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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宗法制 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

导语:本文介绍了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度,分封制是建立在承认纣王的统治或古代帝王之后的一种措施,宗法制度则利用亲属关系来维持政治关系中的上下级秩序。周朝通过分封制和宗法制度建立了贵族等级制度,稳定了贵族阶层的内部秩序,同时也为政权获得了氏族权利和神权合作。

周武王灭商后,建立周朝,定都濠江,史称西周分封制是西周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是周人统治被征服土地和人民的措施,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产的再分配制度。分封制的原则和对象是基于与纣王的血缘关系和信用。前提是承认纣王的统治或古代帝王之后。在分封中,授人授境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宗法制度是西周统治者建立的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它利用亲属关系来维持政治关系中的上下级秩序。它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和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位不智,立子贵。”

宗法制度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纣王是周族之王,自称天子,祭拜周族始祖,称之为“大达”。他的长子继承了王位。剩下的大部分狗娘养的和普通的兄弟都分了诸侯,对天子来说是“小宗族”,而在自己的国家里是大的。诸侯也是长子继位,其他的儿子和普通兄弟大多归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族”,对自己家族来说是“大宗族”,地位也是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书生,“大”与“小”的关系同上。世袭长子是粽子,地位最受尊重。这样散装率小,小的比其他的年轻。大小宗族之间的宗法关系也是政治从属关系。姓氏活跃的贵族贵族,通过婚姻,成为甥舅,成为附庸,也纳入宗法制。因此,在所有贵族内部,整个国家形成了以周为核心,各种血缘关系不同的诸侯国竞相捍卫的等级制度,使政权既获得了氏族权利,又获得了神权合作。“亲”和“敬”在这里得到充分而严格的体现,成为宗法制度的精神支柱,这也是李周的根本原则。

根据血统区分亲戚和其他人的系统。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度就萌芽了,但是形成和出现一个完整的制度来维持贵族之间的关系是周朝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立国,诸侯立家,大清买侧室,二大夫,士人生子”,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区分严格与一般,实行长子继承制。其目的是稳定贵族阶层的内部秩序。这种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来界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争夺权力和财产。在宗法制度下,祖先开始从长子继承,世世代代由长子继承。这个制度叫大宗,长子叫粽子,也叫宗主,很受百姓尊敬。粽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如果粽子不能献祭,那么私生子可以代表他献祭。对应大的是小的。一般情况下,周以长子继位,所有的狗娘养的都封为太子。历代的周都是大宗亲,这些王侯都是小宗亲。诸侯也以长子继位,所有的狗娘养的都被封为大夫,这些大夫都是小的,诸侯都是大的。医生也作为长子继承了王位;狗娘养的都是文人,就是小宗族。在宗法制度下,诸侯和大夫具有大小宗族的双重身份。由此可以看出,大小宗族的区别完全与贵族等级制度中的封建主义合拍。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确立了贵族之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度则以传统的宗族观念稳定了这种等级秩序,注入了具体的内容,实施了新的原则。文献中有许多关于“周宗”的记载,易茗也有记载。《诗经·公孙六》曰:“饮食者,君也。”从宗法制度来说,周是的长子。周初,宗法制度首先在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实行,然后逐渐扩展到中小贵族,甚至知识分子与平民之间,具有普遍性。

夏商时期的最高元首被称为“皇帝”。夏朝的财富被儿子接管,偶尔会传给弟弟。商朝的财富大部分传给了弟弟,最后小哥哥传给了大哥的大儿子,或者是按行传给了自己的儿子。公元前8世纪,周武王灭商纣州,都在濠江,改“帝”为“王”。周朝奏章明确规定只传长子,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宗法源于宗法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最终确立了父权制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远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告一段落。重男轻女的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在妻子中是独立的。按照“独断论”,三代“一夫多妻制”是这样的:“天子十二婚,夏制也,二十七代女。殷人由3927人增加到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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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人,八十一个帝国少女。周人去法国和帝喾结婚,1999年是81,加起来是120人。天子一娶十二女,如十二月,三日九妻。诸侯娶九女,如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有一妻二妾。一妻一妾。“很多嫔妃、妻子、很多孩子如果不划分一个序列,不制定一个规则,就会出问题。这种构成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女儿的出生顺序,将所有的孩子分为“以自我为中心”和“普通”。第一任妻子是第一任妻子,第一任妻子生的儿子意味着第一胎和第一个儿子,意味着正宗。平凡,旁系也,妾的儿子叫私生子,私生子。办公室为散装,普通为小箱。

按照宗法制度,周朝规定只有长子继承皇位或爵位,即使比长子年长或更有才华,也没有继承权。这就使得弟弟控制了哥哥,弟弟控制了大哥哥。狗娘养的虽然不能继承皇位,但可以得到其他不如皇位的封号。因此,周朝根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创造了“分封制”。具体措施如下:

1.周王以都城濠江为中心,沿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设立了由周王直接统治的中央特别行政区,称为“王绩”。

2.全国除了王绩之外的土地,都被分割成无数大小不一的块,再分割成各种诸侯。但这些国家面积小,都是城堡式的军事据点,以此为中心控制周边地区,合并起来大概二三十个国家的面积还没有王绩大。

这样就保证了中央对郭峰的绝对控制,诸侯国像捧月的星星一样围绕着王绩。诸侯国分封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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