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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

导语:鞭法和坦丁的区别,下面的文字资料是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的。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鞭法和入亩法的区别设定时间:鞭法是明嘉靖年间建立的一种赋役制度,由桂娥在嘉靖十年间提出,后于万历年间在张传播至全国。坦丁入亩,又称坦丁入地,地与地相结合,最早创建于明朝,是清政府将世代相随的丁银并入天府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2.不同的内容:一鞭清理土地,扩大征收面积,使税收相对均匀。统一税收和服务,限制恶劣干扰,稳定税收。数

鞭法和坦丁的区别,下面的文字资料是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的。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鞭法和入亩法的区别

设定时间:

鞭法是明嘉靖年间建立的一种赋役制度,由桂娥在嘉靖十年间提出,后于万历年间在张传播至全国。

坦丁入亩,又称坦丁入地,地与地相结合,最早创建于明朝,是清政府将世代相随的丁银并入天府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2.不同的内容:

一鞭

清理土地,扩大征收面积,使税收相对均匀。

统一税收和服务,限制恶劣干扰,稳定税收。

数亩收银,官终解,收法更全。

站成亩

丁银是土地税征收的,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

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让农民和工匠可以自由流动,出售劳动力。

明代实行鞭法,清代继续实行。有的丁银是流传到地里收集的,有的丁银是人收集的。

送丁多者田多,送丁少者田多。

3.历史意义:

鞭法是中国税收和服务体系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它改变了历代“服”与“役”并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征税和服务制度,标志着征税由实物向货币的转变,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

摊入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清政府将许多与田地无关的税种纳入土地税,造成了更深层次的阶级矛盾。

4.评估:

鞭法不仅是役法的改革,也是一种新的税票,包括除工商税以外的封建王朝的所有教派,如土地税、徭役、土贡,甚至所有杂教派。

鞭笞的做法大大增加了人民的负担。通过鞭笞的方法将官员货币化后,为封建国家随意“多送钱”开辟了道路,税收不断增加,给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分粮入亩”的政策,利贫不利地主,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分粮入亩”的政策没有处理好税收的平均分配问题,从而影响了从骄傲到富裕的各阶层人民的利益。

参考:百度百科——一种鞭法

参考:百度百科-站成木

鞭法和把丁铺成亩有什么区别?

一、不同背景

1、鞭法

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土地兼并逐渐加剧。与此同时,法院的支出逐渐增加,财政非常困难。商品经济也有很大进步。

明政府为摆脱日益严重的金融危机而改弦更张,这是鞭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日益活跃的商品经济和明代封建徭役经济的衰落和瓦解,为其产生准备了基本但决定性的物质条件。

2.直插mu

丁银制度,即人头税制度,其弊端不断显现。官绅利用优惠免罪的特权来掩人耳目,狡猾的人被信任为客人来躲避。然而,丁银项目仍然存在,结果落在贫困农民身上。其中,在实行家庭编审制的地区,出现了富者放而贫者穷的现象,使得阶级矛盾更加激化。

第二,内容不同

1、鞭法

主要内容是清理土地,扩大征收面积,使税收相对均匀。并统一税收和服务,限制严酷的干扰,使税收趋于稳定。同时,以计亩收银,以吏算账,使收银方法更加完备。

2.直插mu

主要内容是将丁银收进土地税,废除以前的“人头税”;政府放松户籍管制,让农民和工匠自由流动,出卖劳动力;各省地方政府要搞清楚到底有多少亩,按亩平分税金。送丁多者田多,送丁少者田多。

第三,时代不同

1.一鞭法是明嘉靖年间建立的赋役制度,由桂娥在嘉靖十年间提出,后于万历年间在张推广至全国。

2.摊入亩是清朝的政策,是康熙帝“养人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实施于雍正时期。

第四,意义不同

1、鞭法

鞭法是中国税收和服务体系史上划时代的事件。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并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和役制,标志着赋税由实物向货币的转变,征收类型由繁杂向简单转变

鞭法虽然有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它的实施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鞭法是改革派的政策,是包含职业政权与富裕地主斗争的性头盔。但是这种“改革”和“斗争”,除了当时地主、士绅的特权和豁免之外,是极其薄弱的。

