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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和平协定 国内和平协定背景过程 国内和平协定内容是什么

导语:国内和平协议简介:国内和平协议的背景是什么?国内和平协议的进程是怎样的?国内和平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本文将向您介绍:国内和平协议简介1949年4月13日至4月15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和南京政府代表团在北平举行了正式会谈。4月

国内和平协议简介:国内和平协议的背景是什么?国内和平协议的进程是怎样的?国内和平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本文将向您介绍:

国内和平协议简介

1949年4月13日至4月15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和南京政府代表团在北平举行了正式会谈。4月15日,双方在《国内和平协议草案》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磋商,达成了《国内和平协议》,共8条24款。

中共代表宣布,南京政府必须在4月20日前表明态度。

国内和平协定的背景

三大战役后,长江以北国民党政权实力全线崩溃,渡江作战、解放国民党首都南京指日可待,全国处于革命胜利前夕。

为了挽回败局,依托长江以南的半壁江山,重新组织军队,等待反击的机会,蒋介石决定再次打出“和平谈判”牌。1949年元旦,他发表“和平”声明,提出保留国民政府现行宪法、法律制度和国家军队作为和谈条件。

这时,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迅速。1949年1月10日,淮海战役结束,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

与此同时,蒋介石与桂系的矛盾也迅速升温。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蒋介石不得不在21日宣布“辞职”,并在幕后隐退。李宗仁担任主席,出面与中共“对话”,但南京政府的一切实权仍牢牢掌握在他手中。

这时,蒋介石坐在溪口,敏感地注视着北平和谈的进展。他对南京李宗仁了如指掌。为了把北平国共和谈纳入他的轨道,狄典指示:“1。和谈必须首先达成停战协议;2.共军过了河就不说了,破坏的责任应该由共军来承担。”

李宗仁上任后,一方面表示“政府的工作目标是集中力量实现和平”,“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八项条件,政府愿意立即开始谈判。”另一方面,它试图通过谈判实现“分河而治”和建立“南北朝”的目标。

国内和平协议进程

一.和平谈判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了国共和谈的八个和平条件。

1949年4月1日至4月20日,以周恩来为首的中共代表团和以张治中为首的南京政府代表团在北平与中共进行了半个月的谈判,起草了国内和平协议。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坚持自己应该坚持的,容忍自己能容忍的,不仅掌握了原则,还做出了必要的让步。

1949年4月13日晚,国共两党代表在中南海秦征厅举行第一次正式谈判。周恩来首先发言,解释了国内和平协议草案的出现。

回顾战争发展的历史进程,我指出:“事实很清楚,战争的一切责任都应该由南京国民政府来承担。因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协议,也是一份确保未来国内和平的文件,这一责任必须在条款序言中明确规定。”

随后,周恩来逐项说明了草案的具体内容。最后,我指出:“如果上述所有和平条款都能实现,国内和平就有了永久的保障。我们希望这个《草案》能得到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的批准。”

周恩来讲完后,张治中发言了,他把所有不能接受的观点一一提出,包括战犯问题、废除伪宪法问题、伪法制问题、土地改革问题等。

周恩来从这些意见中看到了张治中的指导思想。第一,他尽量减少国民党的损失;二是在军队整编问题上尽量节省更多的力量;三是提出“字重复”、“太刺激”、“试图缓和”、“可以删节”,似乎是为了争取平等地位而删节的词。

第二,最后的动议

14日,南京政府代表团经过一天的调研,提出了修改意见。为了使谈判取得进展,周恩来听从毛泽东指示,在不损害人民利益、不影响全中国解放的前提下,再次作出最大让步,根据南京代表团提出的40多条意见,接受了20多处修改。

改版后,我再次去北平饭店询问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意见。4月15日晚7点,周恩来向张治中递交了《国内和平协议》,并表示这是最后一份文件。

晚上9点,双方代表进行了第二次正式谈判。周恩来先解释了终稿的修改点,张治中简单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感受,并表示第二天会派人到南京请示,然后再回复。

