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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偶婚 赘婚--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形式

导语:招赘婚姻是一种在二元婚姻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过渡时期出现的婚姻形式,男方在女方家工作一段时间,以补偿女方在一夫一妻制下失去的劳动力。古代姚和舜就是通过招赘婚姻结为婚姻关系。

招赘婚姻是一种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中,一个男人娶一个女人,并与他的妻子生活在一起。这种婚姻现象发生在二元婚姻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的过渡时期,与中国古代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时期相适应。

双婚期间,男方离女方生活,参加女方家的工作,所生子女归女方。在一夫一妻制时期,女人住在男方家里,在男方家里工作,她们的孩子属于男方。这样,女性家庭就会从多一个劳动力变成少一个劳动力,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男性“从妻生活”到女性“从夫生活”所造成的损失,有必要寻求补偿的方法。有两种方式:要么男方家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赎金,建立女方嫁给男方的婚姻关系,要么男方家让孩子去女方家做一段固定时间的无偿劳动,以生产品作为补偿,实现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这是古书上说的“家穷,没钱请,就是素质”,一般称为“招赘婚”或“役婚”。

男性为女性家庭工作时间长或短,从几年到半年不等。在此期间,一个男人要接受一个女人和一个女人家庭的监督,经过各种艰难的考验,证明他有能力养家糊口,值得信任,才能同意结婚或被收养退休。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姚“以二嫂舜守内,使九人守外”。

在女儿家内外的监督下,舜也经历了“开山”、“打雷”、“陶河滨”、“制器”、“经商”等诸多考验。不仅如此,姚还要完成原始部落联盟的各种事务,以考验自己的办事能力。经过这种“以家治国”的特殊考验,姚只把两个女人嫁给了舜,并把“陀衣”、“秦”、“仓颉”、“牛羊”作为自己的嫁妆。《史记》的记载与当时招赘婚姻的特点是一致的。

西双版纳傣族还有招赘婚姻的习俗。结婚一段时间后,丈夫住在妻子家里。一般住三年就可以带老婆回父母家了。如果女方缺少劳动力,男方可以长期住在女方家里;如果男方缺少劳动力,可以提前接新娘。可见招赘婚姻是人类社会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历史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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