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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

导语: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省制,元朝以后中国最高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在中国古代,皇宫的禁地被称为“省”,即省的中部。魏晋时期,在中央设立中书、尚书、门下三省,协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各省成为官方签名。北齐到隋唐,地方出

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省制,元朝以后中国最高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在中国古代,皇宫的禁地被称为“省”,即省的中部。魏晋时期,在中央设立中书、尚书、门下三省,协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各省成为官方签名。北齐到隋唐,地方出了问题,经常在地方设台。“台湾”指中央尚书省,代表中央政府办事。金熙宗]天惠十五年,在刘玉伪齐故里设台省。后来遇有重大事务,中央经常派尚书省的官员到地方上办事便宜,说“与尚书做生意容易”。然而,晋代的尚书省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一级的临时机构。

袁继承金制,忽必烈以中书省宰相为国家政务,将地方尚书省改为中书省。从中期到第一年,有陕西、四川、河东等省,仍是朝廷的派出机构。随着疆域的发展和政局的稳定,直到大德年间,全国共有十一排中书省,包括灵北、辽阳、豫陕、四川、甘肃、云南、江苏、浙江、江西、湖广、郑东,京畿道、陕鲁、内蒙地区除外,均划归中书省和直属西藏的郑玄学院。省已成为固定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但另一方面,它仍然保留着一些原有的政府机构性质,省与中书省是“互为表里”的。该省设立了一个平章来处理政治事务,指挥一个省的军事、民政、财政和水运权力。有成、左成、申智郑石、郎中、袁外郎等官员掌管一切。省直属机构包括校对研究所、照片研磨研究所、书架图书馆、理性查询研究所和都镇夫斯。各省因此成为最高的地方行政区划。

明朝初年,仍沿用元制,并在当地设立了汉书省。明太祖朱元璋认为省的权力太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先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调至中书省任承宣大臣。先后设立了包括北平承宣局在内的13个承宣局,其中6个转到首都所在地应天。此后又增加了交趾、贵州、云南等地宣布政府。永乐十八年,以北平为都,改为北平组织部,辖地由直隶改为南京。宣德二年十一月,调任政治部。从此至明末,全国共有13个部: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每个省都有一个成宣部司、一个知府司和一个指挥使司,分别管理一个钱谷、刑名和军政事务。因为都是命令使官更高,所以统称都、部、夷。元朝时,一切政务都由各省接管,现在分为三个司,加强了中央集权。

清朝建立后,将军、将领、大臣被派往东北地区、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等地区。在广西内陆地区,仍然实行省制,省管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顺治元年,明朝北直隶改为直隶省,第二年南直隶改为江南省。一共十五个省:直隶省(正定府初治,八年保定府迁至康熙)、江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广省、广东省、广西省,康熙六年江南省分为江苏省和安徽省(最早送到江宁府,乾隆二十五年后在边疆先后设省: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全国二十三省

明初一省三司分权制解决了地方权力过度集中的矛盾,但也产生了新的弊端,即三司分立,互不控制,对处理地方重大突发事件极为不利。因此,自宣德以来,无论是边防军还是地方动乱,都陆续派出了具有中组部、书院一、二等职衔的督抚、督抚处理地方事务。宣德之初,有陕西、南麂、浙西、辽东、宣大诸侯,正统年间,有云贵诸侯。景泰以后,地方上多有风吹草动,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嘉靖以后内乱外患不断,各地普遍设置督抚和督抚,控制都城、布匹和报刊。诸侯主要是为军事办事,所以多位于边境地区。比较固定的有:吉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广东、广西。总督主管民政和军事,各省都有。有的诸侯管辖两地,如山西、河南巡抚,有的省一巡抚,如福建,有的省几巡抚,如陕西、宁夏、盐绥、甘肃。但总督和明朝总督始终是中央派来的钦差大臣,都是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察院。总督、总督和三司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之间的关系,主要地方事务的三司听从他们的约束,而地方日常事务仍然由三司管理。

清初,为了消灭南明势力,建立了一省一监制度。康熙、雍正年后不断增减,乾隆中期后全国确定为8诸侯15诸侯。直隶、四川、甘肃三省没有总督,但总督、巡抚负责;山东、山西、河南三省都没有省长,只是省长和省长的职责变得定制化。总督管文武,军政,总理管军政,边防。省长主管一个省的地方行政事务,职权略低于省长。总督和总督拥有军事权力,视察官员和管理其监督地区的人民,从而成为最高级别的政府官员。

