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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童养媳中的受害者!

导语:“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童养媳的受害者!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和边肖一起看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可能没有见过童养媳,这对女孩来说是人格和身体的双重摧残。在我应该长大的年龄,我成了别人家的媳妇,一点权利都没有。第一次知道“童养媳”这个概念,是很小的时候看了一部电视剧

“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童养媳的受害者!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和边肖一起看看。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可能没有见过童养媳,这对女孩来说是人格和身体的双重摧残。在我应该长大的年龄,我成了别人家的媳妇,一点权利都没有。

第一次知道“童养媳”这个概念,是很小的时候看了一部电视剧,叫《国际核事故等级》。当然,这是一部浪漫的戏剧,焦点从来不是国际核事故等级的命运有多悲惨。

国际核事故等级剧照

童养媳,又称“待嫁新娘”、“养新娘”,是由婆家抚养的女婴、幼女,成年后结婚在清代尤为常见。

到了宋朝,上层阶级开始盛行。宋英宗的高皇后几个小时就在皇宫里养大了,此时英宗也在皇宫里。与皇后同年,仁宗说“再过一天,她会觉得自己配得上”。长大后结婚生子成神。这种情况在同时代的晋朝也很常见。金世宗曾经说过:“当我四五岁的时候,我就和女王订婚了。”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童养媳这个名称,但这种形式早就出现了,可以追溯到周朝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子出嫁时,妹妹、外甥女嫁到婆家,长大后成为丈夫的小妾。秦汉以后也有一种变相的做法,就是皇帝从小就选择贵族家庭的女儿入宫,成年后成为皇帝的妃子。如果他们不喜欢,就给皇室子女娶妻,这其实是“童养媳”的一种表现。

《公羊传》说:“什么是受害者?诸侯嫁国,两国往,侄儿随。侄子是什么?哥哥的儿子也是。失败者是什么?哥哥也。王公雇了九个女人,王公不再娶妻。”意思是一个国家的诸侯娶另一个国家的女子为妻,要有同姓国家派来的两个女人和两个男人嫁给他,嫁给他的女人是“狄”,即妻子的女哥哥;他是侄子,也就是他哥哥的儿子。诸侯可以一次娶九个人,然后不能再娶。

如果这些和他们结婚的侄子十五岁以上,“如果你能和一个绅士一起工作,你就可以去;如果你二十岁,你将是皇家的”。如果这些侄子不满15岁,他们会在父母的国家等着,等他们长大了再送到丈夫家,比如:“季叔叔,的妻子。即使你是女人,也要和父母在一起。女方八岁,十五岁听话,二十岁是君子。”众所周知的姐妹嫁一夫的例子是姚把两个女儿嫁给舜,《死子》有“妻为帝,妻为英”,即、同时嫁给舜,为第一任妻子,为妾。

米月传说中的米月是个妃子

养儿育女习俗的真正形成,应该是从北宋开始的,叫做朝服:“民间妇女儿童,嫁而不做,养朱序家,称为‘养女’。”“Xi赋”的称谓直到宋代才出现。“Xi府”一词最初的意思是“抚养和生活”,后来成为“妻子”。

到了宋代,在婚嫁论财、童婚习俗的影响下,童养媳开始流行,成为一种民俗。《元史刑法志》载:“养未婚男女生儿育女,转让其为奴者57人,女归其家。不追求财富。”“童养媳”在正式法律中被发现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反映出宋元时期童养媳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习俗。

童养媳省了一笔钱,给男性家庭增加了廉价劳动力;对于女性家庭来说,不仅减轻了抚养负担,也免除了女儿长大后买嫁妆的需要。这是拯救普通人,尤其是穷人的一种方式,他们花钱雇人和结婚。

但是,“养妻”一旦进入男方家中,就成为公婆虐待的对象。等他们的人往往是在黑暗中早起,饱受身心折磨,说媳妇是奴婢。世俗所谓的童婚、饼婚、娶媳妇、结婚、定房子,都是指这种婚姻。童养媳也叫媳妇或小媳妇。这种婚姻使女性的地位更加低下,成为宋元以来摧残女性的野蛮落后的婚姻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家里有生病的人或者生来就有疾病的男孩,就会娶一些女孩,意思是“庆祝幸福”,也是童养媳的一种。

清朝很多地方对子女和新娘的婚姻都有一些既定的规定,比如女方不需要陪嫁。江南地区有明文规定,女方家不准向男方索要任何礼金,女方家不陪嫁。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仅限于长江以南,而是遍布全国。比如湖南《桂阳县志》卷四《风土人情》就有:“最近那些不能结婚的,或者靠血盆供养的,或者几岁的,礼物都挺简单的。”再比如望江地区“抱童养媳很简单,女方不陪嫁,男方不送彩礼”。广西《河县志》《社会与风俗》第二部说:“至于童养媳,大多数家境贫寒的孩子都是嫁不出去的,所以从小就为孩子接女人,开始嫁人。”江西《万载县志》卷一《郁芳风俗》说:“又有童养媳,租来的钱和器皿都省了。”四川《乐山县志》卷三《礼俗》中说:“近或破产,利子婚,令人尴尬。”

在童养媳婚姻中,男女双方家庭都不用担心嫁妆,从小到大,家庭都不用担心嫁妆。有的地方,童养媳“结婚”的时候,家里会送一些嫁妆。比如四川的《万源县志》第五卷《教育门·礼俗》说:“穷人家收养四五岁的女儿,男方接孩子就是‘带小老婆’。男女成年结婚,母亲开始准备被子、笼子等东西送,这叫‘圆房子’。”这时候送来的封面和板条箱其实只是象征性的嫁妆。与“奢靡的婚姻”的嫁妆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就连象征性的嫁妆也只有部分地方有,很多地方没说。童养媳从被抱到婆家那天起就在婆家,婆家说了算。

在袁也是童养媳受害者

童养媳经常在婆家被婆婆虐待。为了让媳妇以后能正当地服侍公婆,婆婆想尽一切办法制服她。打骂是家常便饭,强迫年轻女孩做各种繁重的家务。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清代著名学者曾写过一首同情童养媳、控诉婆婆的诗,名为《姑邪》,其中说:

小妇人十二岁,辞了家务翁姑。......顾做了家务,拿刀进了厨房。.....解析工资断手,热手指干。......顾月年少不教,长大难逮!今日耻,明日鞭。五天不穿衣服,十天不穿衣服。燕飞走向黑暗的墙壁,唧唧叹气。顾云被诅咒了,拿着一把刀子杖。没有父母来,洗洗眼泪玩玩。没有兄弟问,勉强叫了声姑。疤痕覆盖前方,秃顶,云翳。一言而顾恶,一生无一刻。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元明清时期,指腹婚和童婚是被法律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载:“男女皆议婚,决绝斩腹者。”明朝《家令》载:“每一桩男女婚姻,都有各自的时间,或者有一个人以父之身裁衫,并行禁止。”这个顺序是清朝用的。然而,这种现象在人民中仍然普遍存在,不能废除。

童养媳成为“习俗”后,指手画脚的婚姻,童婚等等,持续了很久。民国时期,在贫困家庭,一个男婴经常要求媒体把他的女婴接回来抚养,等待成年人结婚,这叫“抱小老婆”。甚至一些尚未生育的村庄,也常常采用“插一朵花给孩子生”的概念,被称为“王朗新娘”。这些落后的婚姻习俗造成了许多社会弊端。人贩子经常以育儿为名骗钱卖女人,行为骇人听闻。

直到新中国成立,童养媳的行为才真正得到控制和遏制。真心希望这种现象彻底消失,不要“死而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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