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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 戒严年代里荒谬的台湾“诽韩案”

导语:一千年后出生,一千年前批评的人被指控诽谤,但法院接受了,判处被告罚款。这是司法实践中前所未有的案例。这个案子一打开,任何书都会被禁。郭守华。个人资料图片作者:顾在台湾省戒严时期,对学术自由讨论的干涉时有发生。齐邦远的《刘矩

一千年后出生,一千年前批评的人被指控诽谤,但法院接受了,判处被告罚款。这是司法实践中前所未有的案例。这个案子一打开,任何书都会被禁。

郭守华。个人资料图片

作者:顾

在台湾省戒严时期,对学术自由讨论的干涉时有发生。齐邦远的《刘矩河》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上世纪70年代,有人抨击高三语文第六册最后一课,精选了清代孔任尚《桃花扇》的40篇“后记”:“见他升朱楼,见他待客,见楼塌。这些苔藓堆积在琵琶湖。我曾经睡得很开心,看着50年的兴衰。”袭击者认为这篇文章明显是对国民党的讽刺,身为总编辑的台湾省师范大学周赫教授差点进了名为“保安酒店”的警察总部。

诽谤韩愈一案,也是这个荒诞时代的荒诞事件之一。

是由“干成”署名的文章《韩文公苏东坡对潮州后人的印象》引起的。“赶城”是郭守华的笔名。郭,广东大埔人。少年时就读于潮州金山中学,当过湛江市长,后随国民党赴台湾。1975年12月25日,郭著《感悟》,发表于《台北潮州文学》1976年第2卷第4期。这篇文章说:

韩愈作为一个男人,还没有摆脱中国古代人风流才子的怪癖。除了妻妾,他在潮州不可避免地被浪漫的疾病所浪费,甚至遭受过度的体力消耗。后来,他错误地相信炼金术士的硫磺和铅补药。离开潮州不久,他就因硫中毒而死。

这种对一般读者来说并不十分新奇的“印象”,引起了郭守华的同乡黄宗智的反对。他甚至以送亲戚的方式向法院上诉,称郭守华有意诽谤韩愈。问题是,黄宗智不是韩愈的后人,没有诉讼权,于是找到韩愈的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自诉。不料,台北地方法院受理此案,判处郭守华犯诽谤罪,对死者罚款300元。

这个案件的判决在文学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1977年9月14日,《联合报》发表《诽谤韩玉儿,郭守华罚三百银元》,同一天,严玲凤的《文监评议诽谤韩》发表。沙孟武还在9月15日写了《论“韩非”的文学监狱》,其中说:

韩愈得了什么病,吃了硫磺没关系。重要的是,1000多年后,有人写文章研究韩愈的病情,但司法机关竟然是1000多年前的韩愈,并以诽谤罪判处现任作者郭守华罚款300银元。不知道这句话依据的是刑法哪条:根据刑法第309条?

本文中所谓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据刑法第312条?这篇文章中所谓的“死人”一定要有时间限制,否则随便评论一个古代人就犯了诽谤罪。这股风一吹起来,就像严玲凤先生说的,我们不能批评王莽、曹操、秦桧、张邦昌。当一个学者写钢笔时,他经常受到责备。有什么言论自由?

写文章反驳古人的冤屈,上报朝廷,真是闻所未闻。汉王《论衡》有《问孔》、《刺孟》两篇,但东汉皇帝从未下令禁止。明代只有李卓吾批判朱成的道学,明神宗万历三十年后直到清代李治的作品才被禁止出版。然而,明代王阳明说:“道只是在人间。学,天下公学也。非斋藤优子可以私得,非孔子可以私得。”随着当时儒道两家的兴盛,加上明成祖的专制,我并没有看到王阳明被革职几句。明代以前,我国民间言论极为自由。杜甫的《辎重官》是对税收的批判,《士兵车商》是对兵役的批判。白居易的《长恨歌》,按照玄宗的“好色之思,报国之心”,导致了“直到战鼓,从榆阳隆隆,震得天下,破了《虹裙》、《羽衣》的曲调”和“军中之人停,无一人动,谁死于马前”。后来皇帝有没有把白居易加进“小敬”的罪名里?

一千年后出生的人,一千年前批评的人被指控诽谤,但法院接受了,判处被告罚款。这是司法实践中前所未有的案例。这个案子一打开,任何书都会被禁。

萨吴萌还质疑韩愈第39代孙子韩思道提起的诉讼。因为这种接受的理由超出了常识,“唐朝到宋朝的家谱已经不可信了。在民国可信吗?”在汉唐时期,从外国人来到这个国家的人被赋予了民族姓氏。汉姓刘,唐姓李。刘姓和今天的刘邦家族一样吗?“应该和今天的汉姓一样,也就是不一定和韩愈的一族一样。

1977年9月18日,严玲凤发表《公即公,必须确定》,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以下问题:

首先,我想问:《刑法》哪一条或哪一条规定提到了患有“浪漫主义疾病”罪?二、韩思道是韩愈的“直系血亲”吗?

1)韩思道提出的《韩氏族谱》一文,2002年2月修订。曰:“无族谱”,曰:“传文公二十四代孙于震。”韩本人从“道听途说”被视为“第24代孙子”。民国2年新修的家谱,距离韩愈去世已有1000多年。根据什么资料和理由,可以证明韩于震是“韩愈的直系血亲”?这不是神话吗?

2) ...第24代韩于震不确定她是“韩愈直系血亲”,但是韩于震已经超过了第15代韩思道,是什么呢?他有权利说吗?同时,这是“家谱”的最后一页,字迹与原树完全不同。.....为什么法院不会追究?

有人调查过,就是黄正模举报韩思道伪造证件。当时不仅有严玲凤、萨吴萌、杨仁寿,还有薛尔义、罗隆之、张雨发、莱文、钱穆、沈云龙。在学界大力批判“韩国诽谤案”后,杨仁寿法官于1977年9月20日发表了《再论“韩国诽谤案”》一文,称其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诽谤罪”进行裁判,但解释越多,漏洞越大,无法平息读者的怒火。杨仁寿在文章的最后不得不安慰学界:“我想,经过这场‘笔战’,朝廷里的同僚们早就了解了研究历史考证的学者们的‘情况’,然后才会‘考虑’这样的案例。“这说明了戒严期间台湾省学者的处境。批评几千年前的死者是不可能的。如果将批评告上法庭,批评在世作家或名人的后果会更糟。

“韩国诽谤案”从发生到结束,历时两年多。它原本属于古典文学批评的范畴,但鉴于它与当代文学运动的密切关系,也可以一窥当时的文学理论环境和生态,所以专门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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