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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督抚制度是怎么产生的?设立督抚制度是为了什么?

导语:明朝的巡抚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建立总督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和边肖一起看看。中国的封建王朝自古以来就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因为封建统治者清楚地知道,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否

明朝的巡抚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建立总督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和边肖一起看看。

中国的封建王朝自古以来就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因为封建统治者清楚地知道,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否则会给国家带来无穷的灾难。无论是秦朝的郡县制,汉朝的升迁顺序,元朝的省制,明朝的地方三分制,都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但是,随着集权的加强,地方管理必然运行缓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明朝的总督制度应运而生。

总督由临时派遣转为长期任职

总督是总督和总督的总称。最早出现在明朝洪武时期。朱元璋命皇太子朱彪为陕西巡抚。这时候省长只是临时出动。

明太祖的官职在洪熙年间正式成为常态。

“洪楚初,命广西巡抚巡抚江南、浙江,又命广西巡抚熊为大理寺卿,与四川、江南、浙江巡抚参政。熊出没江浙六年。不像以前的朝臣诸侯,完了就复职。熊回北方不到半年,玄宗就派了六个侍郎到江南等地督抚。从此江南巡抚决定不改。”

从调速器的整定时间来看,调速器的整定经历了一个从非正常状态到正常状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经常出现罢工,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法院认为朝臣总督之位是为解决地方事务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所以工作完成后会移交给朝鲜;

二是宦官介入政治,蛊惑皇帝,撤总督。

天顺、郑德年间,诸侯虽屡遭打击,但仍有不可替代的承上启下的作用,并最终在嘉靖年间成为一个常设职位。

“嘉靖三十三年三月,各地诸侯与诸侯相隔不远,升官的和担心上班的都是几代人,不准私自离开。”

从州长所在地区的角度来看,所涉及的地区正在迅速扩大。五年前玄德只有六个诸侯。从那以后就陆续加了。正统年间,中国的十三个布政司、两个首都、九个边陲,都设立了督抚。

“总督”之名始于正统六年。王绩接掌兵部总督军务,克制总兵,赴陆川赴任。景泰二年设漕运总督。此后两广九边继续设诸侯,成为嘉靖年间的常态。

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地方督抚不再是解决突发事件的非正常职责,而是正式成为明朝政治结构中的正常职责。

二、总督制度的特点及其之间的等级关系

省长资格与加衔制度

在明朝,巡抚只是一种外在的官职,其等级和工资是根据现任者原有的等级和工资确定的。

从州长的构成来看,他是合格的

据吴《明史·诸侯纪事》记载,从玄德至天顺,担任诸侯的官员主要是朝臣。正统年间,一些地方官员开始陆续担任这一职务。成化以后,除了明末天启和崇祯年间,大部分都担任过诸侯。根据整个明朝担任诸侯的官员数据,地方官员占52%,朝臣占48%,由布衣使臣生为诸侯的官员约占34%,在所有官职中排名第一。

由于明朝最高行政长官是使臣,总督成为使臣升迁的必经之路,也成为他们进入朝臣行列的机会。

总督的构成取决于他的资历

担任诸侯的官员大多是朝臣。就职者中朝臣占94%,地方官员只占6%。所以官员当省长的地位比省长高。

由于巡抚的主要职责是以中央政府的意志动员地方政府,为了使被释放的巡抚更好地震慑地方政府,从景泰四年开始,明朝规定凡是担任巡抚职务的,都要在原有军衔的基础上增加巡抚军衔。嘉靖年间,他把兵部的军衔加到总督,通常是兵部右侍郎等等。

州长的推荐和评估

根据《明史-选制》,巡抚任朝臣时,会推“九臣分之,吏部为主。”省长每三年考核一次,由吏部进行。并且每六年参加一次北京。

州长的下属

本来明朝的诸侯并没有规定要配备辅佐官,只是少数官员和典官协助日常工作。嘉靖、隆庆年间,大部分诸侯都有直接指挥的标兵,这主要是因为增加兵部军衔带来的好处。男人也逐渐开始有游击将军、营官、将军等武将来管理标兵,传播命令。

