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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导语:以下是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鞭法文字资料。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鞭法,中国明末的赋税和服务制度。名字的开头,又叫类目编辑法,明编辑法,主编法。在“剪辑”和“鞭笞”之后。主要总结一个县的税收和服务,称为一个,即先把税收和服务分开合并;然后,将一省的丁

以下是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鞭法文字资料。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鞭法,中国明末的赋税和服务制度。名字的开头,又叫类目编辑法,明编辑法,主编法。在“剪辑”和“鞭笞”之后。主要总结一个县的税收和服务,称为一个,即先把税收和服务分开合并;然后,将一省的丁银统一为一省徭役,每粒石织若干银,每丁验若干银;最后服务银和配送银一起收。

明朝时的徭役,原本是一种正规的、制服的、杂七杂八的徭役。其中以李佳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按粮量分为三等九等,作为编制差额的依据。丁是指16-60岁的男性,粮是指土地税。谷物的数量取决于土地的亩数,所以徭役也包括一部分亩税。明朝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激烈,土地权利高度集中,官绅席卷,大户神秘发配,徭役日益加重,农民逃亡迁徙,李家户丁、的数额多得不实,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针对这一现象,很多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逐渐将编徭役、收徭役的重点从户转移到田里。

早在宣宗宣德时期,江南征收一的方法,英国正统时期江西的鼠尾书,英国天顺时期以后东南的十节锦法,成化时期浙江广东的平银法,弘治时期福建的帮银法,都有将银从徭役转移到田里的内容。然而,这些措施仅在少数地区实施。全国范围内实行鞭笞法始于嘉靖九年。税收和服务业较重的南直隶和浙江省实施较早,其次是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当时只限于部分政府、道府县,并未广泛实施。由于税役改革触及了官员、士绅、地主的经济利益,开始缓慢推进,从嘉靖40年逐渐蔓延到穆宗隆庆10多年。万历初年的第一个记载是在张统治时期,经过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开荒,取得了迅速的进步。万历十年后,西南的云贵和西北的陕甘也相继实行。但即使在中原,也有一些县直到崇祯才开始实行。这种改革从嘉靖到崇祯持续了一百年。

鱼鳞图册

一鞭法打破了过去李甲的界限,改州县为基本单位,将役银分给州县内的粮食。在编制征费时,要考虑到住户的土地财产和劳动力状况,这叫“量地算量”。“丈量土地,丈量数量”成了编制役银的基本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收粮比例,如“丁一粮三”、“柳丁粮四”;有的固定人按吨计征,粮按石计征,或土地按亩计征;还有就是把土地上的役银全部摊派,然后每粒一石带征收一定数额的丁银。户定传入陆亩的役银比例,除明末少数地区将全部役银传入陆亩,户定不再承役银外,可分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县为单位,将一小部分役银传入陆亩,户定仍承大部分役银。(2)按丁田平均分得的役银,即州县役银一半摊入土地,另一半由胡丁负担。(3)以田为主,丁为辅,即州县役银大部分拨给亩地,一小部分由胡丁负担。

在鞭笞法实施之前,虽然有些是在田间分配的,但比例很小。鞭笞法实施后,家庭负担的役银部分减少,分配给田地的部分增加。国家多送的钱主要落在地主身上,初步具备了把粮食摊入土地的性质。它不仅减少了税目,简化了征税方法,而且改变了税收和服务的性质。这一变化具体体现了两个转变,一个是从物业税和现行税制向货币税的转变,另一个是从家庭税向土地税的转变。但除少数郡县外,大部分地区的民众都要承担不同数额的役金,这种过渡最终是在清朝实行铺地的做法后完成的。

鞭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可以调节家庭负担异常轻重的现象,暂时缓解税收和服务带来的阶级矛盾,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削弱了长期徭役制度形成的个人奴役关系,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此外,与明初的税收制度相比,鞭法可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税收和服务的货币化带来了更多的农村产品进入市场,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明代鞭法的实施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区已经采用了鞭法,但当地政府仍然强迫农民搞各种徭役;有的加额外fu,在条纹之外设小条纹,在耗火之外加鳞片;还有人用鞭法加税。有的地区原来每亩税银量是五分,崇祯年增加到一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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