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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入赘的男人地位有多低 不但不被尊重过,还要长期担任劳役

导语:对古代入赘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前言  说到入赘,现代人并不陌生。从大量影视剧作品中,都将入赘的“男主角”描述得毫无尊严。入赘的意思就是男女双方结婚,男方成为女方的家人,并和父母一同生活。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根据《史记》的记载,就曾描述过这种婚姻形式,其中写道:“淳于髡者,齐者赘婿也”,由此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入赘的情况早已出现,而且这种现象在当时还

对于那些对古代收养非常感兴趣的朋友,边肖带来了详细的文章供你参考。

前言

说到领养,现代人并不陌生。从大量影视剧来看,被女婿收养的“英雄”是没有尊严的。收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与父母同住。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据《史记》记载,对这种婚姻形式有过描述,其中写道:“春雨坤者,寡也。”可见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出现了父性的情况,这种现象在当时相当普遍。

有人认为现代男人通过领养没有尊严,这是他们从来没有见过的情况。在古代,被收养的男人不仅失去了尊严,甚至连名字都是家人给的。也就是说,被法律收养的人不配拥有自己的名字。在古代,被收养的男人不仅不受尊重,甚至在女人的家庭中也要长期充当劳动者。

大多数被法律收养的男人都是因为钱。在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水平不均衡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财富分配不均。这就导致了贫富差距。在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下,养男的地位呈现出完全相反的轨迹。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毫不夸张地说,只要存在贫富差距,领养现象就会继续存在。

为什么古代养男的地位那么低?——说文解字视之为旁系

至于本世纪关于为什么被收养男子的地位如此之低的困惑,我们可以简单地用两点来概括。在古代男权社会的意识形态下,一般男性娶老婆进家门,收养女婿的女婿不领人进家门,反而丢了自己。这种“赔本买卖”对任何男人来说都是莫大的耻辱。尤其是在古代这样保守的封建思想下。

根据《说文解字》对“冗”的解释,称之为“冗,物财也。”

意思是说,在古代,冗余是一种用抵押的商品来换取相应的财产。如此联系,收养的意义意味着男人被物化为抵押品,失去了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因此,被收养的男子不仅在女方家里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不能掌管自己的人身自由。

陈友谅是元朝末年的一位混血儿,有着不光彩的家族收养史。据《明史》记载,“陈友谅,本谢氏,因姓陈而生于陈”。从以上记载可以得出,陈友谅的祖上并非生于陈,而是生于谢,婚后开始改名。

在古代,一旦你出生到另一个家庭,你的家族就会被驱逐出家谱。也就是说,不仅女方家看不起她,连她的天性都会把自己赶出族兄弟。可以说她内外都不是人。

关于男性收养,春秋战国时期专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被收养人没有权利拥有自己的田地,甚至在被收养人被逮捕为男青年期间,被收养人总是在同等条件下受到歧视,甚至在军队中充当奴隶。

《汉书·贾谊传》中记载:“秦人富强则得分,人穷则强则被父收养”,意思是说,男人即使想被父收养,也要看女方是否愿意。因为在古代,收养意味着在一个女人的家里承担大量的体力劳动,一个通过法律的男人必须强壮有力才能有资格被收养。

其中最经典的是《西游记》中的猪八戒。尽管懒惰的田鹏元帅不要脸,但他在收养问题上表现得相当好。他直言道:“我家老猪吃了你的茶,不能白吃。我可以给你扫地搬砖。”。虽然这是一个神话的故事,但艺术起源于当时的生活,这也反映了被收养人的地位如此之低。

与现代男性相比,古代的养子根本不被当作丈夫,而是被当作奴隶。回想一下,现代的养男受不了娘家人几句念叨,两人差距太大。

中国古代过继生育的历史演变——过继生育一度像罪犯一样被送往边疆

出生收养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齐的渔业、盐业、工商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祁地方妇女大多从事纺织行业,这不仅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地位,而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他们对婚姻的选择要比男性高很多。这种倾向与鲁所遵循的保守主义倾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活不下去的男人,在这种情况下,自愿“嫁”进女人家,承担相应的体力劳动。