明朝中期,诸侯甚至开始建立幕府。例如,嘉靖三十三年,南京军部总督张静主管浙、闽、南麂的军事。嘉靖“下令控制半个世界,廉价搞它,开府设幕,自己设参谋。”

州长的管辖权和州长的关系

总督的管辖范围不一定与明朝的行政区划一致。

有的省只有一个省长,有的省有多个省长。明朝时,很少有诸侯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份。两省管辖的案件只有两个,分别是宣德时期任陕豫总督的于谦和天顺时期任两广总督的叶盛。

而且省长管辖范围比省长大很多,一般两个省以上。一般临时设立的总督管辖三四个省,会随着军事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明朝末年,为了应付农民起义,巡抚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大,甚至在最大的时候统治了明朝一半以上的行政区域。

这样诸侯共存是必然的,所以明朝也对这两个职位的高低级别做了规定。在州长并存的地区,州长比州长低,听州长约束。比如吉辽、宣达、山西三地诸侯控制三地诸侯,陕西三边诸侯,宁夏、甘肃、岩穗、云阳诸侯。

第三,总督的职责和权力

总督的权力受制于皇帝,其职权范围在诏书中有所规定。内容包括行政、军事和监督。

其中,总督主要处理民政方面的救灾、救济、水利、税务等权力,在处理这些事务上有一定的自主权,有处理地方民事诉讼的权力。

总督更注重军事管制,除总督外很少涉及具体的地方事务管理。

总督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监督。

宣德年间,玄宗下令各地诸侯的侍郎,根据建议对地方官、县官进行考察。这是总督视察地方官员权力的开始。景泰四年开始,诸侯拥有监察长院的宪政头衔,成为朝廷新鲜新鲜的宪政官员,拥有监督地方官员的实权。

其中,对藩王的监督也是总督的职权之一。如果藩王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如实上报,总督将被判失职。比如正统三年,湖广总督郑武隐瞒廖望的不法行为,直接被锦衣卫送进监狱。同时,对武将的考察也是诸侯的职权之一。

“巡抚有冯献之衔,不唯地方利弊,即朝廷大政不可纳。”

总督的军事职能和权力包括领导部队、指挥和后勤供应的权利。物流供应的权威起源较早。宣德、正统年间,于谦任河南、山西巡抚时,曾处理过将军奴役士兵、培植武将私田的案件。后来在总督职权中,有一部分是管理开支。到明朝中后期,后勤供应事务大多由总督承担。

总督的实际带兵权大概是从成化开始的。当时王岳的诸侯大同、傅玄三次在军事上击败蒙古入侵河套。《明史-王越传》评论说:“当初文官视师领军,然后下令赏罚。当初我选择了更多的跳楼者作为我的推心置腹,和亲人一起战斗。我也和我的敌人打过仗,我累了,被邀请去抢他们,或者砍他们的零骑。我用了几个功德。”

从总督的军事指挥来说,总督是一个城镇驻军中最高的军政长官。所以,总督和总兵们听了就有节制。成化十年,陕西三边总政制建立,“将军军、巡抚下去听中庸。”这是第一次明确规定省长、省长和总兵的关系。总督可以控制副总兵及以下将领,相当于总兵。之后就成了规矩,在其他地方实行。

嘉靖三十四年,为了有效抵御东南沿海敌人的入侵,诸侯、总兵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明确划分。

“总督召集官兵,参考战略;总督掌管军事,处理开支;连长试图指导和亲吻战争;至于公司,负责守地守城。”

第四,调速器系统的优缺点

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明朝总督制度的确立,对封建王朝的统治起到了两个作用。

首先,总督的设置补充了明朝国家行政的空文件,有效提高了政府机构的适应性

在政务方面,明代地方行政区划的最高级别是成宣部郑石司,习惯上称为省。

在省一级,有三个司,即首席秘书、司法部和军事事务部,负责行政、监督、司法和军事事务。三个部门互不隶属,受中央垂直管理。凡发生重大事件,三部门必须召开联席会议,请示中央,方可采取相应行动。

