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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儿童观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现代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论述儿童观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现代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导语:本文论述了儿童观的历史演变和现代儿童观的科学内涵。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外国儿童观的演变历史关于外国儿童观的演变历史,在刘晓东老师的《儿童教育新论》中,他将其分为七个阶段,从原始氏族到20世纪,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期。首先,他认为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儿童的概念已经被淹没在黑暗之中很久了。即使在被后世视为相当文明的古希腊,世界对儿童的社会存在仍然视而不见。对于原始氏族来说

本文论述了儿童观的历史演变和现代儿童观的科学内涵。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

外国儿童观的演变历史

关于外国儿童观的演变历史,在刘晓东老师的《儿童教育新论》中,他将其分为七个阶段,从原始氏族到20世纪,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期。

首先,他认为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儿童的概念已经被淹没在黑暗之中很久了。

即使在被后世视为相当文明的古希腊,世界对儿童的社会存在仍然视而不见。

对于原始氏族来说,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极低,原始人急切地希望孩子加入成年人的行列,所以并没有把孩子当孩子看待,而只是把孩子当作氏族部落的未来成员,当作沦落的成年人。

所以,他们对孩子的看法是,孩子是成年人。

然后在20世纪,也就是欧洲封建社会的时代,西欧逐渐进入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成为维护封建制度的强大精神支柱,僧侣阶层获得了最崇高的地位。教会认为人生而有罪,自然也认为孩子也有原罪。

所以中世纪对孩子的看法是,孩子天生有罪。

直到16世纪,文艺复兴的余晖才进入儿童视野,使得具有人文精神的全新儿童观应运而生。

伟大的教育思想家伊拉斯谟认为,要研究孩子天生的能力和天赋,不要幻想他们的兴趣和成年人一样,不要期望他们的行为像成年人一样。他明确指出,对待孩子首先是爱。

然后逐渐带着一些自然温柔的尊严,而不是恐惧,前者比后者更有价值,用恐怖的手段让孩子弃恶从善是一种奴性的做法。

所以,免费教育是符合孩子的。

用教育手段奴役自由的孩子是荒谬的。

同时,在这一时期,捷克人文主义思想家、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了著名的“种子理论”,认为人天生就有知识、道德、虔诚的种子,可以通过教育得到发展。

他还认为,所有的孩子都可以成为成年人。

由此我们发现,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儿童观是由新人类观衍生出来的新儿童观,但我们发现,虽然这一时期人们认可了儿童的兴趣和自由,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儿童本身具有独特的价值,也没有否认他们对父母的绝对服从。

所以,把孩子当成父母财产的孩子观依然占主导地位。

然后在17世纪,随着启蒙思想的兴起,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儿童与教育观,认为儿童生而无罪,没有原罪,反对体罚,主张鼓励和竞争教育。

最有代表性的是洛克的“白板理论”。他认为,应该允许孩子有适合自己年龄的自由和自主,不应该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不应该阻碍孩子的个性,不应该反对孩子的游戏和应该做的事情。

但是不要让他们做坏事。他们享有除第二种自由之外的所有自由。

他的儿童观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儿童在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社会思潮中的地位,反映了人类解放的现实。

然而,在这一时期,值得我们讨论和研究的是卢梭的儿童观。

他认为童年的存在是自然规律。

他提出,大自然希望孩子在成年之前看起来像孩子,人们应该尊重孩子和童年。如果打乱这个顺序,就会产生一些早熟的果实,既不饱满也不香甜,很快就会腐烂。我们将培养一些年轻的医生和老太太。

他还认为,孩子的精神生活与成年人不同。

孩子有自己的看法,想法和感受。孩子是真实的人,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他还指出,一个孩子成长为一个成熟的孩子,他已经度过了童年。然而,他没有牺牲自己的快乐时光来达到自己的完美成熟。相反,他们携手并进。

在获得年龄理性的同时,他也获得了体质允许他享受的快乐和自由。

如果一个致命的错误摧毁了我们种在他身上的希望之花,我们就不会为他的生死哭泣,我们的悲伤心情也不会因为以为是我们给他造成了痛苦而更加难过。我们可以对自己说:“最起码,他很享受童年。

我们没有剥夺他任何大自然赋予他的东西。

由此可以看出,卢梭否定了童年只是为未来的成人生活做准备的思想,指出儿童也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这一观点在儿童观和儿童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他的儿童观极大地推动了幼儿教育的发展,所以人们常常把“儿童的发现”与卢梭联系在一起。

卢梭之后,教育领域出现了“教育心理学”运动,主张教育应以心理规律为基础,这也包括对儿童心理的认识。

这场运动主要发生在19世纪,裴斯泰洛齐、赫尔巴特和弗罗贝尔是这场运动的主要参与者。

其中,德国哲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家赫尔巴特一生的主要工作是对“统觉”的心理学概念及其教育应用进行理论解释,他首次提出教育的首要科学是心理学;弗罗贝尔的观点和卢梭、裴斯泰洛齐比较接近,认为人性是善良的,教育必须遵循孩子固有的成长规律,这样孩子才能自然自由地发展。

但都认为教育的前提是认识和研究孩子,都有教育活动的实践经验。

因此,他们对儿童心理的认识为建立科学的儿童心理学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然后在1882年,德国生理学家、心理学家普赖尔发表了《儿童精神》,这是他儿子从出生到第三年年底的系统观察日记。他的出版标志着经验儿童心理学的建立。

