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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是做什么的待遇如何 森林公安是做什么的待遇如何

导语: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秩序。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警衔津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和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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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森林公安】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重要力量,兼具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专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秩序。

森林公安局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又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

发展史

1948年,随着东北和内蒙古的解放,国家在当时的林业局成立了林业公安组织。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国民党政权开始节节败退,一些土匪、特殊犯罪分子、反犯罪分子和坏人把广大的森林当成了避风港,纷纷逃往广大的林区。林区社会保障面临严峻形势。

新生的林业公安民警肩负着预防特殊犯罪、清匪、防盗、防火、防事故的光荣使命。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和制止乱砍滥伐的通知》“建立森林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秩序。”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各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卫,保护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和完善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机构,但如果没有建立林业公安局,则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应同时建立。

林业公安局、森林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权。

在上述林区的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国有林场、水运办公室、森林铁路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派出所。

在自然保护区内,林业公安局已经成立,部门仍保留。

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林业公安系统的通知》,将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成立了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地方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林业部公安局被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4年11月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查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森林公安编制应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森林公安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完成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

特殊待遇

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成6700多个森林公安机构,警力近6万人。

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警衔津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和保险待遇

激励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森林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设立自己的机构和工作序列,森林公安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给予奖励,分为表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

被奖励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民警察警衔如下:

主任专员和副主任专员;

警务处长: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官: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并编制警衔:

部长职位:总专员;

副部级:副总专员;

科级局长:一级派出所所长至二级派出所所长;

部门级副职:二级至三级;

部门级正职:三级警司至二级警司;

司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司级官员:一级警督到一级警司;

科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人员职位:三级警司至三级警司;

职员:一级警司对二级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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