这种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方式,在当时的沟通条件下,勉强能解决时效性要求不高的事务。然而,对时效性要求高的军事问题会带来严重的信息滞后危机,容易导致负面影响的扩大。

最突出的例子是成化年间闽赣边界汀州、赣州一带的农民起义,起初只是小规模的暴动和反抗活动,但后来由于两省地方三部门的相互推诿,问题没有在萌芽状态下得到解决,最终导致影响四省的大动乱。

军事方面,明朝有十五名武将、使臣处理地方军事,管辖地方卫生院。它与中央政府的五个武将办公室一起,形成了一个以武将和指挥官为总旗和小旗的军事体系。

这个制度的作用是预备役军人,包括训练士卒、管理屯田和人事管理,即医疗保健制度。这种制度下的军官无权指挥军队进行军事行动。

而能统一作战的是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队、将军。只有获得了统一军队的称号,卫生院的将领才有权力带兵打仗,而这种权力必须由皇帝通过兵部授予。

明朝时,一些重要的军事地区通常有城镇驻军区,军事结构相对完善,地方军事事务可以及时处理。但这种驻军区由于成本的原因,加上晚唐对缓冲区的回避,并没有在全国各地建立。所以在没有镇驻军的省份,一旦出现大的军事情况,当地三个部门必须向朝廷请示,然后等待朝廷派兵解决。

这样做不仅浪费时间,而且无端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当地的军事问题。然而,总督成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州长有权在当地采取廉价行动,所以他们在处理当地事务时更加灵活。它可以大大缩短以往决策和行动解决的过程时间,大大提高地方政府的适应性。

比如郑德统治时期,宁王在江西造反,赣南总督王守仁凭借其廉价的权力和杰出的人才,依靠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军队,在短短35天内平息了宁王的大规模叛乱。郑德皇帝自称是一位强大的将军,他率领的平叛部队直到王守仁平定叛乱才到达南昌。如果我们依靠明朝的中央军队来反击叛乱,在这30天里,王宁的叛乱估计已经蔓延到整个长江以南,而不是被王守仁扼杀在江西的一个省。

而且因为省与省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是对等关系,谁也无权控制谁。所以所有涉及两个省、两个镇或者几个省镇的事务,往往都需要互相配合,及时配合。否则很有可能因为地方利益等原因导致问题无法顺利解决,从而耽误重大事件。

比如两广总督的设立,就是一个案例的产物。景泰时期,“荀荀、吴尧乱”,总兵董兴、吴仪推脱职责。兵部尚书于谦请翁新、陈王一为总督,任命韩永为两广总督。后来韩勇罢免了两广总督。但次年,两广民众又开始大乱,于是韩雍又一次在明朝担任两广总督,后来形成了统治。

从管理水平来说,省长和省长的权力都在三师和总兵之上。这样,省长就可以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协调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其步调一致,共同努力,减少相互摩擦和扯皮,高效率地处理地方事务。

因为诸侯都是在皇帝的命令下,是皇帝的钦差大臣,可以做的这么便宜。同时,他被授予旗令牌,持有杀与杀的权限。在地方事务上,督抚比三司官员有更大的决策权,可以进行一些政治创新。例如,周振遭到江南一些官员的反对,依靠皇权的支持抵抗江南地方势力的压力,工作了20多年。周振的前任熊毅也遭到弹劾,被指控未经授权,并因皇权的保护而未能幸免。

诸侯虽然身居高位,但也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所以不会导致诸侯与中央对立的局面,就像晚唐藩镇之乱一样。

明朝统治者吸收了以往的历史经验教训,在权力机构和官职设置上采取了一整套制衡措施。不仅在机构设置和官职设置上,文官制度和军政制度大小相等,而且在任用官员的过程中,也贯彻了制衡原则。回避制度规定,官员应当回避籍贯,父子不得在同一政府机关任职。极大的避免了,在唐朝的藩镇,明朝出现了儿子之后哥哥死,父亲死的情况。

