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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 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导语:图为清光绪年间南部县一份,右下角为官书印章 许 现在人们听到中国法治不好,就说受传统文化影响。好像以前的中国人根本没有法律意识。事实上,有一些“又厚又脏的古人”- 常说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即使是今天,也是一样。有人听说中国法治不好,就说受传统文化影响。好像以前的中国人完全

图为清光绪年间南部县一份,右下角为官书印章

现在人们听到中国法治不好,就说受传统文化影响。好像以前的中国人根本没有法律意识。事实上,有一些“又厚又脏的古人”-

常说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即使是今天,也是一样。有人听说中国法治不好,就说受传统文化影响。好像以前的中国人完全没有法律意识。但是,根据我多年来的阅读,在明清时期,老百姓似乎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关心法律,或者说他们非常关心法律。

除了政府的法制宣传外,民众也非常重视法律书籍的编纂和出版

明清时期,人们关心法律有几个因素。

朱元璋时期颁布的《大明法》中,有“说读法”的规定。这个规则不仅是针对官员的,也是针对普通人的。对于官员来说,不仅要阅读法律法规,还要熟悉法律;否则,他们将受到制裁。对于老百姓来说,如果熟悉了法律法规,普通罪可以被免除一次。清朝就有这样的法律。

此外,朱元璋还不遗余力地宣传明大高。谢《龟巢集》卷八,载有“读大榭为巷歌”之说:“悬书而读犄角与头,爱农亦知丁。”这里“挂书”的“书”是明大高。同一本书第七卷,有七首独一无二的“周克达大新充粮头领”的歌,里面说:“田家年底关在柴门,他熟悉中国的大圣旨。”由此可见,明大鼓流传甚广,以至牧羊人和农民都在研究明太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明大鼓。

与此同时,相应的法律文本会悬挂在主要的大道和人们聚集的地方,让普通人也能了解法律。有时候,人们会因为不懂法律而免受政府的惩罚。《史明录》有一个永乐二年的趣事:大理寺官员奏道:“用小秤交易的人,请谈犯法。”皇帝问工业部的官员:“小规模的禁令宣布了吗?”答:“文迁到各部门。”再问:“名单是向市里公布的吗?”答:“不是。”皇帝说:“虽然政府有命令,但人民不知道。如果人民知道命令,他们就不会执行;如果不遵守命令,处罚将加重。没有秩序的惩罚是不仁慈的。解释一下。”

除了政府的法制宣传,人们也非常重视法律书籍的编纂和出版。比如有一本被学者称为《日用书》的大型书籍,是民间日常生活的百科全书,明清时期非常流行,版本很多。但是他们经常互相抄袭,不仅出错,而且纸张质量差,印刷不好。原因显然是为了满足普通人的需求。此外,明清时期还有很多商业书籍。除了介绍商业知识外,还会介绍一些法律知识和文献知识。原因很简单,商人想做生意,当然要订立合同。

不容忽视的是,明清文学作品中也有许多法律故事。甚至在儿童识字课本中,也会介绍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比如清末刘淑萍编、吴子澄画的《成中蒙学图说》一书,不仅对“斩”、“绞”等刑罚进行了文字解释,还配有图像,非常直观,方便孩子阅读和记忆。

通过这些材料,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普通人不关心法律,那么那些以“拍利润”为目的的书商,为什么要去编那些法律书呢?甚至想做盗版?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著作权法,但是有一种版权意识。基于此,我们可以推测,只要有读法律书的人,就会有读者市场,就会有买法律书的人,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读法律书,当然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说到买书,自然涉及到书的价格。虽然中国的图书出版自明末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图书的价格并不便宜。清代一部印刷精美的《红楼梦》花了多少钱?大概要20两银子。20两银子是什么概念?五口之家大概一年的开销。所以能买得起红楼梦的,大概都是有钱有文化的人。清末知县杜说,他看过一套清朝的法律,要十八两银子,太贵了,买不起。相比较而言,“日用书”之所以多为盗版作品,且多为乱印,无疑是为了降低成本;卷帙浩繁的一套“日常用书”,只卖一两银子,可见满足了普通人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当时的人们是非常关注法律的。

明清时期,中国已经是一个“诉讼社会”,诉讼当事人非常活跃,诉讼率不断上升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曾在《现代化与法律》一书中专门用一章论述日本人的法律意识。本文从诉讼率的角度考察日本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诉讼率低,那么普通人的法律意识就弱;如果诉讼率高,那么法律意识强。因为普通人只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才会去打官司。因此,诉讼率与法律意识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正相关。

