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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 民国奇案 两女强奸一男 为何最终无罪释放

导语:民国二年秋,也就是1913年,上海宝山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我们先来看看当时这个案子的原始记录:在宝山的一个镇上,有一个叫周的姐妹,和荣宝。虽然她是一个农村女孩,但她很快乐。然而,由于他的风骚天性,他有时会和乡下的恶棍

民国二年秋,也就是1913年,上海宝山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我们先来看看当时这个案子的原始记录:

在宝山的一个镇上,有一个叫周的姐妹,和荣宝。虽然她是一个农村女孩,但她很快乐。然而,由于他的风骚天性,他有时会和乡下的恶棍一起去普桑旅行。某年初秋,周氏姐妹正在田里摘花。他们适合在一家商店当学徒的李佳,路过这里,被周氏姐妹杀死,在地上发生了性关系。那时,夕阳西下,金色的微风沁人心脾。一个学徒放纵自己,却死于纯粹的超脱。当孩子们不知所措时,他们都呆若木鸡,一些警察不得不通过它,所以他们看到了它,询问真相,并把它带回研究所。

翻译成白话文,案情的由来如下:

清末民初,上海宝山县周家有一对女儿和,她们在等字。虽然两姐妹出生在一个农场和桑葚家里,她们原来是迷人的,但她们天生就很风骚。他们在村里遇到年轻人,总是喜欢用媚眼和软话勾人,行为放荡不羁。

民国二年初秋,周氏姐妹在田里采棉花。我妹妹荣丰在镇上的张集烂坊看到一个学徒李佳,提着一车米酒,路过路边的小路。荣丰急忙用尖利的声音喊道:“李雄,我们渴了。请舀一碗甜酒解渴。快点!快点!”这个李佳也不是什么正经人。他总是喜欢到处做爱。李甲环顾四周,远处并没有闲人,于是找了个隐蔽的地方稳住酒桶,打开盖子,马上就飘进来了黄酒的醇香空。姐妹俩抢着拿着粗瓷茶碗舀米酒。李甲渴了,舀了两碗米酒。

在酒精的帮助下,三个人调情,拥抱,爱和触摸。李佳也顺势左右抱住了他。三个人拉成一团,掉进棉花地里,龙掉到了凤凰身上................

就在这时,李佳像一个被大雨浸湿的棉花桃,突然蔫了,然后整个人在荣丰身上停止了移动。荣丰推了推他,叫他下楼,但他没有动。鲍锋也上前拉他,但还是没有动。看到李甲脸色煞白,一点反应都没有。姐妹俩开始害怕起来,相对无言,呆若木鸡。

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个警察路过,看到两个女孩在路边的棉田里互相拥抱哭泣,旁边躺着一具男尸。生活就是生活的事情,所以警察把他们带到了警察局,把他们拘留起来。第二天,派出所对命案进行了详细审查,同时派出验尸员进行尸检和酒检。验尸员仔细检查了李甲的全身,但没有发现伤口,米酒和粗瓷碗里也没有发现毒药。尸检的结论是,李佳死于通奸和过度剥夺精子。这种案件在当地从未发生过,事关人命,难度很大。小镇派出所不敢自己做主,就赶紧把姐妹俩押送到保山县署。

保山县知事张接案后,立即提审、。张知事得知后,犯了一个错误。由于两名女子与死者李佳发生性关系时没有目击者在场,无法确定是李佳强奸了两名女子还是她们强奸了李佳。

经过村与村之间的调查,群众都说李佳是个老实人,但这两个女人风流成性,无话不谈。因此,总督认为这两名妇女极有可能强奸了该男子。但问题来了。当时的法律和现在的法律是一样的。强奸男人不是犯罪。但毕竟李佳的死是有严重后果的,不惩罚这两个女人,法律的威严就无法彰显。因此,经过深思熟虑,总督对这两个女人的行动作出了这样的结论:

本案事实确凿,徒弟李佳被轮奸杀害。周氏姐妹以奸淫杀人,难逃罪责,但以贪欲杀人也情有可原;李佳的“初尝言情”也参与了“贪婪情节”。周氏姐妹强奸李佳并致其死亡,犯过失杀人罪。因此,与奸杀妇女罪相比,周氏姐妹被判处有期徒刑数年。

这时,大律师曹儒林路过上海。经审理,他认为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新刑法》,周氏姐妹不应判刑。

当周氏姐妹的族人得知上海某大律师不同意这一判决后,立即燃起了翻案的一线希望,要求曹汝霖为周某的上诉辩护。于是,曹汝霖向周家岱提出申诉,大意是:

本案属于强奸致死,无疑是正义的;李佳是受害者,因强奸致死。事实显而易见,没有争论的余地。但是,本案虽然在理论上如此,但在法律上并不适宜对其进行评判。本案最重要的是查明李佳是否被逼强奸。没有强制的,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当然,周的两个女儿不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讲,犯罪的成立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能力为标准。如果他没有犯罪能力,虽然有犯罪嫌疑,当然不能强迫他在犯罪中增加嫌疑人。如今的原告是一个柔弱的女孩,既没有强制强奸的能力,也没有杀人的要素。如果李佳不愿意通奸,原告怎么能坚持?为什么会被杀?李佳愿意相爱,但他死于贪婪。他活该,活该。正如东晋王导为周伯仁之死自责:“我虽不杀伯仁,伯仁必由我而死。”指责原告对李佳的死负有责任是可以的,但对伤害李佳的罪却无法判断。刑法中没有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原审判决怎么能和男奸女死的规定相比?法律禁止随意引用类比。请撤销原判,昭雪冤屈。

曹儒林的呼吁有两个核心点:

第一,周氏姐妹是柔弱无风的少女。"他们既没有能力强迫强奸,也没有导致死亡的因素。"。假设李佳没有自愿和他发生关系,周氏姐妹怎么可能“成功”?

第二,李甲已经死亡,案件没有证人,是“死不告密”的案件。此时,根据第一个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李佳是否“自愿”。

因此,曹汝霖认为周氏姐妹表面上“强奸”了李甲,实际上是“通奸”。本案应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氏姐妹应当无罪处理。

北洋时期的法院

周家拿着曹儒林写的表格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高等法院和高级检察官办公室收到这份表格时,他们看到申诉是明确和雄辩的,他们知道这不是普通诉讼当事人的工作。但是,这个案子是一起不寻常的谋杀案,没有可参考的案例。高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院长也不敢做决定。因此,此案以电报上报首都,并邀请大理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裁决。大理法院电报回复:本案无明确法律,故不构成犯罪。

据此,江苏高院宣布鲍锋、荣丰无罪,姐妹俩意外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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