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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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T206的特殊性。COM保护集成电路的特殊立法决定了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
创设新的集成电路保护专门法律制度是必然选择。
通过专门立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就是这种专门的保护制度能够结合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弥补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这一做法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在这方面也有立法实践,相应的国际条约体系也逐渐形成。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家。
虽然1984年11月8日在美国实施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是美国法典第17篇著作权法的最后一章,但它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体系,不属于著作权法体系。
本法借鉴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条件和方法,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
在欧盟,1986年12月16日通过的《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理事会指令》要求成员国自行决定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在欧盟内部,瑞典、英国、荷兰、德国、法国、丹麦、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等国家都制定了保护集成电路的专门法律法规。
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际条约中,影响最大的是1989年在华盛顿缔结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华盛顿条约》是集成电路领域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它的缔结标志着布图设计国际保护体系的基本形成。
由于该条约大多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符合美国等发达国家提高保护水平的要求,遭到美国等国的抵制,至今尚未生效。
但《华盛顿条约》设计的权利体系为各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其大部分条款被后来的Trips协议吸收。
与《华盛顿条约》相比,《Trips协定》有三大变化:延长保护期限、扩大保护范围、对善意侵权行为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该协议充分体现了发达国家加强集成电路保护水平的要求,大大提高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我国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本建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001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行政法规。该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初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框架。
此后,配套法规逐步完善。
2001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2001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
为正确指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专门发布《关于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案件的通知》,对管辖案件和管辖法院进行了周密部署。
总的来说,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建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法律体系,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保障,中国政府充分履行了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承诺和义务。
传统知识产权法一般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者在主体、客体、保护要求、保护方式、保护程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
集成电路专门立法的出现,使二者有机结合;并开辟了版权与工业产权的过渡地带,进而形成了一个新的领域,即工业版权。
工业版权逐渐模糊了工业产权与版权的界限,赋予了传统版权工业应用的现实意义,无疑促进了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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