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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妻妾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 妻和妾的地位能改编吗

导语:我还是不知道:古代妻妾读者,以下小系列会给你带来详细介绍,然后往下看~中国古代嫔妃现象非常普遍,这与中国的嫔妃制度密切相关,这一制度是全世界的奇葩。可以说这种制度是随着中国母系社会的消亡而逐渐萌芽发展起来的。在现代人眼里,古代的“妻妾制”是一种缺乏文明、不人道、近乎残酷的制度

我还是不知道:古代妻妾读者,以下小系列会给你带来详细介绍,然后往下看~

中国古代嫔妃现象非常普遍,这与中国的嫔妃制度密切相关,这一制度是全世界的奇葩。可以说这种制度是随着中国母系社会的消亡而逐渐萌芽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人眼里,古代的“妻妾制”是一种缺乏文明、不人道、近乎残酷的制度。在这里,它是残酷的,主要是因为这个制度把“阶级”的概念引入了家庭,它也使枕上的人和自己的骨肉有了轻重之分。明明是血缘关系,却要讲个区别,让压迫和被压迫的感觉油然而生。

归根结底,是中国人的自卑在作祟。

其实对于这样的制度,人们早在古代就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里面有很多不平等。然而,人们对平等和公平的渴望却无法与统治阶级的享乐主义相匹配,更谈不上社会的专制和独裁。虽然有人批评,但妻妾制一直延续,衍生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系统的规则和要求。

现代很多人参考古代的婚姻制度,会说实行一夫多妻制,但其实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如果你是一个生活在中国古代的人,你说这句话,就会被认为是一个不遵守礼仪和道德的人。因为,中国古代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小老婆其实根本不是合法配偶。

所以,对古代婚姻制度的准确描述应该是“一夫多妻制”。《礼记·曲里》记载了一个平民的妻子在正室被称为“妻子”的原因:“贵妃被称为‘皇后’,诸侯被称为‘夫人’,大夫被称为‘儒人’,秀才被称为‘女人’,庶人被称为‘妻子’。大众中有淑女,有淑女,有妻妾。”

换句话说,在氏族时期,有一种“婚姻制度”,这是氏族首领可以实行的婚姻制度。就是女人结婚,一定要找一个同龄的女人做伴侣,和公婆结婚。嫁人的可以是姐妹,也可以是奴婢,嫁人的就是“嫔妃”。之后“妾”这个名字正式出现。

一个家庭中的“妃子”,虽然要服侍丈夫,肩负生孩子的义务,却享受不到“老婆”的待遇。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其实答案很简单,因为在古代,进门做老婆的女人往往家庭背景比小妾高,所以她们的待遇自然会不一样。

此外,在古代,嫔妃一般出生在低收入、贫困的家庭,甚至有些是战后被俘虏或分赃的。所以才有了“娶妻纳妾”的说法。送给女方家的礼物和钱,在女方娶妻时称为“嫁妆”,但男方在她嫔妃时给予的一些财产,称为“买妾之资”。

古代就有这样的妻妾之分。一旦成为妃子,就没有资格作为妻子被纠正。就算成群结队的有小妾,只要没有老婆,还是单身贵族,心安理得。如果不幸的话,即使丈夫的妻子先去世,下面的嫔妃也不可能有扶正自己的机会,所以必须选择另一个般配的女人重新结婚,作为新的第一任妻子。

一旦她成了别人的小妾,可以说这个女人一生的命运是固定的。在唐宋时期,这样的规则得到了明确的承认和严格的执行,甚至成为不可动摇的铁律。《论唐律》中明确指出,妾若升为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如果被告被指控,夫妻二人将一起入狱服刑一年半。

光坐牢是不够的。况且被处理后,他们还是需要强行离婚的。可以说这个要求非常严格。《惠媛》里说:“虞姬,拿去。”也就是说,古代的嫔妃只能用于男女交接。他们可以和丈夫亲密无间,生儿育女,但没有资格也不配做妻子。

虽然,和老公睡在一起,她也耗尽了养孩子的心血,但我还是摆脱不了被当做物品买卖的命运。

另外,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极其封建的阶级社会,采用的是父系制度。

因为孩子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夫妻无权干涉自己的婚姻,更谈不上婚姻自由。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不允许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尤其是阶级和等级不同的两个家庭,更不可能实现婚姻。此外,相关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妻妾的区别,还详细说明了具体的区别。

《礼记》中明确规定,如果一个青年男子和一个青年女子因为自由恋爱而私奔,女方不仅会完全失去娶妻的资格,还会被双方家庭认定为妾。即使这个女人是个好孩子,但她已经永远失去了做妻子的资格,只是因为她想追随爱人的脚步。就算是伺候公婆,孝敬父母,在婆家教孩子五六年,也还是得不到丈夫的认可,得不到家人的关注。

这样的女人不仅没有资格参加家庭祭祀,就连她给婆家生的孩子也不能成为他家的优先继承人。

由此可见,妾制可以说是一种蹂躏残害女性,让女性失去尊严的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男女双方都无法选择自己真正喜欢的人,必须面对父母安排的婚姻,在陌生的同床异梦中过夫妻生活。直到民国时期,“一夫一妻制”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终在1949年确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废除封建包办、男尊女卑、不顾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新的民主婚姻制度。

第二,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任何人通过婚姻关系主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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