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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拖欠劳动报酬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

导语:拖欠劳动报酬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 来源标题: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诉讼时效计算? 基本案情:1979年2月,门某进入原A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12年6月1日,门某与A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门某在幼教岗位从事保教工作等。 2012年9月,A幼儿

拖欠劳动报酬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

来源标题: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诉讼时效计算?

基本案情:1979年2月,门某进入原A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12年6月1日,门某与A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门某在幼教岗位从事保教工作等。

2012年9月,A幼儿园告知门某:根据镇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镇聘用幼儿教师实行离岗内退,其已满50周岁,到了离岗内退的年龄,从9月份起,将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过度生活补贴。

2016年5月25日,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门某主体不适格,建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门某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判令A幼儿园向门某支付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38260元;3.请求判令A幼儿园支付门某节日津贴1500元。

A幼儿园抗辩:门某确实在A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但并不是在编教师,是聘用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退休。并按规定发放离岗待遇。因其被通知退休离岗应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也不能再按照在岗职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发放节日补贴。

法院判决

一、确认门某与A幼儿园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二、A幼儿园补发门某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工资共计3826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A幼儿园支付门某节日补贴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用工风险提示

1、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门某在A幼儿园处连续工作满十年,门某现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幼儿园应依法与门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后,至今A幼儿园未与门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用人单位减少报酬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幼儿园以政府会议纪要为由要求门某离职退养并减少工资待遇没有法律依据。A幼儿园在门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并没有与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门某也要求A幼儿园恢复幼教工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门某不愿变更的情况下,A幼儿园要求其离职退养且减少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关于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至今尚未依法解除。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且A幼儿园变更劳动报酬并未协商一致,故A幼儿园应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发放上述节日补贴1500元。

4、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问题。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类型: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过失性解除: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过失解除: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建议以“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明示方式作出,但必须保证有解除的理由、程序、依据等合理合法否则应承担法律风险。

资料链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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