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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 越南历史上的法典

导语:隋唐法律制度对于越南历史上的法典影响深远,这些法典在越南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目录导航:

  1. 隋唐法律制度
  2. 颁布永徽律名例的背景
  3.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4. 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
  5. 中华法系消亡时间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鼎盛时期,表现为律、令、格、式为主体的完备成文法体系。

(一)隋朝的律令

隋朝的典章制度多采自东魏和北齐。公581年,杨坚命令高颎﹑郑译等人删定律﹑令,公元583年他又令苏威﹑牛弘更定律﹑令﹑格﹑式。从此律﹑令﹑格﹑式四者并行,完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体系。

1.《开皇律》

杨坚一登上帝位,就积极地开展立法活动,于公元581年命大臣高颎、郑译、杨素等人“更定新律”,对以往律令作了较大改革。改革后的律令,得到了杨坚的肯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他下诏予以颁行。其后,在公元583年第二次制定律令时,仍本着“损益”的原则,进行了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改革,既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又吸取了《北齐律》的“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于是产生了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500条文,共有12篇。《开皇律》把封建社会的立法发展到一个更高更新的水平。

2.《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在上台后不久便下令修订律令。杨广于大业二年命大臣牛弘等人重新制定律令,至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条文也是500条,篇目却分为18篇。其中,既废除了十恶之条,又减轻刑法200多条,其他方面也“轻于旧”。这确实要比《开皇律》更进步。

3.《开皇令》

开皇年间,高颎、李德林等人又奉命制定《开皇令》,总共27篇,分为30卷:《官品令》上、《官品令》下、《诸省台职员令》、《诸寺职员令》、《诸卫职员令》、《东宫职员令》、《行台诸监职员令》、《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令》、《命妇品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俸廪令》、《考课令》、《宫卫军防令》、《衣服令》、《卤簿令》上、《卤簿令》下、《仪制令》、《公式令》上、《公式令》下、《田令》、《赋役令》、《仓库厩牧令》、《关市令》、《假宁令》、《狱官令》、《丧葬令》、《杂令》。又有《目》1卷。大业年间也修订《大业令》30卷。

(二)唐朝的律令格式

隋朝虽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开始,但隋律(《开皇律》、《大业律》)及其令﹑格﹑式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唐朝明确规定国家正式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且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现在。

李渊效法杨坚父子,为了笼络人心,取得天下,因此李渊称帝就开始制定律令。唐朝其他皇帝即位后也都修改制定律令,同时也陆续制定格式并多次修订。其中,著名的有《武德律令》、《永徽律令》格式和《开元律令》格式。

“律”基本是刑法。唐律是唐朝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共500条,分为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唐令大致分为30篇1500余条,重要篇目有:官品令、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捕亡令、医疾令﹑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

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规定,它与秦汉时令往往与律相混不同,然而违令必至于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二者相互为用。

“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可补充或修订律、令、式。“式”是政府机关的实施细则。格、式的篇目都以官司命名。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公元653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颁行全国,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30卷。

唐律在古代法律中比较科学、比较合理。不论是从编纂结构上看,还是从其具体的实施内容上看,唐律都具有较高科学性。唐律的条文较为简要、中肯,与其以前烦琐的法律条文相比,是较为先进的;而且唐律还体现了现代刑法学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唐律中规定了犯何种罪就应当受到何种惩罚,而且惩罚的幅度也与所犯罪行相适应。

隋唐宋法律制度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律令格式,是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基本信息

中文名律令格式释义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拼音lv ling ge shi始于隋代史实记载《唐六典》出现时间最早

一、隋唐的法律制度概况

《开皇律》的版布及立法上的成就

为巩固随代统治,隋文帝杨坚与开皇元年下令修订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后正式颁布实行,史称《开皇律》。其突出之处包括:

1、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并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2、五刑法定化,《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3、区分公罪与私罪界限,《开皇律》对于公罪、私罪有明确的规定,用于加强封建国家统治效能,调动官念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4、特权法进一步发展,《开皇律》进一步发展的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于九品以上的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规定,是风险特权进一步系统化,用于维护官僚贵族地主的特权地位。

5、“十恶”罪的确立,这十类罪行是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 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

《大业律》的修订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隋炀帝即位后,为标榜宽刑,令牛弘等重修律令,于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将律文增加为18篇,删除了十恶条款,减轻了某些犯罪的处罚,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行《大业律》。隋炀帝个人的肆意横行,自毁法制,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崩溃。

1、唐代立法的指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严格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从而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2、主要法律形式和立法

(1)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主要立法:《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3、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特权原则;(7)化外人处罚原则。

2)“五刑”制度: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3)主要罪名:“十恶”、“六赃”罪。

4)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刑事立法

1)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认定的丁年相当(成丁的年龄为21岁至59岁)。

2)所有权: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朝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3)契约:(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5、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规定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家庭制度: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3 ) 继承制度:唐代分为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

6、行政立法

1)三省六部制:(1)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2)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2)御史台: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

3)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7、经济立法: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8、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制度:唐朝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推事”。

9、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2)回避制度: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死刑复奏制度: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贞观初年,曽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10、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常见考题

①选择题:立法情况 、司法制度

②简(答)述题: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三、答题关键点

这部分内容比较多且杂乱。一般以考单项、多项选择题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方式:阅读考纲+理解记忆+举例。

关于简答题需要多看书,以表格的方式,将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学习。回答问题时,重要知识点写在前面,展开说明或是解释的内容写在后面,注意逻辑关系,内容结构和完整性。

颁布永徽律名例的背景

唐统治者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执法官吏懂得每一条文的精确含义,发挥法律的效能,永徽三年,又诏长孙无忌等人撰写《疏议》,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

永徽四年撰成奏上,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同时颁行,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律与疏合在一起,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是唐律发展到完备阶段的标志,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

对越南、日本等国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响。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又名《唐律疏议》,是唐高宗令人修撰法律典籍,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

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一)对我国后世的影响

《唐律疏议》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完成,中国后世的法律均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对世界的影响

当时的唐都长安是世界上的文化中心和经济中心,唐代以其开放和包容性吸纳了周边国家集聚长安,日本、高丽、越南等国通过对《唐律疏议》的学习,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大宝律令》《高丽律》等法律,将唐律疏议的精神和原则融于其中,形成了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成为当时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体现了《唐律疏议》的先进性和完整性。

中华法系消亡时间

中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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