第三,谈判破裂

1.拒绝签字

谈判于15日结束,16日至20日是南京政府考虑决策的时间。黄、带着《国内和平协定》到达南京后,关于《国内和平协定》的讨论在国民党内和蒋桂之间引起了一场大地震。

白崇禧接过《协议书》匆匆看了一遍。他愤怒地对黄说:“你很难,像这样的条件可以带回来!”第二天,桂系要员聚在一起商议对策时,仍把责任推到黄身上。随后,张群拿着《协定》到溪口向蒋介石请示。

蒋介石看了表,大吼道:“文学白人无能,辱国!”被镇压了几个月的蒋介石终于采取了强硬的行动。他把南京的李宗仁留在一旁,命令把他的一系列手铐传来,召集前面的将领,部署最后的战斗:“告诉唐,让他给我好好打一仗,一定要守住长江的天然危险!”

“告诉白崇禧,和谈破裂了,华中地区就靠他了!”.....20日深夜,李宗仁、何给张治中发电报,拒不接受《国内和平协定》。

1949年6月26日,国民党和平谈判代表张治中揭露国民党破坏和谈,拒绝签署《国内和平协定》的阴谋。

2.全面进军

1949年4月21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发布了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解放军立即开始渡江。

国内和平协议的内容

第一条

在第一款中,为了明辨是非,确定责任,中共代表团和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都确认,对发动和执行这场内战负有责任的南京国民政府战犯,原则上必须受到惩罚,但必须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凡是战犯,不论是谁,只要能认清是非,悔过自新,拿出真心实意的真实事实,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推进,有利于国内问题的和平解决,都允许取消战犯的罪名,从宽处理。

第二,凡是战犯,无论是谁,如果犯了罪,阻碍人民解放事业的前进,不利于和平解决国内问题,或者煽动叛乱,都要受到严惩。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应该负责打倒叛军。

第二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38年1月26日释放侵华日军罪犯冈村宁次将军,并允许同年1月31日将其他260名日本战犯送回日本是错误的。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中国民主联合政府一成立,这个日本战犯就应该被重新处理。

文章

第三款: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11月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民国35年应予废止。

第四条《中华民国宪法》废止后,中国国家和人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法,按照新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和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办理。

文章

第五条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律制度均应废止。

第六条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和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后,立即建立人民民主法制,废除一切反动的法律和法规。

第4条

第7段。双方确认,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武装力量都应按照民主原则改编为人民解放军。

国内和平协定签署后,应立即成立一个全国重组委员会,负责这一重组工作。改组委员会成员七至九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四至五人,南京国民政府三至四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任一人,南京国民政府副主任一人。

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重组委员会的地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双方人数比例及正、副主任比例与全国重组委相同。

海军和陆军的重组应由重组委员会进行。解放军进入和接受南京国民政府管辖地区的一切事宜,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规定。人民解放军进入时,南京国民政府武装力量不得抵抗。

第八条双方同意,各地区的适应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项的第一阶段是集中整理阶段。

第一,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武装力量都要集中。根据排序原则,整编委员会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分区、分阶段进行排序,按照原指定、原编制、原编号,到解放军到达和接收地区的指定地点,集中进行排序。

第二,一切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武装力量,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他们所驻扎的城市、主要交通路线、河流、海港和村庄之前,都应该负责维持当地的秩序,防止任何破坏性事件。

第三,在上述地区,当人民解放军到达并接管时,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应根据整编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命令,进行和平交接,前往指定地点。南京国民政府武装部队在前往指定地点的途中和到达后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扰乱当地秩序。

第四,当隶属南京国民政府的武装力量根据整编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命令离开原来的岗位时,驻扎在那里的当地警察或保安部队不得撤离,他们应负责维护当地的法律和秩序,接受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和命令。

第五,在南京国民政府所有武装力量的发动和集中过程中,委托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粮食、服装和其他军事物资的供应。

第六点: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军事机关、一切军事装备和一切军事物资,由整编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阶段交给人民解放军及其地方军事管制委员会。

第二项第二阶段是分区适应阶段。

第一,南京国民政府所属部队到指定地点进行分区集中整顿后,整顿委员会应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分区整顿方案,并定期实施。根据改编原则,上述部队全部集中安排后,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民主制度和正规编制,编为人民解放军的正规部队。士兵中的老、弱、残人员,经检查核实确需退役并自愿退役的,以及军官、助理员中自愿退役或转业的,由整编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并给予回家的便利和生活的安置,确保其在没有居住和不良行为的情况下得到应有的安置。

