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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了“死缓”刑名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死缓”一词是谁发明的?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不能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劳动改造,看看有没有后遗症。作为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起源于1951年新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死缓”一词是谁发明的?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不能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劳动改造,看看有没有后遗症。作为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起源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镇压反革命运动高潮时期,是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适用于无血债、公愤小、不把国家利益损害到最严重程度、活该被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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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大陆发动了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毛泽东对杀人特别谨慎,他认为必须控制人数,把握杀人的界限。

1951年4月30日,他在一篇评论中写得很清楚:“不能杀太多人。杀的人太多,会失去社会同情和劳动力。在农村,杀反革命分子一般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这个比例,但必须经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在城市,一般应该不到千分之一。”

毛泽东还认为,提议杀人是不够的,控制杀人数量也是不够的。必须提出具体的政策限制。在这些具体的政策界限中,毛泽东准确地抓住了一个关键点:如何将一些不杀人的人与那些犯有谋杀罪的人分开。为此,在上述同一指示中,他首次提出了“死缓”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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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道:“没有血债或其他引起公愤的重大犯罪,但有应杀之罪的,如一些间谍或奸细,一些教育界、经济界的反革命分子,可以判处死刑,但缓刑一年、两年,强迫劳动,看后遗症。如果能劳动改造,第二步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判有期徒刑。...这样,主动权就在我们手里,然后我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毛泽东自己觉得提出这个想法很重要,不能马上做决定。所以他提出这个问题可以在5月10日召开的治安会议上讨论决定。他还在下面提出:“你对这个想法有什么意见,可以告诉来北京开会的公安人员带上,或者发个电报。”。

在全国公安会议之前,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了设立“死缓”刑事名称的构想。中央政治局讨论时,大家都同意毛泽东的意见。就这样,在中央政府内部,迅速形成了对“死缓”刑名设置的统一意见,并于1951年5月初作出决定。1951年5月8日,毛泽东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死罪的大部分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决定》。根据当时的情况,决定规定了“死缓”的比例。在这个比例中,应该被打死的反革命分子只有2/10被列为可以判处死刑的人,而89/10被列为可以判处“死缓”的人。

中央政府发布这一决定后不久,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确定了“死缓”的刑事名称,形成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毛泽东逐字逐句地修改并通过了这项决议。

这样,毛泽东关于设立“死缓”的问题就实际解决了。后来这个刑事名称被中国法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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