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律师为何那么难做?一言不合就得受刑
中国古代的诉讼律师就是“做大工作,禁案”的非法角色,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刘恒是清代政治话语权很强的官员。道光年间,任四川八仙县令。后来八仙县知识界总结出来的成果中,有一个是“官贤勤,爱民为先”,举的例子之一就是惩罚当事人:“八一诉讼最复杂,当事人因业而恶。下车后你会发现帅魁是某个人,首先你会拿起伏特。”不可能知道这个被称为“帅魁”的某某人是如何兴风作浪的,也不可能知道刘恒是如何“征服”他的人民的,但刘恒惩罚法律大师的方法无疑是非常严厉的。
晚清时期,陕西有一位著名的法院工作人员陈思洲,为地方官员所痛恨。据说他“积案如秤”,汉中知府逮捕了他,并向上报了处理方案:“请锁五年。”当时陕西省省长樊增祥认为太轻,要求加大处罚力度。“负一千块板的重任,把硬核巨石锁十五年,到期再看。”。
为什么法院法官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政府给出的理由很多,可以概括为诉讼、诈骗、抓法。这些问题都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但是把责任全部转嫁给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被任命为陕西省知府时,临潼县法院法官薛指控等人剥削粮农、挪用公款,致使等人吐出一百三十多枚银子,但这些银子没有归还粮农,而是被薛占有。在这种情况下,认为银子“吐侍从之口,犹吞朝廷之腹”,所以薛的行为并非如他自己所说的为民申冤。不过,薛也遏制了等人的腐败行为,所以很难说他的行为是告还是骗钱。比如,就抓法而言,官方认为当事人“欺软怕硬,各显神通,抓国之法,是非不分”,但地方官员控制着司法权。如果能够明辨是非,秉公判决案件,诉讼当事人又如何“抓破国家法律”?对与错怎么可能「分不清」?
事实上,真正让地方官员感到不舒服的是,法律从业者的行为挑战了他们的权威,影响了他们的成就。
在中国历史上,地方官员既负责民政,又负责司法,但他们是行政官僚,而不是专业的司法人员。官员不懂法,也不认为一定要依法办事,但他们的权威绝不允许挑战。诉讼律师大多是进不了官场的学者。既然要为食物提供诉讼服务,自然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民间的人不懂法,只能由官员来评判。懂法以法为生的律师,自然会唆使当事人翻供、上诉或起诉,妨碍甚至挑战官员的权威。
在古代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中,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就是“诉讼和解狱”。“无讼”是最高的追求。如果诉讼多,积案多,评价会是负面的。地方官员当然不会反省自己,只会把责任推给诉讼当事人,辩称是诉讼当事人教唆、挑起诉讼,导致很多案件屡被翻案,甚至被诉至高层,拖了很久。
所以,对一个法人严惩是合理的,因为他自然不受官员欢迎。但仔细研究官员的心态,权力大于法律,权力不想被限制的思维惯性似乎总是挥之不去。民国人赵秋凡对这一历史诉讼群体评价颇高。赵秋凡认为,在清朝,有而且应该惩罚“在农村装傻,恐吓好人,赚钱”的诉讼律师。但是诉讼律师中有很多优秀的人,他们“站得笔直,洁身自好,用三寸不烂之舌来诉说人间事务的不公”,所以“他们不应该被抹去”。
如果社会上真的充斥着起诉、骗钱、抓法的诉讼人,缺少清正廉明的人,那不是诉讼人的个人道德,而是制度安排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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