同时,总督与其他官员之间的权力划分表明,总督的权力受到限制。巡抚的每一项活动都受到巡抚帝国历史的监视和限制。而总督、巡抚、总兵在军事上也相互制约。总督的职责在于指挥调度,总督的职责在于行政和后勤补给,总兵的职责在于带兵作战,各司其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人夺权的局面。

在经济方面,总督和布政司也互相制约,总督对一个省的征税权没有垄断权。然而唐朝城镇“有其地,有其人,有其兵,有其财。”而且,无论是检察权的观察、处置等官职,往往都拥有地方行政权力秘书处的头衔,却没有足够的监督力量进行制衡。

此外,唐代监督外国官员的审查机构只有15个,而明朝的审查机构多达110个。这是一个庞大的监督制衡机构,时刻关注着这些被释放官员的行动,有效避免了地方不受法院控制的局面。

其次,总督制度是清除破坏封建统治秩序隐患的有效工具

如何有效地控制军事指挥官是一个统一和中央集权国家的关键问题。因为我们的时代,唐朝不仅拥有重兵,还掌握了地方的财政和行政权力,最终导致了藩镇割据的结束和国家的解体。

宋朝虽然吸取了唐朝的教训,但是划分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权力,实行了以文为兵的兵分政策。虽然避免了重蹈唐朝藩镇割据、王朝覆灭的覆辙,但也极大地牺牲了国家的军事实力,最终被元朝所灭。

明太祖朱元璋推翻孟渊统治后,鉴于孟渊未被完全消灭,一直威胁明朝的现实,将北方边境设置为九个军事重镇的守备区,史称“九边重镇”,并与龚、赛王公等王公一起担任连长,共同守卫边疆。

其他军事场所也是如此。守卫这些地方的武将虽然远离唐朝的缓冲城镇,但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他们经常用自己的力量破坏明朝的正常制度。比如军屯制度就是明初军制的基础。守卫各地的中层官员和武将,以军士、占地等方式私服,破坏了朱元璋建立的卫生制度的基础。

宣德、正统年间,诸侯派遣到全国各地,主要任务是处理武将、士兵的私服,并占领那种荒地。瀛宗年间,柴澈利用军部侍郎之职,参议甘肃军务,曾“审莆田寮,发现六百余顷。”

一直困扰着朝代的土地兼并问题,也是明朝诸侯最重要的工作。与审核武将屯田不同,他们面对的是以公务员为代表的官僚阶层。但是,很多时候,作为既得利益集团,这项工作并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开展。直到万历年间,张开始大力推行鞭法,有关诸侯才真正把这项工作付诸实践,为明朝盘活增加了2.8亿亩隐税地。

第三,诸侯的建立与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密切相关

设立督抚是明朝在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下,为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而采取的措施。所以诸侯制度在封建制度中必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

因为总督的权力受制于皇权。所以诸侯的权力,甚至生命的安全,都取决于皇帝的好恶。当皇帝信任臣下时,大臣们就能施展才华,有所作为。例如,明朝的金融专家周振,被玄宗信任担任了20多年的江南总督。

但是,一旦你失宠于皇帝,轻者离职,重者可能会受死。嘉靖年间,曾Xi被任命为陕西三边总督,这是世宗最早相信的。为了报答你的好意,他提出了一个驱逐那套土地的计划。起初,世宗非常欣赏曾Xi的计划,但后来,为了打击政治对手夏衍,严嵩诬陷曾Xi谎报军情,贪得无厌,这直接改变了世宗对曾Xi的态度。曾省长Xi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结论

明代巡抚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明朝在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一次尝试,当时原三司管理地方制度,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一尝试无疑填补了朱元璋加强中央集权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治体制空。

虽然受制于封建制度的影响,但由于皇帝的主观性也造成了一些弊端。但总的来说,总督制度改变了三个地方部门行政体制下权力分散、不统一的弊病,强化了行政体制,提高了地方行政机构处理政务的适应性。它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提供了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立势力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协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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