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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苏丹国有着怎样的政治体制?统治政策又是怎样的

导语:德里苏丹国的政治制度和统治政策是:伊斯兰国家的政教合一。苏丹按照伊斯兰神学家“奥拉玛”解释的伊斯兰法典“查里亚特”统治。他不仅是国家元首,还是伊斯兰教的最高伊玛目,集君权与神权于一身。中央政府有36个

德里苏丹国的政治制度和统治政策是:伊斯兰国家的政教合一。苏丹按照伊斯兰神学家“奥拉玛”解释的伊斯兰法典“查里亚特”统治。他不仅是国家元首,还是伊斯兰教的最高伊玛目,集君权与神权于一身。中央政府有36个部。中央政府首席部长瓦齐尔名义上负责各部,实际上只管理财政。他与军事部长、宗教和司法部长、保密秘书和情报部长一起,成为苏丹的四大支柱。此外,建立了地方治理的省级制度,由穆斯林地方军事贵族掌权。

德里苏丹国的统治阶级都是来自中亚的伊斯兰军事封建贵族,以土耳其人和阿富汗“奇哈尔加尼”为核心。他们占领了大量的军事领地“伊克塔”,并依靠中亚的外国雇佣军作为他们的统治支柱。苏丹政权对印度教封建领主和各行各业的居民采取敌视、歧视、迫害等高压统治政策,特别是征收人头税和强迫皈依伊斯兰教,激发了印度教各行各业的民族和宗教感情。人民起义和宗派运动不断爆发,民族、宗教、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随着封建军事采邑的出现,德里苏丹统治印度时,授地规模更加扩大。苏丹以“伊克塔”、“瓦夫”和“伊纳姆”的形式,将征服的印度土地授予具有军事功绩的穆斯林军事封建贵族、清真寺和伊玛目,作为他们的军事封建封地和教学财产。这一时期,“伊克塔”的军事采邑制度盛行。拥有“伊克塔”的封建领主被称为“伊克塔达尔”,最大的“伊克塔达尔”被称为“穆提”,多达一个省甚至几个省。起初,伊克塔达尔对他的封地的占有只能持续他的一生并死去

之后必须归还苏丹,苏丹保留收回和更换封地的权利。14世纪后期,费洛泽的沙阿·图格鲁克承认伊克塔为军事贵族的世袭私有领地。伊克塔达尔不管理自己的领地,而是向通过村组织出租土地的农民征税。

苏丹政府并没有完全没收被征服的印度教封建王公和土著酋长所占据的土地,但他们仍然可以控制自己的领土,并享有免除土地税的特权。自14世纪以来,特别是在被征服后保持半独立地位的拉其普特地区,中小封建领主占据的世袭领地被称为“查明达”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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