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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贞观四年时间,为什么只有29人被判死罪?

导语:唐律是我国现存第一部体例和内容完备的法典,在古代法典中也被称为“最好的”。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文

唐律是我国现存第一部体例和内容完备的法典,在古代法典中也被称为“最好的”。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形成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有必要了解唐律的来龙去脉,增加一些相关知识。

中国自夏朝以来就制定了法律,包括夏朝的禹刑、商朝的唐刑和西周的鲁刑。春秋末年,一些诸侯国改变了以往对法律保密的做法,开始公布成文法律。早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统治分产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成为“铸刑鼎”。之后诸侯国纷纷效仿,公布成文法,成为惯例并延续下来。

战国时期,魏翔和李悝在总结前人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秦国的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因此,中国大多数封建王朝都把主典称为“法”。秦朝有秦法,汉朝有汉法,魏晋南北朝也有自己的法,隋有隋法。

《唐律》的制定者吸取了前唐立法的长处,弥补了前唐立法的不足,形成了著名的《唐律》。这里有两个例子:

第一,唐律所采用的“法”,源于商鞅的“变法为法”。商鞅是著名的法家,姓公孙,名杨;人们习惯称之为商鞅,是因为他在秦国改革中有功,他的名字叫“尚军”。他小时候和很多孩子不一样,特别喜欢法律,有“少学点刑事名字好”的说法。这为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元前361年,商鞅带着李悝制定的《法经》出使秦国,得到了秦孝公的赏识,被任命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范围涵盖农业、军事、法律等诸多领域。单在法的领域,就有“法变法”,即法经变秦律。“律”一词在秦以前就有使用,但主要指音乐领域的节奏。商鞅第一次称主法典为“法”之后,法律作为一个朝代的主法典的地位就凸显出来了,也使得法典的内容更加规范。

第二,唐律采用了封建五刑制度,即肉刑、杖刑、徒刑、流放和死刑,主要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组成。封建制度中的五刑是由奴隶制中的五刑发展而来的。奴隶制度的五刑,主要由肉刑和死刑组成,是墨、魔、宫、革命。在从奴隶制向封建制演变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重要的刑事改革事件,即缇萦上书中国皇帝的事件。汉文帝十三年,太仓县令淳于夷犯罪,被判肉刑,押解到长安受刑。春雨驿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当时的女人一般不离家。在被带到长安之前,他很不开心,抱怨自己没有儿子,关键时刻没有人陪他去长安。这时,小女儿缇萦走上前去,决定陪父亲到长安接受惩罚。

到达长安后,缇萦给中国皇帝写了一封信,信分为三层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他父亲犯了罪,但他不是贪官。“齐国人都叫他连平”。第二层意思是说:体罚有很大的弊端,“伤害妻子的死者不能复活,犯人也不能归还。虽欲改过自新,其道已亡。”。第三层意思是说:我愿意沦落为一个官宦婢女,“赎我父亲,惩罚我的罪,使我可以平反”。汉文帝看到后非常感慨,决心改革肉刑,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改革上迈出了一大步。以体罚为主的奴隶制五刑逐渐演变为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唐律采用了封建五刑制度,接受了包括中国皇帝对刑罚制度改革在内的历史成就。

唐律是一个集体概念,是唐代颁布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唐代颁布的法律以年号命名,包括武德法、贞观法、永辉法、永辉法书、开元法书等。在这些法律中,只有《永惠法书》得到了完整的保存,所以《永惠法书》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词。元代《永惠律疏》改称《唐律亦舒》,沿用至今。

《武德法》后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不同程度地修改了以前的法律,使《唐律》的内容不断完善,更适应时代的变化。武德法是唐代的第一部法律,是在隋朝明凯皇帝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共12篇,500篇。唐太宗即位后,用了11年时间修改了《武法》,颁布了《贞观法》。《贞观法》对《武德法》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包括减少死刑和流放刑的使用,完善重复制度等。《贞观法》的修订使法律更加完善,使之成为《唐律》的最终版本,对后来的法律改动很少。

在制定《贞观法》的过程中,有很多地方值得称道。这里只有两个例子:

一是增加了“五次重复”。重复是指在执行死刑之前,由司法机关对罪犯进行审判,并由皇帝批准作为死刑执行的制度。“三次重复”指皇帝一天决定的三次;“五复”是指皇帝在两天内做出的五个决定。这不仅是对皇帝司法权的限制,也是慎刑的表现。