2.直插mu

摊入亩结束了田、户、丁等税役的混乱,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进程,彻底废除了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税收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自由流动的劳动力,从而促进了活跃的商品经济。

土地少的农民摆脱了艰苦劳动的负担,不再被迫被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放松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个人依附,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萌芽中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站成木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一鞭法

例如,区分鞭法和英亩法

明朝人要交土地税、徭役、杂税、粮食、役次、银子,很麻烦。根据张对的分析,朝廷里的人有两种义务:一是在土地上纳税,二是拿徭役帮忙干活。所以不是按田数、人数征收,只收两个收款机,而是把以前的土地税、徭役、杂税按一定标准折算成白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减少。比如以前法院要求每人服刑2个月,新政后的这两个月兑换成白银比如10。综合前三种收入折算成田地和人的计量,法院只收钱不收粮食什么的,然后用钱雇人干活,买粮食。

摊丁入亩:就是把前面那个按人丁数计算的人丁银即人头税取消。因为清政府看到当时土地集中,很多人家没地,人很多,根本没什么收入,让他们交人头税很难。还不如不征收,让他们自由被地主雇佣。只按田地征收,其实不会全部取消只是减少大部分并入田赋。所以到最后每年农民只交田赋就可以了。

中国古代明清统治者提倡的“一鞭法”和“分粮入亩”是什么意思?

鞭笞法的内容是:“汇总一个县的赋税和服务,丈量土地数量,收银子,官分解,就业和服务要办理。”即各州县的土地税、徭役等杂税始终是一项,白银一并征收,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程序,地方官员也难以作假。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推广到全国。晋中之窗实行这种办法,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晋中之窗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晋中之窗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晋中之窗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晋中之窗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晋中之窗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晋中之窗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晋中之窗但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晋中之窗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摊丁入亩在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晋中之窗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晋中之窗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为什么说一条鞭法部分废除了人头税,把粮食摊入亩中就完全废除了人头税?

清政府将历代同宗的丁银纳入天府征收的税制。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其主要内容是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放松了对最底层农民的个人控制。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赋役制度改革的“摊丁入亩”,是当前史学界讨论得十分热烈的一个问题。许多论者认为:“‘摊丁入亩”废除了编审制度,解除了许多世纪以来加在农民身上的一条锁链;政权通过赋役制度实现的人身控制削弱了;数千年的人头税至今基本废除”。言下之意是说:“推丁入亩”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笔者不敢苟同。本文试就几个根本性的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土地兼并是实行“摊丁入亩”的催化剂 “摊丁入亩”是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早在满清入关之初,他们的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疯狂地圈占汉人土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遏止。后来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他们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狂妄之极。或购买、或奏讨、或投献,手段多种多样。尤其是在那样一个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代,土地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进行交易,地权转移因土地买卖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达无可复加的地步。于是农村里分化出大批无业光丁。 其次,丁役负担的严重不均。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人口大量流亡势必引起丁役负担不均。 最后,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到清政府的统治。第一,“以田为经,以丁为纬”征收赋役会影响政府收入。因为“丁额无定,丁银难征”造成不少的钱粮亏空。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间,大多数省份,百年积欠钱粮都达几十万至儿百万。第二,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无地少地的农民身上,造成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当时结成党类围攻城府的事件时有发生。 以上的论述说明,“摊丁入亩”的推行最终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危害性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有的论者把丁役不均说成是“摊丁入亩”最主要的催化剂,恐怕失之偏颇。 “摊丁入田”以后,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样优厚,土地的负担大幅度加重。“摊丁入亩”的原则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农民田少了多,于是“富户也困于役,而置产困也。”当然,地主政权的这种作法,并非超脱于他们的阶级利益之上,恰恰是为了挽救其临近灭亡的命运,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二、“摊丁入亩”使人身控制进一步加强 中国的农民同土地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农民呢?只会固守土地。那些“舍本逐末”的农民完全是在破产和失业的威迫下采取的无可奈何的行动。 其实,一种被强化了的人身控制政策实行起来了。保甲制度在许多方面比以前的禁令严格多了:凡天下之人“出注所往,入注所来”,“稽察盗贼、逃人、奸究、窃发事例。”那么,“摊丁入亩”后的人身控制之严就略见一斑了。 “摊丁入亩”使得农民更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也就稳定了地主经济,强化了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体系,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一道障碍。 三、“摊丁入亩”以后的某些情况 “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中自然有生产力发展的惯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农业上只是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作为生产力诸因素中较重要的一环——生产工具却没较大突破。可见这时生产力的发展是十分有限的。 “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自耕农对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适应力,对资本主义关系有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农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其数量的增长对封建国家政权起了稳固的作用。正如马克思说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是捐税”。在封建社会里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农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设经济稳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为这样,历代地主阶级改革者,总是主张用“均田”和“限田”一类办法来保护自耕农的大量存在。“摊丁入亩”的目的理应是有这层意思的,既然自耕农对封建经济有很大适应性,那么就无法与资本主义相并存了。实际上,新的资本主义萌芽所需的条件不能在自耕农中形成。因为自耕农生产规模狭小,其手工业处于服从地位,社会分工极难发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块,能成为自己生活的有限条件就不错了,根本谈不上成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 “摊丁入亩”后,农民的赋役负担大致普遍均衡起来,人为地阻碍了小生产者的分化。而这些被置于相同处境上的农民,其生活是相当痛苦的。 “摊丁入亩”对丁徭的取消助长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为例,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长数字极小,甚至逐年下降。《黄冈县志》第四卷载黄冈县从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间,平均每年只增一个半丁。这以后就绝然不同了,人口增长达到前所未有的指标。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产力的提高,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就必然造成大多数人口忙于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当然,“摊丁入亩”作为一项地主阶级的改良措施,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不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从康熙五十年到光绪九年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摊丁入亩”在遇到各种非议和斗争之后,还是最终推行于天下,想必于统治阶级说来是得利无穷的。那么,“摊丁入亩”对资本主义萌芽有利无利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一鞭法和铺粮入亩这两部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分别列出。非常感谢

