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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最普遍的基层官职——「 ”啬夫”制度探析 秦汉时期最普遍的基层官职——「 ”啬夫”制度探析

导语:秦汉时期最常见的基层官职——“黑赋”制度探析: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啬夫,是秦汉时期设立的基层官吏,在史书《说文解字》中有云:「 ”啬,爱濇也。从来从㐭。来者,㐭而藏之,故田夫谓之啬夫。”可见,啬夫是指和农事相关的基层官员,这也是秦汉时期对于啬夫的普遍认识。 啬夫分为县啬夫,官啬夫和乡啬夫等,是秦汉时期各基层组织的一个官职。 啬夫的分类 县啬夫、乡啬夫 在《韩非子

秦汉时期最常见的基层官职——“黑赋”制度探析: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一下它们。

啬夫,是秦汉时期设立的基层官吏,在史书《说文解字》中有云:「 ”啬,爱濇也。从来从㐭。来者,㐭而藏之,故田夫谓之啬夫。”可见,啬夫是指和农事相关的基层官员,这也是秦汉时期对于啬夫的普遍认识。 啬夫分为县啬夫,官啬夫和乡啬夫等,是秦汉时期各基层组织的一个官职。 啬夫的分类 县啬夫、乡啬夫 在《韩非子·说林下》提到晋中行文子出行,过于县邑,从者曰「 ”此啬夫,公之故人,公奚不休舍?” 中行文子是春秋时期的人,在这段材料中称县长官为啬夫,也是春秋时期固有的称谓。 《百官志》中有记载,”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富多少,平其差品。「 ” 而乡啬夫则是乡的行政长官,主要掌管的是一乡的徭役,赋税和诉讼的工作,不仅如此,乡啬夫还兼有掌管户籍,开具出行证明等职责。 各种的官啬夫 秦汉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各种类别的啬夫,这种啬夫在秦汉资料中统一称为”官啬夫「 ”,包括虎圈啬夫,暴室啬夫,室内啬夫,陵庙啬夫,市啬夫,司空啬夫等几十种,主要负责掌管各领域内的工作,官啬夫在秦汉时期的设置是极其普遍的。 啬夫的秩级 秦代的啬夫主要记载于《云梦勤简》。 在《云梦秦简》中,县啬夫为县城长官的别称,然而其官阶和地位也要高于县长官,所以,也称为大啬夫。 秦汉时期的县长官一般分为县令,长,而县长官的秩级,在《商君书·境内篇》中有”千石之令「 ””八百之令「 ””七百之令「 ”和”六百之令「 ”的记载。 而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有”六百石以下「 ””五百石以上「 ”的记载,所以,在秦始皇时期,县长官的秩级俸禄有五百石之多。 秦代的官啬夫为县和都官下属的主管机构,对于所负责的事物都负有主要的责任,而县和都官的长官也需要负有一定的监督和连带的责任。 ”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有秩吏的秩级要高于月食者,一般的「 ”有秩吏”在秦汉时期指的是秩级在百石以上的官员级别,而月食者相对而言地位较低,属于斗食之吏; 啬夫的任免,罢免 秦律中规定,各县都官及十二郡免除啬夫和任命啬夫的时间一般为每一年的十二月到来年的三月这四个月时间,如果因为啬夫发生意外或者是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可以随时补充而不用等到规定的时间。 当官啬夫缺席或者是不在的时候,不能由身边的佐、吏代理其职责,而是需要令吏代替; 一旦官啬夫被罢免,那么所在的地区必须马上任命和选取新的官啬夫上任,如果超过了两个月还没有任命到合适的官啬夫,那么所在地主管的令,丞则需要接受违反律令的责罚。 而官啬夫的任免条件,则需要选取为乡的父母官或者是有学问有德行的人为之,所以,地方长官对于啬夫的任命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如果一旦官员啬夫被罢免,那么县的长官需要对其进行核实和验证,并且及时任命新的啬夫来替代工作,犹如现在的人事变动。 而作为官啬夫底下的辅佐佐和史,也不能直接接替官啬夫成为新一代的啬夫,也不能随意调动或者是罢免,而是需要辅佐新的啬夫。 田,乡部的主管官吏一般称之为乡部啬夫和田啬夫。在吕后二年时期,乡啬夫的秩级分为三等,分别是二百石,百六十石,百二十石;田啬夫的秩级为二百石,并没有见百六十石和百二十石; 到了西汉中期以后,啬夫的秩级就发生了一定的变动,分为百石和斗食两个官阶,百石啬夫称为有秩吏,和斗食啬夫相区分。 啬夫的奖惩制度 在秦汉时期,啬夫为各种具体事务的主管基层官吏,也是封建官僚统治的基层组织。为了加强对于啬夫的管理,统治阶级也制定了相当严格的奖惩制度。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中记载: 「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束脯,为旱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 秦汉时期,国家鼓励农耕,针对于啬夫的鼓励措施还是非常有效的。 在对农作和耕牛的审核中,成绩最为优秀的,可以得到一壶酒和十条干肉的奖励。 秦朝时期,对于各级大小官吏的赏赐中,赏赐酒肉是最基本和常见的方式,不仅如此,朝廷对于啬夫的赏赐还包括其他方面,比如钱财,衣物,甚至是升迁的奖励。 同时,秦律对于啬夫的惩罚措施也是非常严格的,啬夫违反纪律之后最常见的惩罚是”赀罚「 ”,分为赀一盾,赀一甲和赀二甲。 《说文解字·贝部》中称:「 ”赀,小罚以财自赎也。”盾和甲都是秦汉时期的军事物资,赀刑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刑法,主要是惩罚啬夫的失职之罪。 《效率》中记载:”官啬夫,冗吏皆共赏不备之货而入赢。”就是说,如果发生了食物腐烂或者是物品损失的话,主管的啬夫需要按法律进行赔偿,还要接受上级的”训斥「 ”; 如果作奸犯科,那么还需要接受流放的罪行,可见对于啬夫来说,惩罚制度还是极其严格的。 而到了汉代,律法中对于啬夫的失职行为一般都是处罚金,罚金的数量也可以分为一两,二两和四两这三个等级。 《二年律令》中说:”赎耐,金十二两。赎千,金八两。「 ” 如果是在渡船的过程中,发生了人马伤亡的严重情况,那么赎金的数额就会更大,多达十二两或者是八两。 参考文献:《史记》《汉书》《后汉书》《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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