第二点: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海军空陆军,到指定地点集中安排在不同地区后,由海军空陆军整编委员会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民主制度进行整编。

第三,南京国民政府所属各武装力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后,应严格遵守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事项,忠实执行人民解放军的军政制度,不得违反。

第四,整编后,退役官兵要尊重当地人民政府,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当地人民政府和当地群众也应当照顾退役官兵,不得歧视他们。

第九条南京国民政府所属各武装力量,于国内和平协议签订后,不得再招募士兵。其所有武器、弹药和所有装备、所有军事机关的装备和所有军事物资都应受到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藏匿、转移或出售的行为。

第十条国内和平协议签订后,如有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武装力量抵抗不执行人,南京国民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执行改编计划,以保证改编计划的彻底实施。

第5条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一切官僚资本企业和政治特权、强权势力取得或占有的财产,一律没收,归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管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负责对第十一条所述官僚资本的企业和财产进行监督,不得逃匿、销毁、转移或者秘密出售。对已经迁移的,应当责令就地冻结,不得继续迁移,或者逃往国外,或者销毁。官僚资本企业和海外财产应该被宣布为国有。

第十三条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管的地区,第十一条所指的官僚资本企业和财产,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或民主联合政府指定的机构没收。其中,如果有私募,就应该清理。如果证明私人股份不是官僚资本秘密转让的,就应该承认私人股份,并允许其保留或撤回股份的自由。

第十四条官僚资本,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以前和统治时期属于小企业,对国计民生无害的,不予没收。但是,有些人如果向人民举报他们的犯罪行为,如最令人发指的反动派,仍然应该没收他们的企业和财产。

第十五条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或者尚未接管的城市,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省、市、县政府负责保护当地人民民主力量及其活动,不得镇压或者破坏。

第6条

第十六条双方确认,中国农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应当逐步改革。解放军到来后,一般先减租减息,再分配土地。

第十七条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或者尚未接管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所属地方政府负责保护农民群众的组织和活动,不得镇压和破坏。

第7条

第十八条双方同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缔结的一切外交条约、协定和其他公开或秘密的外交文件和档案,由南京国民政府移交民主联合政府,并由民主联合政府审查。

其中,对中国人民和国家不利的,特别是具有出卖国家权利性质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废止、修改或者重新排序。

第八条

第十九条双方同意,在国内和平协议签订后,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前,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研究所、各部、协会和其他机构暂时行使职权,但必须同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谈判,并协助人民解放军办理各地的接收和移交事宜。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后,南京国民政府移交民主联合政府,宣告结束。

第二十条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地方各级政府在与所属各机构进行交接时,人民解放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国民主同盟政府必须注意从其工作人员中吸收一切爱国志士和有用人才,对他们进行民主教育,使他们有合适的工作而不致于流离失所。

第二十一条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省、市、县地方政府负责维护地方治安,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管前,保管和保护一切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和各种属于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得有任何损坏、丢失、转移、藏匿和变卖。

已被转移或隐藏的书籍和档案、古物和珍宝、金银钞票和所有工业资产应立即冻结,以便接收。被派往国外或原来在国外的,应由南京国民政府收回或保管,准备解释。

第二十二条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管的地区,一切地方权力和国家工业财富,都应当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联合政府任命的地方军事管理委员会和机构接管。

第二十三条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签署国内和平协议并经南京国民政府执行后,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愿意负责向新一届政府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提出,南京国民政府可派若干爱国人士作为代表出席新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在获得新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批准后,南京国民政府的代表可以参加新一届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十四条南京国民政府派代表出席新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后,中国共产党愿意负责向新一届政治协商会议提出,在民主联合政府中,应包括一批南京国民政府的爱国人士,以利合作。

双方代表团表示,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和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为了早日结束战争,恢复和平,使伟大的生产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使国家和人民稳步进入繁荣健康的状态,我们特别负责签署本协议,希望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为全面实现本协议而努力。本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

