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乐舞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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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文化艺术的历史传承而言,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舞蹈教育传统。
中国古代舞蹈教育的记载,在史书中记载频繁。
所以,至少在舜时代,中国的学校已经实行了乐舞教育。
到了周初,舞蹈教育已经定制化,成为一种大观。
当时在教学内容上对不同年龄的孩子都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学音乐,背歌,舞勺子三年。”。
孔子在《晏子春秋》中的“载歌载舞”表明,歌舞教育在当时的下层民众中也是有影响和启发的。
同时也证明,即使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代文化氛围中,舞蹈教育也是普通人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之下,当代舞蹈教育进入了误区,舞蹈教育在中国的价值长期被低估。
很多人认为舞蹈能力的培养只是少数将来会从事舞蹈工作的人所必须的,只是普通学生的点缀。
在我国,从小学教育到大学教育,舞蹈课从来没有被列入必修课,只有少数条件较好的学校在课外活动课中增加了一些舞蹈活动。
即使在一些偏远或欠发达地区,除了主体教育,其他艺术教育甚至为零,所以没有舞蹈教育。
即使在一些发达城市,也存在着不重视普及舞蹈教育的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最直接的原因是舞蹈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没有确定。
其实在舞蹈教育中,舞蹈能力也是控制肢体完成动作的能力,也就是身体运动智能,这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智能,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舞蹈活动对多元智能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贡献。
舞蹈能力可以促进其他学科的学习。
因此,要恢复中华民族几千年的舞蹈教育传统,即对受教育者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进行普及、正规、有序的舞蹈教育,把舞蹈作为一门既强身健体,又陶冶性情的学科;一门既能培养人的艺术个性,又能培养人的集体团队观念的独立学科,被庄严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只有这样,舞蹈教育才能登上高等教育的优雅舞台,在教育领域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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