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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比力克 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导语:26种非法宗教活动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涉国家教育制度、行政司法干预、 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信教、禁食

26种非法宗教活动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涉国家教育制度、行政司法干预、

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信教、禁食、变相礼拜;或者以禁食为借口,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的;强迫妇女礼拜和戴面纱。

3.组织、主持宗教活动和举行宗教仪式的人员未经爱国宗教组织委派且无宗教教学资格证书的。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组织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学、传教、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聘用宗教教职人员的。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开展宗教活动。

6.自称传道者与信徒的自由发展。未经授权使神职人员神圣。擅自接受外国宗教组织的供奉。

7、非法教学班、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民办教工批准。

8、未经批准,在各类学校和非学术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的。

9.强迫、教唆、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学生拜经、学经、吃快餐。

10、对未领取结婚证者念“卡尼教”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并以念“三塔拉克语”等方式干预婚姻的。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首领”继承,让口呼,送伊玛目,征收宗教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置高音喇叭。

13.利用参加婚丧嫁娶、家庭聚会、“麦Xi弗莱”等机会,开展“泰比李可”等讲座和宣讲。

14、以“阿拉里”“哈拉穆”等名义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宗教活动的。

15、非法宗教组织在内地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经费等。,来笼络我们的宗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转世活佛”,以及跨区域寻找、鉴定转世活佛的。

17、故意挑起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部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传播非法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媒体等媒介宣传、传播宗教。

20、非法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和参加非伊斯兰民族宗教团体组织的对外朝圣活动。

22.未经批准,接受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捐赠。接受中国非法宗教组织的宗教捐赠。

23.未经批准参加外国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外国宗教组织接触进行宗教活动和交流。参加中国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捐资助学、扶贫济困、防病治病等名义开展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批准,私自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变相建设其他宗教活动建筑的。以支付建设费用为由持有和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主要表现和标志

1.鼓吹不服从上帝之外的任何人,公然抵制政府管理,歪曲、抹黑党和国家的政策,损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国家法定证件。

2.突兀的“阿拉里”“哈莱姆”,将清真与非清真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提倡政府补贴建的房子是“野兔木”,学校办的是“野兔木”,扶贫的家电是“野兔木”,大陆企业生产的日用品是“野兔木”,为汉人打工赚的钱是“野兔木”,政府投资修建的道路是“野兔木”,政府给予救济。

3.歪曲、否定党和政府办的宣传媒体,宣传实施“无电视、无广播、无报纸”等。

4.以维护宗教为由,追逐、侮辱、恐吓、殴打时尚人士。

5.用“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侮辱、排斥、孤立异教徒、党员干部、爱国宗教界人士。

6.煽动群众违抗计划生育政策,宣称处理怀孕胎儿的是异教徒,采取节育措施的妇女不能吃米饭,已婚男女领结婚证为“野兔木”;在婚礼上干扰音乐、舞蹈等传统节日习俗,干扰他人穿婚纱、装饰婚车,宣传带照片看结婚证的“卡尼”不算数,穆斯林子女不能和共产党员子女结婚。说“卡尼”重婚,或者三个“塔拉克”离婚。

7.干预处理丧事的传统习俗,宣传子女、亲属在父母或其他亲属去世后不要哭泣,将“乃子”传为死者的“野兔木”,宣传不能为死者修建墓碑,破坏“四老”的墓碑和墓地。

8.声称信仰伊斯兰教,但阻止他人进入清真寺,并鼓励他人不要进入清真寺;在宗教活动中宣扬极端思想;无正当理由组织、煽动他人跨清真寺参加宗教活动的。

9.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强迫或者伪装他人礼拜、快餐、留大胡子、戴口罩、穿吉巴服等。煽动、纵容未成年人学经、学快餐的。

10.不与饮酒吸烟的亲友、父母交往,无正当理由突然不参与正常社交,或以辱骂、恐吓、殴打、伤害等手段强迫他人禁烟禁酒,损坏烟酒商店。

11.带有政治目的,暗中或公开支持已被处理的危险罪犯亲属。

12.干预麦熙来、足球、篮球、歌舞表演等文化体育活动;利用群众聚集的机会,进行非法的“提贝里克”活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13 .恐吓、干涉他人合法经营,破坏娱乐场所和娱乐设施等。

14.利用语音站、社交网络工具等新媒体进行非法教学和非法“台Bilik”活动,制作、传播、下载非法宗教宣传材料或恐怖主义音视频。

15.鼓吹不能和爱国的宗教教职人员去教堂,说他们是政府的走狗。爱国教职员工培养的塔里福和政府培养的塔里福,既是政府代理人,也是走狗。

16.鼓吹煽动“圣战”,散布反华反华言论,煽动民族仇恨,鼓吹不礼拜的人是异教徒,鼓吹把头发和胡子染成红色是“神圣的行为”,鼓吹不礼拜的人只要参加“圣战”就会上天堂而死,歪曲“吉哈德”的含义,强调“吉哈德”是针对异教徒的圣战。

17.破坏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迷惑、诱导群众,强迫、教唆、纵容、纵容未成年人和学生信仰宗教、学习经典、快餐和从事宗教活动,强迫其子女辍学,诋毁“双语教育”政策和在高班就读等。强制校服,提倡“双语”教学,让孩子学习汉语,是政府的民族同化政策。语言的消失等于民族的消灭。

18.歧视非宗教公民,煽动消费歧视和价格歧视,拒绝为非宗教公民提供消费服务。

19.利用手机的销售、服务环节,将反动、有害信息存储、下载、复制到移动多媒体卡等移动存储介质上。

20.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发布、上传或接收、复制、查阅、下载、摘抄“圣战”、“移民”、“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

21.以宗教名义介入司法,如参与财产分割、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

22.利用葬礼期间妇女中的非法“蒂贝里克”活动。

23.其他宗教极端思想外在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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