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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 宋代是如何处理贩卖儿童的事情:再买回来

导语:贩卖儿童和妇女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行业。据李周介绍,先秦时期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置了“出质人”的职位,“掌管贿赂、人、马、牛、兵器、战车、城内珍品”。这里的“人”是指奴婢,其次是“马和牛,武器,战车,和稀有物” 孩子们 东晋时期,政府也从奴婢交易中收税。《隋书饮食志》

贩卖儿童和妇女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行业。据李周介绍,先秦时期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置了“出质人”的职位,“掌管贿赂、人、马、牛、兵器、战车、城内珍品”。这里的“人”是指奴婢,其次是“马和牛,武器,战车,和稀有物”

孩子们

东晋时期,政府也从奴婢交易中收税。《隋书饮食志》载,“晋已渡河,凡卖奴隶马匹之货,皆有券,率一万元,官估计四百,卖者三百,买者一百。”税率为4%,其中3%由卖方承担,1%由买方承担。

其实在宋朝以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贱口”的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列为贱民,不具有“国民”的地位。相反,它被视为所有者家庭的私有财产,可以带到市场上出售。比如《唐律》中明确规定:“奴婢的母狗,法律胜过动物生产”;“奴婢和财富一样,就是被主人惩罚”。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着牛在市场上卖没什么区别。

此外,历代都有非法买卖人口的行为,称之为“卖人略”,包括卖好人略和把别人的奴婢转卖。法律不允许这种人口贩卖。

进入宋朝后,奴婢贱口制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贱口的含义与以前不同。它不再是主人家庭的私有财产,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由公民。奴婢与主子家的关系不是个人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称这些奴婢为“女使者”、“人力”。要雇用一名女仆,必须签订合同,说明雇用期限和工资。期满后,主仆关系即行解除。为了防止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隶的最长年限:“在法国,雇佣一个人为奴以十年为限。”也就是说,从前合法的奴婢贸易在宋朝是非法的。

奴隶女孩

当然,宋代奴婢贱口制度的解体有一个过程。一般来说,北宋有好便宜口制度的残余,所以有零星的合法奴婢便宜口交易;南宋时期,物美价廉的制度基本消亡,没有合法的奴婢和廉价口的买卖。我们说美国以一场内战结束了奴隶制,而宋朝通过文明的自发演进,逐渐告别了奴婢制度。可惜“去役化”的进程在宋亡后中断,元明清出现了役权和贱口制度的回归。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语言习惯上仍然保留着“奴婢”的说法,经常把“雇佣”和“买卖”混为一谈。因为抄唐律,《宋刑制》也包含了大量的“奴婢”字,容易让不清楚的读者误以为宋朝有奴婢制度。我们读历史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其实南宋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兴通是汉唐古文,法家五经也是。国家之初,有相当多的南北朝法律和五代临时命令。比如‘奴婢不能与齐敏在一起’,有‘奴婢婊子,类似动物生产’的说法,...不用于培训,全部应删除。”

宋代法律对买卖人口的严惩

虽然奴隶贸易在法律上已经被宣布为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宋朝没有贩卖人口。事实上,宋朝的轻微贩卖人口罪相当猖獗。比如北宋末年,福建的“天生有牙的人,或者是设计没图运气好的人,或者是挣女人女仆钱少的人,说要当老婆,或者要养孩子,引诱偏远的家庭不再躲藏,以后带他们到各个地方,展示卖掉,找深利”。再比如南宋初,四川“有很多人不上浪露面,策划牟利。龚玉、福成、泸州等地与生来就有牙齿的人交流,引诱稍好的女子,或沿河乘船,每船不少于几十人”。这里的“嘴型男”是当时的职业人贩子,专门拐卖儿童、拐卖妇女。

奴隶女孩

宋朝的法律是地狱付的拐卖人口行为。宋人自言自语:“稍为人之法,最严重。”根据《宋刑制》“小贩为奴婢,扭;对于作曲家来说,心流三千里;对于妻儿孙儿,他们会服务三年;所以杀人者同强盗法;而且一个减一个。”宋朝政府将贩卖人口分为“轻微贩卖”和“和解”。轻微贩卖相当于拐卖,调解相当于拐卖。而且诱奸罪比贩卖罪略轻。但是十岁以下的孩子,即使被勾引,也是以轻微贩卖人口罪处理。

