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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产税 中国房产税的发展历史

导语: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残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很多人认为房产税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实在古代,中国早在周朝就开始征收“财产税”。在古书《礼记·知望》中有一段记载“城内置物,以税代物”。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残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很多人认为房产税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其实在古代,中国早在周朝就开始征收“财产税”。在古书《礼记·知望》中有一段记载“城内置物,以税代物”。

税收已经成为封建君主收钱的重要手段,而且名目繁多,如“窗税”、“灶税”、“烟囱税”等。这些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一些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最初的财产税在中国古书《李周》中被称为“不补”。唐代的空间税和清代、民国的捐房都是财产税。

中国自古就有住宅税。周期性的“补补”、唐代的架间税、清初的“石碧钱转”和“吉鳌钱转”、清末民国的“捐房”都是房屋税。

古代财产税

西汉时期,财产税还未成为独立税种,房屋与其他家庭财产合并为征税对象,税率为6%。为了鼓励人们举报和举报逃税者,汉武帝规定举报人经核实后可以获得逃税者一半的财产。当时汉武帝征收这种税是为了解决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缩小贫富差距。

唐高宗德宗四年间,财产税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税种出现,称为“架税”,起源于“一屋两室”。

当时间接税的征税对象是长安城的住宅。其收藏标准:一等房铜币2000枚,中档房铜币1000枚,低档房铜币500枚。由于公众的强烈反对,实施被迫在一年内取消。

五代十国的财产税是在后金、后周和宋朝征收的。南宋朝廷为了提高俸禄,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向城乡居民征收房产税。

元朝的财产税叫“产财”,粮食按不动产的基础面积征收,或者折价缴纳。

清代财产税错综复杂,名目多变。江南地区叫“浪潮”“棚租”,北京叫“弹川税”。直到乾隆时期才废除。

现代财产税

鸦片战争后,列强在中国建立了租界。为了解决负责治安的巡捕房的开支,租界开征了一种叫做“捐房”的财产税。太平天国还征收捐房税,浙江嘉兴每间房每天3分钱,江苏常熟每间房7分钱。

清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照搬租界法开征财产税。“所有出租的房子都按月租金的10%征税,房东和房客各承担一半。住在自己房子里的人,按照邻居租住的房子的租金征收10%的税。”但在征收之前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测试并付诸实践,但各地的执行情况各不相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仍沿用旧制度征收财产税,但名称不同,有的叫“市级一般捐赠”,有的叫“专项捐赠”,有的叫“警察捐赠”,有的叫“商店捐赠”。

直到1915年,房产税才被统一称为“房产税”。其征收标准为:商品房月租实收价格的20%,住宅月租实收价格的5%。

当代财产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房地产税继续征收,文革期间各省停止征收,其中浙江省是我国最早征收的省份之一。

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对企业房产和居民出租屋征收房产税,以抑制房地产投机。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对居民房产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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