中国古代人的诉讼意识是怎样的?读过《水浒传》的人可能还记得,武大郎被潘金莲、王婆、西门庆杀死后,宋武出差回来,惊讶地发现大哥突然去世,于是去调查取证。一开始,当宋武想通过司法程序时,他去找卖梨的哥哥,问他发生了什么事;然后,他找到了验尸员的头,拿走了吴大郎的尸骨和西门庆的贿赂。取证后,宋武找到一个陈代书,让他写一封投诉信,因为陈代书是给别人写投诉信的专家。之后,宋武去县政府投诉。然而,县政府的职业仆人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因为他接受了西门庆的贿赂。最终,宋武不得不采取“私赈”的方式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小说中的吴二郎对诉讼程序并不陌生,所以整个行动井井有条;至于报复和谋杀,他们被迫什么都不做。这是否意味着当时的人们已经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我的回答:有。事实上,在明清时期,人们对诉讼并不陌生。因此,一些学者声称中国在明清时期已经是一个“诉讼社会”。可以用来证明“诉讼社会”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诉讼律师很主动。诉讼当事人不仅在城市设立休养所招揽生意,还出没于穷乡僻壤,甚至建立跨区域的商业网络。一个称职的律师可以买他的家族生意,甚至一个“新手”律师也可以养家糊口。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应的业务,绝对没有这种情况。

第二,“官代书”制度的形成。官署设立官代书,有两个作用:(1)帮助两个官司写状子;通过官代书约束法人。但由于官书的法律素养较差,考试的录取标准也只是泛泛而谈,很难达到遏制当事人的预期效果;相反,诉讼律师受过高等教育,足够聪明。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官方文件提供法律服务,两家公司还是需要请法人帮忙写诉状。

第三,诉讼率上升。以乾隆时期为例,全国约有1500个县,人口约3亿,平均每个县约20万人。那么,每个州县应该尝试多少种情况呢?大概一两百箱。当时家庭规模是一家五口。每年都会有200户左右的家庭打官司;在10年里,大约有20个家庭提起了诉讼。可见这个比例不低。这么多家庭涉诉,没有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怎么可能?

第四,限制一个投诉的字数。因为“放日”向州县衙门递交的诉状很多,一年甚至会有几万份;其中大部分都是“催话”、“铸话”之类的文书,以至于州县牧令根本看不到,于是想出了一个妙招,限制一份诉状的字数,以节省牧令的时间。因为州县牧令负责辖区内所有事务,忙的时候时间不够。那么,一个投诉的字数应该是多少呢?异地,基本在150-300字之间。如果按10000个诉状计算,总共约150-300万字。这说明牧会读这么多书状需要的时间是可以想象的。

为什么这么多诉讼都是为了温柔热爱和平的中国人

人们通常会说:中国人温柔,热爱和平,追求和谐社会;而且儒家特别崇尚“无讼”的社会理想。怎么会有这么多官司?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这些说法当然是好的。然而,当我们认真思考时,他们有很多问题。这是因为老百姓不是我们想的那样,都是“君子喻义”;反之,物质资源匮乏带来的生存压力,必然会导致“小人以类比法谋利”的现象。在《中华帝国法》一书中,作者曾说:在中国农民眼里,每一粒米都是珍贵的。在这种情况下,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求助于衙门是必然的。为此,一个君子的道德和不打官司的理想一旦受到物质利益的挑战,他就难免要跑路。

甚至当我们读到帝国官方关于“调解利益诉讼”的论述和渲染时,也不应该认为这是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其实更多的是州县牧单太忙,甚至因为“自我安慰”而拒绝接案。毕竟,与现在的法院不同,明清时期的牧令是瞿同祖先生所谓的“一人政府”,他们要承担税收、官学、社保、赈灾、公共工程等各种事务;甚至,牧师会在晚上和酋长一起在城市的公共安全区进行灯笼巡逻。即使在司法实践中,他们也负责逮捕罪犯、检查尸体、勘查现场、审理案件和管理监狱。除了审理数百起民事案件外,还要审理十起案件和八起人身盗窃案件。像广东省南海县,一年刑事案件多。清代知府杜曾在日记中提到,仅一年就有80起抢劫案;一次执行死刑的人数多达17人。相比南海,番禺略胜一筹,寿险失窃案不到一半。这样,国家法律和州县牧令所倡导的“不打官司”的社会理想,就要求民众自己去解决字讼案件和举棒案件,他们都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不是一味地宣扬道德。

总之,无论是宣传法律知识、阅读法律书籍,还是公民社会的正常诉讼实践,都说明中国古代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并不薄弱。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明清时期中国还处于农业社会和地方社会,虽然市场经济已经非常活跃,人们的社会流动频繁,但毕竟不同于现代社会。所以不能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来衡量。否则就会有“古人之厚污”。

名词解释

日常书籍

明清时期,民间流行着一类风格独特的书籍,其中所有内容都经过提炼和整理,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通俗知识得到分类和收集,几乎包罗万象,包括天文地理、棋艺书法、婚礼和丧葬礼仪...连青楼都有专门的文章,堪称当时百姓的生活指南。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学者任景田称之为“日用百科全书”,后来又将“日用之书”的名称改为“坂井忠男”,从此学术界一直沿用至今。这类庸俗史料记载的文字内容也包含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其中主要有三大类:禁约、法律知识、法律内容。

公告日

发布日期也叫“词讼日”,意思是人们只能在特定日期起诉。这是一种“土地政策”,当然不可能有国家统一的日期。但到了明末清初,大部分县都是“三月六十九日放”,即每月的第三天、第六天、第九天、第十三天、第十六天、第十九天、第二十三天、第二十六天、第二十九天都是放天,让百姓可以对州县长官提起诉讼。清末,大部分县、县进一步减为“三月八日公告”,公告日为每月第三、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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