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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为什么北朝的法律优于南朝

导语:北朝的法律在两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中被认为优于南朝。北朝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执行更为严格,有力地维护了土地制度的稳定和秩序。同时,北朝的法律对土地的分配和管理更加公正,保护了农民的权益。这些优点使得北朝的法律在当时的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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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两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2. 为什么北朝的法律优于南朝
两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司马炎将“民屯田”给予农民,实施占田制及荫客制。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中国晋朝的土地制度

荫客制,包含荫亲属及荫客。占田制中即规定官吏可以按照品级的高低荫庇亲属、客户,多者可以至九族,少者可以荫三世,此为荫亲属制。宗室、国宾、先贤后人及士人的子孙待遇相同。官吏还可以荫庇食客及佃客,此为荫客制。

中国晋朝的土地制度

课田法是西晋时制定的纳税法制,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晋书食货志》:“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13-15,61-65岁)男半之,女则不课。”课田的田租50亩收租4斛,大抵合每亩8升。边远民族居民不课田,每户交米3斛,再远的交5斗,叫做“义米”;极远的每人交钱28文,叫做“算钱”。

占田制及荫客制使世族占田有法可依,平民也拥有一定大小的土地,但世族大量并购土地的问题并未解决。虽然课田法使地租比曹魏时重一倍,但由于农民由赋税更重的屯田农民构成,所以负担比屯田制稍微减轻。由于被荫庇的农民只需向荫庇者交租即可,国家税收得由其他编民齐户承担,这使更多的农民转荫至大地主名下。

中国晋朝的土地制度

由于官吏自身及被荫庇者皆不需向国家赋税,朝廷收入减少。最后由一般齐民编户负担赋税,这使得本身负担不轻的农民纷纷投靠在大地主名下。久之世族掌握了经济特权,与朝廷分庭抗礼,最后朝廷采取检括户籍的方式压抑世族荫客数。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南北朝。

为什么北朝的法律优于南朝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晋,宣扬礼教,建树不大;北朝虽多为少数民族建国,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汉晋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立法活动,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比较频繁,其中的几部重要法典,标志着这一时期立法活动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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