在总督和省长之下,每个省的行政机构是政治事务部和司法监督部。程玄的政治使者部有一个政治使者,一般叫“藩部”或“番台”,地位比巡抚低。他掌管一个省的行政管理和该省财富的出纳。知府部有一个知府,一般叫“司源”或“元太”,地位略低于省长。“以被劾之事,掌管一省之刑名,振纪律,明吏治”,以省长会议处理大案要案,也管理全省的邮政事务。所以就省长而言,有四任省长,布衣和新闻。政治部衙门由经验部、磨片部、理性问询处等办公室组成。省知府衙门由经验部、照相馆、监狱部组成。三藩司、郎司的辅佐官对这些官员大加赞赏,除了负责地方外,还有专职道士官,负责全省粮、盐、河河道,各省设置不同。此外,每个省都设立了一个学校行政机构,是一个省负责教育的最高官员,其地位略低于省长。清末,治学之政被削,学部被改;将省司法厅改为制定厅,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在一些省份,我们设立了代表机构来处理公众代表;增加巡逻路和叶全路,控制全省的警察巡逻事务、农业、工商以及各种交通和邮电事务。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先后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台湾等23个省。1928年9、10月,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宁夏四省新设,增至29省。1945年8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划分为辽东、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兴安、嫩江九省,之后又增加到35个省。

起初,各省的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制度。1913年1月8日,《统一各省现行地方行政公署组织令》颁布后,统称为行政公署,设民政局长一名,由总统任命,负责省内的总理政务;设立总务室和内务、财政、教育、工业4个部门。1914年5月23日,根据“省官制”,行政公署更名为巡防大使公署,总统任命一名巡防大使负责全省的文官、巡防队和警卫队,并由政府专门任命,监督特别官署的财政和司法行政等行政事务。设立政务大厅,设主任,推荐内政部移交总统,协助巡防大使负责全省事务;大厅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工业四个部门,分别负责政务。1916年7月6日,他被改为总督。1917年9月6日,颁布了《教育署暂行条例》和《工业署暂行条例》,设立了总督公署行政公署教育工业二科,下设财政、教育、工业三个部门和一个警卫室;每个办公室、处置办公室和主任应由总统任命,总理办公室和办公室应处理事务。1921年6月23日,《省参事会议条例》颁布,设立参事会议,由12位会长和省参事组成;校长由总督兼任,省参事由总督就省内各部、各部主任和各省人民委派和聘任,其余由省议会选举产生。

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了《省政府组织法》。它规定“省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下,受国民政府的命令,处理全省事务。”它成为国民政府省级组织法的基础。该法废除了原省级行政机关的单一制度,采用合议制。省政府有几个成员,成员之间互选省主席。它有一个秘书处和军事、民政、财政、建设、商业、教育和农业和工业七个部门,主任也是省政府的成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1931年3月23日第六次修订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省政府称之为“根据国民政府大纲和中央法令,全面管理全省政务”。成员7 ~ 9人,由中央任命组成省政府委员会。有一名主席,由国民政府从省政府成员中任命,代表省政府行使决定省政府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职权。如果他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省政府成员会互相推搡,要求临时代理。它还有一个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和建设四个部门,每个部门都由行政院的有关部委领导。秘书处应设一名秘书长,由他短暂任命,在省政府主席的命令下负责各项事务。各部门设主任一人,由行政院从各省政府委员中选任,报请国民政府任命,主管各部门之事务,并指导及监督其工作人员及所属机关。1936年10月24日,根据行政院颁布的《省政府办公室暂行条例》,秘书处、办公室和保安办公室均并入省政府办公室,由省主席负责省务。1939年7月22日,根据行政院颁布的《省政府在战区设立办事机构条例》,省政府在所辖地区行使职权。政务处设主任一人,由行政院从省政府成员中委派至国民政府,负责政务处之事务。1945年9月21日,《台湾行政长官办公室组织条例》颁布,台湾暂时设立行政长官办公室,行政长官依法主管全省政务。1947年4月,台湾省也实施了省政府组织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实行了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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