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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 两汉时期的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导语:汉代时期,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富裕士绅占有大片土地构成主导形式。普通地主和农民私有制土地逐渐发展,直到唐代才逐步过渡到封建制度。士绅地主大田庄以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为基础,成为当时王朝的统治基础。豪门、士绅、大地主享有特权,腐朽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力量。

汉代时期,其经济关系的主体实际上是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富裕士绅占有大片土地、普通地主和农民私有制土地。现实中,这三种所有制虽然都处于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但其主导形式基本上是前两者的结合。

直到唐代,随着富绅地主的衰落和“均田制”的崩溃,普通地主和个体户的土地私有制才逐渐发展和不断巩固,从而使整个封建社会逐步过渡到后来的封建制度

在此之前,早期封建制度中的剥削方式仍然是劳动地租和产品地租的“双轨制度”,主要形式是劳动地租及其变相的从属份额制地租。所以在汉代,除了相对稳定的“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之外,无论是封建国有土地上的“佃农”和“屯田客”,还是富裕士绅大庄园里的“依附”、“司歌”和“奴隶主客”,都被强行牢牢束缚在他们耕种的土地上,不仅遭受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封建社会前期,一方面以中央皇权为代表的封建国家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公共领域”。因此,国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土地复垦法》和“兼顾口述田的土地均等化制度”,直接奴役大量农民。这些农民主要来自于在富强士绅合并或战争中失去土地的农民,也有来自于破产后流亡的农民等等。封建国家以“呼吁流放”、“养民为真边”或“军垦”等手段强迫他们与土地重新结合,以地租、口赋或繁重劳动等手段剥削农奴。

另一方面,少数地方的亲强士绅地主和权贵也可以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和特权,或者依靠封号封号,或者利用他人夺取和兼并土地,或者通过受庇护的人口扩大“码头城堡”和“乡村”作为自己的“私人财产”,从而形成“百掌田满田,奴婢千户,依附千户”

正因为此时普遍存在的士绅地主大田庄,是以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结合了农、牧、林、渔、桑麻等各种手工业,药材和“东子器、棕苏脂烛”等。,于是就逐渐形成了氏族定居、奴隶耕种、织房的现状,“阶级服务难调,各有千秋”。正如颜《家训》中所说,“闭门造车足矣,家中无盐井”。

其实以上描述具体指的是中国古代农村典型的封闭的自然经济结构。虽然这种大规模的田庄式管理模式曾经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并得以生存和发展,但是,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这种大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关系日益成为生产力持续发展的桎梏。而代表这种经济关系的豪门、士绅、大地主,则是东汉以来王朝的统治基础。然而,由于这些富人、绅士和大地主处于社会的顶端,享有特权,越来越腐败,他们迅速演变成阻碍社会进步的腐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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