一个。两部税法:

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如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 二。一条鞭法: 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负相对均平。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役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三。摊丁入亩: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张的“一鞭”法和雍正的坦定入亩有什么区别?

第一,实施内容不同。

1、鞭法:

合并税费,把各种名目的土地税、徭役收在一起,把丁税的一部分负担分摊到田里。

过去徭役改为按户数和粮数进行;

除了政府需要征收大米和小麦之外,税收和服务的负担会打折到两个收银机;

承担强迫劳动负担的农民和各种户可以为服务付费,强迫劳动由政府雇人承担;

税费和劳务由地方官员直接征收,废除了原来的“由人民征收税费和劳务”的制度,改为“由官员终结税费和劳务”的制度。

2.摊入亩:

丁银收于土地税,取消了以前的“人头税”;

政府放松户籍管制,让农民和工匠自由流动,出卖劳动力;

各省地方政府要搞清楚每个地方的土地数量,按亩平分税款。

送丁多者田多,送丁少者田多。

第二,实施结果不同。

1、鞭法:

据史料记载,自郑德以来,太仓银行的总收入呈波动上升趋势,郑德元年为149万,嘉靖十一年为243万,嘉靖二十八年为295.7116万,隆庆元年为23万,万历五年为435.94万,天启初为327万。

鞭笞法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解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负担,给衰落的明朝带来了一丝曙光。

2.摊入亩:

雍正帝时期进行税制改革,在田赋的基础上征收丁银、田赋,减轻了失地农民的负担。这样的改革将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释放社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扩展资料:

坦丁入穆的影响:

摊入亩结束了田、户、丁等税役的混乱,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进程,彻底废除了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税收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自由流动的劳动力,从而促进了活跃的商品经济。

土地少的农民摆脱了艰苦劳动的负担,不再被迫被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放松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个人依附,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萌芽中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摊入亩数,按亩数纳税。多纳地多地少,没地。这项措施对穷人有利,但对地主和绅士不利。不知道有多少穷人被解除了沉重的枷锁,有多少官员被消灭成了摇钱树。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_坦丁入穆

百度百科_坦丁入穆

鞭法和将谷物撒入亩中的内容

晋中窗口提醒你

一条鞭法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 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 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 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 并入田赋的夏、 秋二税一起征收 摊丁入亩就是把人头税加进农业税中,古代收税种类很多,人口也要收税,摊丁入亩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 区别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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