《韩曙贾谊传》中说,男性被收养的最大原因是贫穷。这些穷光棍真的是“烂泥”,他们买不起。甚至在商鞅变法的时候,就说为了增加户口税,鼓励男女结婚。为了尽快解决婚姻事务,这些可怜的光棍只能咽下自己的声音,成为女人的家庭。甚至在韩曙,被岳父收养的男人被比作人质。因此,早在这种婚姻形式出现时,它就成了耻辱的代名词。

秦朝时,养男不仅不受家人尊重,而且在社会上也受到歧视。秦始皇曾经颁布过诏令,将被法律收养的人以及商人和罪犯分类。然后被送到边境劳动。在《史记》中。先有《秦始皇列传》,记载“三十三年间,亡者、寡者、贾人皆尝取吕梁之地略。”由此可见,在秦始皇眼里,这些女婿和犯人没什么区别。

你觉得汉朝的养子待遇会提高吗?相反,汉武帝看不上一百个被法律收养的人。

《汉书》记载“汉武帝在位四年,天下共刊七科”。

从文中可以看出,汉武帝比较了七种被派往边疆的人,排名第一的是贪官,第二是罪犯,第三是被法律收养的人。

魏晋南北朝虽然对采用法律的人比较友好,虽然不需要送到边疆,但采用法律的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很低。

唐宋时期,经济迅速发展,社会风气明显改善,人们的思想逐渐文明。但即便如此,当时的人还是没有放过这个养子。不仅如此,还有各种各样的代名词给被岳父收养的人,比如“pin-in-公婆”、“夫婿”等等。

据《吏学指南》记载。《婚姻之门》,几类工作内容分配给元代养子。被收养的丈夫之一负责赡养妻子和父母;第二,这是在家里充当劳动力,受特殊时间限制,一般以年为单位。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时的干女婿的身份还停留在服役阶段,并没有什么改变的迹象。

明代对收养的态度基本一致,专门针对收养法律的人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男性如果父母健在,不得收养法律;掌握军事控制权的人不得依法收养。如果你是家里唯一的孩子,你只能把它当成“出户”,也就是说,即使你是退休出生的,你也不能长时间呆在女方家里。这其实是一种变相奴役关系的体现。

古代法律对出生收养的规定——继承部分财产的权利

虽然各个朝代对女婿的收养如此不屑,但在女婿收养的婚姻现象之后,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它。从干女婿的身份来看,大部分干儿子干女儿都需要把名字改成男女姓,或者把女方的姓加到原来的姓里。元代陈友谅,本名谢,因祖上受法,改姓陈。还有一小部分人被法律收养而不改变姓氏,这当然取决于女方家庭的意愿。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法律收养的人可以继承女方家庭的财产,但当时不能全部继承。法律有特殊的收养比例。当然,也有一些地位低的女婿不能继承女性家庭的财产。

明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女婿中的老年女婿不承认有财产继承权。如果夫妻婚后没有子女,则需要将财产分别继承给其他子女。而选择孩子的权力则集中在女性身上。

传宗接代的制度,自古延续至今,为历代所鄙夷。但从历史进程来看,其实也有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出生收养是中国文化的产物,不仅出现在汉代,也存在于其他少数民族。收养制度的发展也是古代男女地位变化的缩影。

随着“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的发展,妇女地位明显提高,并发展到近代,实现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形态。在重大问题上,女性有更多的发言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结论

从本质上说,收养制度的发展也是中国社会制度长期发展的体现。在封建社会,岳父之所以被全社会鄙视,是因为处于当时的社会形态,男性地位被贬低。似乎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感觉。

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比如清末,出生收养的形象逐渐成为社会规范。此时包括社会和家庭成员在内,很少有明显的歧视行为。这是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表现。

存在是合理的,但一种现象变成了常态。只有放下偏见,接受它的存在,才是现代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理性态度。

参考文献:

韩曙嘉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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