在19世纪到20世纪的过渡时期,随着科学儿童心理学的建立,尊重儿童的声音越来越大,使得儿童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世纪出现了杜威、蒙台梭利等著名的儿童教育家。他们都强调尊重儿童,坚信儿童的发展潜力,主张教育要在不违背儿童天性的前提下进行,强调避免教育压迫儿童;与此同时,在本世纪,在空之前就有了儿童研究的盛况,出现了皮亚杰等著名的儿童心理学家。他们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儿童心理,揭示了儿童心理的内在机制和发展规律,创造了不同的儿童心理发展理论,有助于科学地理解儿童丰富的心理世界。

在20世纪,儿童研究已经与理解人类精神文化的发生联系在一起。

本世纪,国际儿童组织成立,《儿童权利法》获得通过,从而使尊重和关爱儿童成为全人类通过政治和法律渠道共同开展的国际行动。

整个社会对孩子越来越多的关心和重视,时代精神的光辉开始聚集在孩子身上。

在充分了解西方儿童观的演变之后,我们也应该对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儿童观有所了解。

四.中国儿童观的演变历史

一开始是传统的孩子“儿子”观。传统儒家认为,让臣死,臣就得死;父亲让儿子死,儿子就得死。

显然,孩子在父亲面前没有自己的权利。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孩子,自由安排命运,就像暴君可以随意对待孩子一样。从这种儿童观可以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的观直接影响着儿童观。

第二,把孩子看做是家族传承的工具,因为他们认为孩子是父母身体和精神的后代,是家族权利和财产的继承人,所以他们认为生孩子是另一种延寿和追求永生的方式,他们也把孩子看做是荣耀家族的工具。自古以来,他们都认为“父亲比儿子更珍贵”。

领养孩子防老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也是父母抚养孩子的主观愿望。这个概念也把孩子当成工具。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儿童观基本上属于工具主义,将儿童视为工具。传统文化是成年人的利己主义,孩子只能从属于成年人,围着成年人转。

直到近代,五四时期,鲁迅在文学领域提出了“儿童本位论”,主张儿童文学必须以儿童为本,适应儿童心理,为儿童服务;儿童文学必须以儿童为中心,以儿童为主体,以儿童的心理特征、认知水平、接受能力和精神需求为标准,才能成为儿童喜爱的文学。他的历史理论对冲击封建落后的儿童观,提高儿童文学的地位,促进儿童文学的发展起到了作用。在教育领域,受西方哲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的影响,陶行知和陈鹤琴提出了尊重和解放儿童的口号和主张。

然后是当代中国,“从红里来”、“从黑里来”的概念在那里存在了一段时间,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人们观念的解放,人们对孩子的观念也解放了...在教育领域提倡爱和尊重儿童。中国政府不仅不断加强中国儿童的福利和教育,而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为儿童事业发展采取的一致行动。

通过回顾中西儿童观的演变,我们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儿童观。

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和传统所反映的儿童观的内容与西方儿童观的发展完全不同。

因为中国和西方的历史演变也是不同的。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制度必然会对中国的儿童观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中西儿童观发展的共同点,即每一次历史变革都会成为儿童观发展的巨大动力。

现代儿童观有以下基本内容:

1.孩子是社会人,应该有基本的人权。

2.孩子是发展中的人,不能和成年人划等号,或者强加一套成年人的标准,或者让孩子自然自由的发展。

3.童年不仅仅是为成年做准备,它有自己的价值,孩子应该享受快乐的童年。

4.孩子是主观的人,在各种丰富的活动中不断建构自己的精神世界。

5.每个健康的孩子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6.儿童的天性是积极向上的,他们本能地喜欢并需要探索和学习,他们的认知结构和知识宝库是在与客观环境的互动过程中自我构建的。

7.实现全面发展和充分发展是每个孩子的权利。他们与生俱来的生理遗传,充分赋予了他们实现全面发展的条件。只有通过全面发展,才能充分发展。

8.儿童的学习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模仿学习、交流学习、游戏学习、探索学习、操作学习和阅读学习。

成人要尊重孩子的各种学习形式,为孩子创造相应的学习条件。

旨在保护儿童权益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也很好

很明显体现了现代人对孩子的看法。

《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是:

1.尊重孩子看法和意见的原则:如果有什么事涉及到孩子自己,一定要认真听取孩子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2.不歧视原则:每个儿童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儿童不应因为自己或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国籍、语言、宗教、出生、财产、残疾等而受到歧视。,他们的所有权利不应受到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地位、活动、信仰和意见的影响。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目标是《公约》的首要考虑。

所有涉及孩子的事情和行为都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4.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尊严,保证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质量。

《儿童权利公约》列出了儿童拥有的最基本权利:

1.生存权:所有儿童都有权生活和接受尽可能高标准的医疗保健。

2.发展权:包括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为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他们在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和精神需求。

3.受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身体和性虐待以及经济剥削,免遭战争、遗弃和忽视照料;当儿童需要时,他们总是得到适当的护理或康复服务。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包括孩子对任何影响他的事情发表意见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儿童的法定权利:①生存权②受教育权③受尊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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