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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中的刑部有什么职能?掌全国的刑罚政令

导语:刑部是我国古代隋朝以后“三省六部”官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职责在不同朝代差别很大。基本上来说,隋唐刑部的权限范围最小,基本上仅限于平民和七品以下的官员,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基本上属于大理寺,

刑部是我国古代隋朝以后“三省六部”官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职责在不同朝代差别很大。

基本上来说,隋唐刑部的权限范围最小,基本上仅限于平民和七品以下的官员,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基本上属于大理寺,中、高级官员也基本属于三省之中的“门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各省基本没有权利,所以官员管辖的刑罚也基本属于大理寺,刑罚只是执行机构。

明清时期,刑部作为主管国家刑罚法令和审查罪犯姓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的监督检查和大理寺对大案要案的最终审理和审查一起,构成了“三法分立制”。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宣布“仿立宪”,改称刑部为法务部。因此,处分部门被撤销。

机构责任

根据《光绪惠典》第五十三卷,司法部主管全国的刑判,以褒民。法律法规合适的地方,听第一步进与出,决定合适的放慢脚步,惩罚赃物数量,追债,各部门都可以到部。尚书侍郎领家眷做主,大事做了,小事做了。“这表明刑事司法部受理全国的刑事案件,并负责诸如刑罚和监狱等法令。但死刑的话,必须和大理寺、都察院一起审。每年8月份对各省上报的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称为“秋审”。初霜后,他在北京审理了一起名为“沈超”的案件。“秋审”“庭审”将与“九清”及詹事、、道等官员一并审理。所有涉及女性外貌的案件必须由礼部审理;涉及内蒙古、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地少数民族的案件,由力帆院联合审查处理。但都是刑侦局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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