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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在计算秦朝黔首的力役负担时为什么不会「 ”算数” 董仲舒在计算秦朝黔首的力役负担时为什么不会「 ”算数”

导语:董仲舒在计算秦朝强迫劳动的负担时为什么不“算”?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讨论秦汉军事史,传世文献中最「 ”知名”的基础史料就是《汉书·食货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论述: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 又加月为「 ”更卒”,已,复为正,一岁「 ”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汉兴,循而未改。 这段话,描述了三个时代的政策,一个是所谓「 ”古

董仲舒在计算秦朝强迫劳动的负担时为什么不“算”?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讨论秦汉军事史,传世文献中最「 ”知名”的基础史料就是《汉书·食货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论述: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 又加月为「 ”更卒”,已,复为正,一岁「 ”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汉兴,循而未改。 这段话,描述了三个时代的政策,一个是所谓「 ”古者”,一般认为是周朝,一个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秦朝,一个是汉兴之后。 请注意第二条,在过去近一个世纪的近现代史学界曾经出现过多种断句方式: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具体的意思就不翻译了,只明确几个概念,帮助理解: 「 ”更卒”,即「 ”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 ”卒”。 「 ”复”,有解为「 ”复免”,即免除「 ”徭役”、「 ”赋税”的待遇;也有解为「 ”傅”,即成年可服役。 「 ”正”,多解为「 ”正卒”,即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 ”屯戍”,多解为入屯戍边; 「 ”力役”,有解为狭义的「 ”徭役”,即义务劳役;也有解为广义的「 ”徭役”,即包括「 ”徭役”、「 ”兵役”的个人义务负担。 然而,无论哪种断句法,若上述时间为「 ”累计负担”,则「 ”月”、「 ”一岁”、「 ”一岁”代表着1个月+1年+1年的总时长,共计2年零1个月。 这与看董仲舒的另一个定量评断完全不符: 三十倍于古。 在董仲舒的知识结构里,「 ”古者……使民不过三日”,恰如《汉书·贾邹枚路传》中记载汉文帝时人贾山在《至言》中提及: 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 翻译过来就是,周朝有1800国,以天下百姓养1800国的君主,用民1年不过3天,收10%的税赋,君主有余财,民众有余力,而有赞誉之声,而秦朝皇帝以1800国的百姓供奉自己,让百姓不胜重役和苛税,民穷财尽。 可见,「 ”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在汉代属于「 ”常识”,汉文帝朝的贾山这么看,汉武帝朝的董仲舒也这么看。 秦国、秦朝的力役「 ”三十倍于古”,3*30=90天,无论如何不是30+360+360=750天,那就是200倍于古了。 这就只有两种解释: 一个可能是董仲舒说的「 ”三十倍”就是个约数,属于文学夸张; 另一个可能是,解错了。 在诸多秦汉简牍出土之前,前辈学人根据有限的文献记载,多采信前一种可能,即「 ”约数”,对汉代20岁以上的「 ”已傅”男子力役负担概括如下: 每年有一月在本郡、县服徭役,称「 ”更卒”; 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教练材官、楼船士等; 之后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当然,学术界也有说法认为以上的2年兵役统称为「 ”正卒”,「 ”戍边”和「 ”都城屯卫”均为徭役,而非兵役,这些就属于概念性质的分歧,事实描述上区别并不大。 三条,正好与《汉书·食货志》中的记载一一对应。 然而,这是「 ”汉制”,不是「 ”秦制”,后世的刀,不能拿来砍前朝的人。 「 ”秦制”见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 ”汉制”更改,见《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八月……令戍卒岁更。 简牍有明文,胜过一切猜测,一般认为,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秦二世时代律文,也就是说,在西汉「 ”高后五年”之前,秦、汉的「 ”戍卒”服役都是以「 ”月”为「 ”更期”,如果我们满足于「 ”对错”的结论,似乎只要将问题归结为董仲舒的信口开河即可,但这不是目的,记载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来敉平。 曹魏人如淳在对《汉书·昭帝纪》「 ”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的注释中说: 如淳曰:「 ”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如淳在提出「 ”更有三品”之后,又提出了一个新说: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 翻译过来就是,意思是古制中「 ”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而是所有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 ”更”,所以称为「 ”卒更”,贫困者想得到「 ”更钱”,有钱人就雇佣他们代替自己去,每月二千钱,称为「 ”践更”。 但是除此之外,天下所有人还有戍边3天的义务,也叫做「 ”更”,也就是律法中所说的「 ”徭戍”,哪怕是丞相之子也得去。 想不去的,拿三百钱给官府,官府给那些想「 ”亲自去戍边一年”得钱的人,以为「 ”过更”。 不过,前辈学人早已论证清楚,所谓「 ”戍边三日”的说法,根本不是秦汉制度。》1987年第2期)「 ”戍边三日”的说法应该是对周制「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的「 ”讹传”。 真正的秦朝「 ”戍制”,岳麓书院藏秦简《戍律》中写得非常清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翻译过来,就是「 ”戍”者以「 ”月”为单位「 ”更”,「 ”君子”即高爵子,可以任命代理官职,时长超过40天,即可除「 ”一更”之「 ”戍”。检点派遣「 ”戍卒”,一家人不要同派,以上规定,不执行,要罚二甲。「 ”戍卒”在值期间,父母、配偶死,允许归葬,要报告本县,记录时间。 低爵代替高爵,高爵代替低爵,或无爵代替有爵者「 ”戍”,都允许,但已弱者代行,或两者不在一县的,不允许代替。不应该代替却擅自代「 ”戍”的要罚二甲。或者代替「 ”戍”却不书面报告官吏的,雇人代「 ”戍”者和代「 ”戍”者都要罚一甲。 前一条,很清楚地写道「 ”戍者月更”,也就是说,「 ”戍”的法定服役期就是1个月,与「 ”如淳”提及的「 ”卒更”完全一样。 后一条,则明确表明秦朝已经有「 ”代戍”的情况,只要同县人经过官吏批准,完全可以互相「 ”代戍”,且没有爵位的限制。 由此可见,如淳所记载的「 ”践更”、「 ”过更”,在「 ”秦制”中都有影子,结合考古发现和文献,其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 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 意思是古制中「 ”正卒”并非常设的群体,由百姓更替担任,一个月一「 ”更”,所以称为「 ”卒更”。也就是说,在「 ”秦制”原初的「 ”古者”时代,没有「 ”正卒”,只有「 ”月更”的「 ”卒更”,这恰是秦、汉力役制度变化的「 ”逻辑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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