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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如果名称注册造成错误,可以更改名称,且有正当理由。派出所不作为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第三局关于实施〈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户籍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错误的,由造成错误的派出所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如果名称注册造成错误,可以更改名称,且有正当理由。

派出所不作为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第三局关于实施〈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户籍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错误的,由造成错误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予以纠正。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其监护人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应当经学校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对于那些被收养或认领的人,年长的人需要他们的同意。

3.如果原夫姓妇女申请去除夫姓,或改姓为名,或和尚、道士、尼泊尔人由法定名改为俗名,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会被改姓。

扩展数据:

公民有姓名权,不改名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

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有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嫌疑,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人们盲目拒绝为公民改名,当公民因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诉讼时,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公民违法改名的证据,公安机关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关于公民更名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窃取或者伪造。”

另一个法律依据是公安部起草的《关于实施〈户籍条例〉的初步意见》。

它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18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应当受到适当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得轻易变更”。

其实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设立检查站是不合理的,因为更名权属于公民个人,不被侵犯,拒绝办理,是被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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