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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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起源于法国行政法和英国行政法。
由于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观察角度的不同,人们对行政法的理解和定义也不同。
最简单的定义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为关于行政的法律。
总的来说,这并没有错,但只有通过进一步的解释,人们才能了解行政法的内容体系、本质特征和重点,判断这一定义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一些学者从管理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了界定,称之为管理理论。
这一理论在早期行政法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
这一理论最集中、最直接的定义是:“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是管理法,更准确地说是国家管理法。”1管理理论家从“分析实证主义”出发,认为“法律是无限主权的秩序”,行政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工具”认为行政机关是权力的主体,相对人是义务的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权力与义务的不平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命令-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
它强调法制的中心是依法行政,即依法治国,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法律的命令,否则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它们将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限定为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没有强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是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审判机构。
行政救济,早期被认为是行政长官送给受害人的礼物,后来逐渐被承认为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他们普遍构建了以行政组织、行政职能和职能为核心的行政法理论体系。
在他们早期的著作中,并没有谈到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
管理理论的出现有其历史和社会必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这一理论是片面的,未能全面、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本质。它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以法律为管理工具,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忽视管理者的监督,过分强调行政效率和特权,深化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原则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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