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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

导语: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颁布实施。《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颁布实施。《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服兵役。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颁布实施。《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服兵役。详细规定了入伍的时间和方式,现役、预备役和现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度的决定》。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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