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婚 赘婚--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形式
招赘婚姻是一种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中,一个男人娶一个女人,并与他的妻子生活在一起。这种婚姻现象发生在二元婚姻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的过渡时期,与中国古代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时期相适应。
双婚期间,男方离女方生活,参加女方家的工作,所生子女归女方。在一夫一妻制时期,女人住在男方家里,在男方家里工作,她们的孩子属于男方。这样,女性家庭就会从多一个劳动力变成少一个劳动力,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男性“从妻生活”到女性“从夫生活”所造成的损失,有必要寻求补偿的方法。有两种方式:要么男方家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赎金,建立女方嫁给男方的婚姻关系,要么男方家让孩子去女方家做一段固定时间的无偿劳动,以生产品作为补偿,实现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这是古书上说的“家穷,没钱请,就是素质”,一般称为“招赘婚”或“役婚”。
男性为女性家庭工作时间长或短,从几年到半年不等。在此期间,一个男人要接受一个女人和一个女人家庭的监督,经过各种艰难的考验,证明他有能力养家糊口,值得信任,才能同意结婚或被收养退休。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姚“以二嫂舜守内,使九人守外”。
在女儿家内外的监督下,舜也经历了“开山”、“打雷”、“陶河滨”、“制器”、“经商”等诸多考验。不仅如此,姚还要完成原始部落联盟的各种事务,以考验自己的办事能力。经过这种“以家治国”的特殊考验,姚只把两个女人嫁给了舜,并把“陀衣”、“秦”、“仓颉”、“牛羊”作为自己的嫁妆。《史记》的记载与当时招赘婚姻的特点是一致的。
西双版纳傣族还有招赘婚姻的习俗。结婚一段时间后,丈夫住在妻子家里。一般住三年就可以带老婆回父母家了。如果女方缺少劳动力,男方可以长期住在女方家里;如果男方缺少劳动力,可以提前接新娘。可见招赘婚姻是人类社会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历史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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