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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导语: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兰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细则近年来,兰州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城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税费拖欠、未申请规划验收、违规行为等各种原因,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书面材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兰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细则近年来,兰州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城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税费拖欠、未申请规划验收、违规行为等各种原因,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购房人户籍和子女就学。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对此,公众以各种方式反映了办理房产证的困难。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房产管理部门把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民生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为了认真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提出了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并采取以下措施重点解决。

一、解决的原则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遵纪守法,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坚持违法违规处理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旧账多还旧账,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验收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建筑及带有住宅建筑的综合建筑。

平房、简易居民楼不接受。

三、处理时限从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4.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内,不再办理更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手续,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违反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成本的10%罚款,支付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

对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场规划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已竣工验收备案,并停留一年的,由城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

虽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城管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法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房产部门按第二款、第三款进行登记。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市内投资的其他项目一律关闭审批;在停止所涉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企业的许可证和资质在年度审查中不予受理和审核,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同时,企业法人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在媒体曝光。

经济适用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已备案竣工验收且居住满一年的,不再办理更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手续,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违反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停留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成本的5%罚款,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

虽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进行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户型面积超标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一年,超标部分按购买当年省政府颁发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上缴市财政,凭完税证明,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由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自建房屋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内,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手续,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违反审批的建设工作计划,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停留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成本的5%罚款,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

虽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进行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单位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存量房屋已随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收取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让登记。

房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对未经单位初步登记的房屋,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单位提交承诺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后,由房产部门进行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房价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出具已售出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资金有效期限的承诺。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将办理产权登记。

3.单位在全国停止实物分房后,为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再进行调剂出售给其他职工。房产部门经市房改办审核并出具房屋调整审核意见后,将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本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因住房手续不全,未经房改部门批准,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担保。市房改办对本单位的房改价格和优惠政策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进行产权登记。

5、中央和省属单位在兰州的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由房产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其他问题的解决方法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购买人应当持购房合同和支付凭证直接申请产权登记。

2.因改制或撤销而不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其出售给社会的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的,由买受人支付1%的土地出让金,并凭购房合同和支付凭证直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有偿使用的,应当凭购房合同和支付凭证直接申请产权登记。

3.同一建筑内,部分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他房屋按照当时的办理依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因建设手续不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证明其为拆迁人,拆迁单位出具明确质量和产权的承诺,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后,由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房产部门在拆迁户缴纳综合费后办理产权登记。

5.电梯在房屋套房内改建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自建房,且已竣工验收备案满一年的,房产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办理产权登记。

五、办理程序采用“一次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

业主向总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由总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核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地和原档案区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联系人:吴彤韩俊珍电话:4607333-8247,828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 30-12: 00,下午2: 30-6: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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