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北库历史网>奇闻趣事>正文

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方式

导语:民族历史类型的更替方法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律历史类型理论所谓法律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体现的阶级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的法律进行的划分。一切基于同一经济基础,体现

民族历史类型的更替方法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律历史类型理论所谓法律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体现的阶级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的法律进行的划分。

一切基于同一经济基础,体现同一阶级意志的规律,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有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奴隶法、封建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并不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都必须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是,法律的整体历史发展表明,它是法律从奴隶制法律到封建制法律,再到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历史类型从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转变。

法律历史类型的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律历史类型变化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型变化的直接原因。

2.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其他方式。英国主要将法律分为“身份”法和“契约”法;美国的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法、严格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自然法、成熟法、社会化法,后来他又补充说,法律的下一个阶段是世界法。德国的Max?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规律分为不合理形式、不合理本质、合理本质和合理形式。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包括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日本田中正明将法律分为自治法、普遍主义法和管理法。

我国许多学者将法律分为自然经济型法律和商品经济型法律。义务本位法和权利本位法;人治与法治,专制与民主等。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北库历史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上一篇:台湾去中国历史下一篇:盘点历史上哪些奇葩的帝王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