根据这一立法,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宋朝政府抓到一个拐卖儿童的人,会根据被拐卖儿童的经历给予不同的处罚:凡是把儿童卖给别人当奴婢的,都会被判处绞刑;略卖为农家童工,流放三千里;如果你把它作为别人的后代卖掉,你将被判三年监禁;对被微卖者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理。宋朝的强盗法很严,第一条通常是死刑。

我们知道,中国现行法律对人贩子处罚很重,但对买家几乎没有处罚。因此,许多法律学者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对购房者的处罚力度。根据宋朝的立法,如果你知道这个孩子是被拐卖的,但你为此付出了代价,那么你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知其无知,纵容,同相贩卖,而略,纵容歌曲,奴隶,购买,每一个贩卖者都是犯了一等罪;用知识展示和购买,各与第一个购买者;虽然不知道什么时候买,但是知道的人买了之后不说也是知情的。”买家比人贩子罪轻。法律也会严厉惩罚隐藏被拐卖人口的交易中介:“他们的知识引领了牙科保险,如果他们隐藏了那些被轻微引诱的人,他们就会遵循隐藏犯人的法律。”

孩子们

一旦找到,那些被稍微收买的孩子和妇女就被政府解救出来,送回原来的家庭。例如,宋太宗的一项立法规定:“当人口得到核实时,他们将要求得到他们的根,并把他们送到他们的州府和支付他们的家庭。还是让粉墙一个个展现出来。”在宋仁宗,“湖南人掠夺他们所爱的人,并把他们卖到岭那边做奴婢。为广东提供了一些监狱,下令逮捕和命令陈,并让2600多名男女返回家园,但世界很少知道他们。”广南东路的犯罪官员詹洲破获了一起大案,解救了2600多名被绑架者,并将他们送回了家。

政府出资赎回被卖的儿童

除了非法的小贩卖和诱人的犯罪,宋代还有一种无奈却合法的人口贩卖:贫苦家庭因为养不起未成年人,不得不出卖子女。比如《简毅志》讲了一个故事:北宋末年,有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两个儿子出生在人民家庭,荆楚饥寒交迫,贫穷无法生存。他的丈夫是田的仆人。”

按照今天一些“奥地利学校”众所周知的鬼话,这叫“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为只有承认儿童监护权可以自由转移,才能杜绝拐卖儿童的黑市。

孩子们

当然,宋代政府不可能像今天所知的“奥地利学派”那样理解很多经济术语,但其人文关怀却能把“奥地利学派”甩出100条街。在宋代,因为贫穷而出卖子女,虽然不算犯罪,但无疑是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宋政府的反应是用公款为贫困家庭赎回孩子。“赎买”的干预模式也意味着宋政府默认这种人口交易是合法的,但很不人道。

我们来看几个例子:《宋史·唐太宗传》,2002年7月,唐太宗“下诏让陕西边境各州饥民男女嫁入附近部落,官吏赎买”。范仲淹的文章中也记载了这一事件:“臣闻淳化之事,太宗因边户闹饥荒,多卖人口入国,颇为体恤。专案组赎回了货物,还了父母。”大中祥符三年,宋真宗也鞠躬:“在陕西人民饥饿之前,那些有蝎子的人,官方出钱赎回他们的家。”

因为父母卖的孩子很多都被政府赎回了,所以很多家庭都不愿意出钱领养,因为领养之后,被政府发现了就会被赎回。虽然没有经济损失,但是浪费时间。明道元年,有官员向仁宗皇帝提议,民众应默许人口交易:“淮南人若饥多于男女,官必自付。现在的人民不敢雇人,穷人没有自我存在,希望听他们的。”其实这里的“招男女”,就是把家里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婢,不然政府也不用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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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同意了这位官员的建议,但宋政府的救死扶伤政策并没有停止。李青八年,河北郢、莫、恩、冀等州年岁饥,百姓多子。“给了英、莫、恩、纪二万元,赎回了饥民的儿女”。南宋隆兴元年,宋孝宗也有诏:“中都、平州、荒区为契丹所掠,有质卖妻者,官赎之。”

对于宋朝实际被拐卖的儿童数量,宋政府的赎买政策可能是杯水车薪。但出于关心仁者的思想,政府把别无选择的孩子赎回来卖给穷人家,这是大宋文明的突出点。我的见识有限,不知道其他朝代是否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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