重复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观法之前有“三次重复”制度。唐太宗误杀张云谷后,又加了“五复”制度。当时张云谷担任程大利,审理被告人是李浩德的案件,认为此人精神不正常,于是告诉唐太宗,李浩德有病,不应以“恶言”罪追究刑事责任。张云谷老家在香洲,李浩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个地方的刺史。当全的监督者万济发现这一情况后,弹劾张云谷,认为他是在枉法,谎报案情,企图纵容李浩德。唐太宗接到权万基弹劾后,大怒,判杀张云谷。太宗误杀张云谷后,后悔重罚。因此,规定发生在首都的死刑案件应采用“五重复”制度,而地方死刑案件仍应适用“三重复”制度。于是,唐朝有了“三复”和“五复”两种制度。

二是增加了“强制服务流”的处罚,代替部分死刑的执行。唐太宗制定《贞观法》时,觉得流放与死刑的刑罚差别太大,所以对一些可以死或不死的罪行适用死刑,于是决定增加“地役权流”刑。这种刑罚比一般流放刑重,比死刑轻,通过强制流放刑的适用,可以使一些可以死或不死的罪行存活下来。死刑改为强制劳动刑的法律有50条,贞观法的处罚比五德法轻。

唐高宗即位后,次年颁布《永惠法》,保留了《贞观法》的内容。考虑到司法人员对《唐律》要有一致的认识,科举考试要有标准答案,《永惠法》的法律正式解释要适时出台。于是,《永辉录疏》颁布。永辉律书由法和议两部分组成,是对法的解释。在中国古代法典中,法疏形式是由永辉法疏开创的,也为后来的一些法典所继承。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颁布《开元法书》,对《永惠法书》进行了微调。微调的主要原因是避讳和地名变化,但风格和内容没有大的变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开元法书》其实是《永辉法书》的翻版。

《唐律》颁布后得到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辉之治”、“开元之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只判死刑29人,开元二十五年只判死刑58人。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律的优秀文本和良好的实施效果对唐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方面,唐以后的宋、元、明、清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这些法典都以唐律为范本。

《宋刑制度》是宋代的一部主要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基本遵循唐律。当然也有一些变化,主要是以“刑事制度”的形式,将宋朝的法律、命令、模式等法律形式整合为一个法典;它还设置了“门”,改变了法律中只有法律没有门的做法。然而,这些变化并没有摆脱唐律的基本风格和内容。

《大元通志》是元代的一部大典,地位与法典无异。它与唐律在体例上有所不同,律数增加到2539条,但很多内容都是取自唐律,尤其是那些大案要案、禁卫令、职制、家嫁、拘死等。

《大明法》和《大清法》的内容减少到7条,法律条文分别减少到460条和426条。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称谓仍然出现在其中。据统计,唐律的内容占这两部律的一半以上。

清代薛将《唐律》与《大明律》相比较,著有《唐明律合编》一书。薛、先后担任山西巡抚、山东巡抚、刑部侍郎和刑部尚书。在工作中,他觉得清朝的法律并不理想,但很难公开说出来,所以他把自己的思想写进了《大明律》和《唐律》的比较中,类似于清朝的法律。逐一比较后,得出《大明律》中的惩罚是“重则重”、“轻则轻”的结论。这一结论说明唐律的刑罚相对温和,是一种理想的法典;但《大明律》中的惩罚是极端的,不是理想的法律。

另一方面,唐朝的高度发展吸引了当时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国家派遣使节来华学习,包括学习和移植唐律。这些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和越南。

韩国高丽王朝吸收了唐朝的风格和内容。公元10世纪制定的《朝鲜法》共有13条,其中12条出自《唐律》,大部分内容出自《唐律》。《朝鲜历史·刑法志》讲的是实话:“朝鲜一代的制度大体上和唐朝差不多。至于刑法,也采用唐律,按时间使用。”

日本也虔诚地学习和移植了唐律。日本从7世纪到10世纪颁布的许多法典都是仿照唐朝法律制定的。特别是《大宝法》和《养老法》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模仿了唐律。日本学者石田卓志在《日本移植唐律考略》一文中说:“从7世纪下半叶,特别是8世纪至10世纪,即日本奈良、平安时期,日本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模仿唐律的法典。”

越南也是深受唐律影响的国家。公元1042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230年颁布的《国朝刑法》大体遵循《唐律》,禁卫、户部婚姻、诈骗、捕死、越狱等篇名,以及内容中的十恶不赦、八议等规定均取自《唐律》。

总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极强的古代法律,它不仅对中国封建王朝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是唐律生命的延续,使其成为中国法制的代表作品,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今天,要想了解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不读《唐律》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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