国内和平协议简介:国内和平协议的背景是什么?国内和平协议的进程是怎样的?国内和平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本文将向您介绍:

国内和平协议简介

1949年4月13日至4月15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和南京政府代表团在北平举行了正式会谈。4月15日,双方在《国内和平协议草案》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磋商,达成了《国内和平协议》,共8条24款。

中共代表宣布,南京政府必须在4月20日前表明态度。

国内和平协定的背景

三大战役后,长江以北的国民党政权力量全线崩溃,渡江作战、解放国民党首都南京指日可待,全国处于革命胜利前夕。

为了挽回败局,依托长江以南的半壁江山,重新组织军队,等待反击的机会,蒋介石决定再次打出“和平谈判”牌。1949年元旦,他发表“和平”声明,提出和谈应以保持国民政府现行宪法、法律制度和国家军队为条件。

这时,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迅速。1949年1月10日,淮海战役结束,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

与此同时,蒋介石与桂系的矛盾也迅速升温。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蒋介石不得不在21日宣布“辞职”,并在幕后隐退。李宗仁担任主席,出面与中共“对话”,但南京政府的一切实权仍牢牢掌握在他手中。

这时,蒋介石坐在溪口,敏感地注视着北平和谈的进展。他对南京李宗仁了如指掌。为了把北平国共和谈纳入他的轨道,狄典指示:“1。和谈必须首先达成停战协议;2.共军过了河就不说了,破坏的责任应该由共军来承担。”

李宗仁上任后,一方面表示“政府的工作目标是集中力量实现和平”,“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八项条件,政府愿意立即开始谈判。”另一方面,它试图通过谈判实现“分河而治”和建立“南北朝”的目标。

国内和平协议进程

一.和平谈判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了国共和谈的八个和平条件。

1949年4月1日至4月20日,以周恩来为首的中共代表团和以张治中为首的南京政府代表团在北平与中共进行了半个月的谈判,起草了国内和平协议。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坚持自己应该坚持的,容忍自己能容忍的,不仅掌握了原则,还做出了必要的让步。

1949年4月13日晚,国共两党代表在中南海秦征厅举行第一次正式谈判。周恩来首先发言,解释了国内和平协议草案的出现。

回顾战争发展的历史进程,我指出:“事实很清楚,战争的一切责任都应该由南京国民政府来承担。因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协议,也是一份确保未来国内和平的文件,这一责任必须在条款序言中明确规定。”

随后,周恩来逐项说明了草案的具体内容。最后,我指出:“如果上述所有和平条款都能实现,国内和平就有了永久的保障。我们希望这个《草案》能得到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的批准。”

周恩来讲完后,张治中发言了,他把所有不能接受的观点一一提出,包括战犯问题、废除伪宪法问题、伪法制问题、土地改革问题等。

周恩来从这些意见中看到了张治中的指导思想。第一,他尽量减少国民党的损失;二是在军队整编问题上尽量节省更多的力量;三是提出“字重复”、“太刺激”、“试图缓和”、“可以删节”,似乎是为了争取平等地位而删节的词。

第二,最后的动议

14日,南京政府代表团经过一天的调研,提出了修改意见。为了使谈判取得进展,周恩来听从毛泽东指示,在不损害人民利益、不影响全中国解放的前提下,再次作出最大让步,根据南京代表团提出的40多条意见,接受了20多处修改。

改版后,我再次去北平饭店询问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意见。4月15日晚7点,周恩来向张治中递交了《国内和平协议》,并表示这是最后一份文件。

晚上9点,双方代表进行了第二次正式谈判。周恩来先解释了终稿的修改点,张治中简单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感受,并表示第二天会派人到南京请示,然后再回复。

第三,谈判破裂

1.拒绝签字

谈判于15日结束,16日至20日是南京政府考虑决策的时间。黄、带着《国内和平协定》到达南京后,关于《国内和平协定》的讨论在国民党内和蒋桂之间引起了一场大地震。

白崇禧拿过《协定》匆匆读了一遍,怒气冲冲地对黄绍竑说:“亏难你,像这样的条件也带得回来!”第二天,桂系要员聚集在—起商讨对策时,仍然指责黄绍竑。随后,由张群带着《协定》去溪口向蒋介石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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