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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一种奇葩规定:官员不能跟这三种女人结婚 清朝有一种奇葩规定:官员不能跟这三种女人结婚 不然处罚很严重

导语:清朝规定官员不能娶民女、乐人和贱民,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这是由于古代等级观念比较明显,官员地位高,不能娶低下女子,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官员欺压百姓。此外,乐人和贱民的身份都比较低下,娶了会丢失官员的形象和信誉。

清朝有个很奇妙的规定:官员不能娶这三种女人,否则处罚会很重。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地看一看它们。

婚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在古代当然也是。古代的婚姻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惯例,很多时候男女双方连面都没见过,就稀里糊涂结为了夫妻。这种包办婚姻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最后在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土崩瓦解,我国的《婚姻法》就对当今婚姻做出了各种解释和保护。 然而大家知道吗?清朝也有婚姻法,也对那时的婚姻列出了各种规则,这部古代法律叫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在《律例》里面出现了许多如今看来不能理解的法律,比如有一种奇葩规定:官员不能跟这三种女人结婚,不然处罚很严重。 这第一种女人,就是官员自己辖区的民女。也许会有人不理解,为什么不能娶民女呢?其实两个原因,一是民女和官员之间有着等级差距,娶一个民女会拉低官员的身份地位;二是防止有官员仗着自己的势力,看到漂亮的民女就强抢过来。 这里就有着现代人和古代人的思维差距了。现代讲究的是自由恋爱,男女平等,从没有硬性规定当官的不能娶普通老百姓。然而古代这种等级观念就特别明显,一个地方官在当地就跟土皇帝一样,百姓对其尊重地不得了,要是随随便便找个民女娶来当妻子,那就太掉档次了。 这个规定不仅从当官的方面考虑,还从百姓方面考虑。要是有官员仗势欺人,在街上见到有好看的女子就抢过来,那不就跟强盗一样了吗?因此这样规定也有着对官员的约束。假如一个当官的真心实意爱上了一个民女,这两人之间没有掺杂任何私心呢?很可惜,还是不能够在一起。除非男子愿意主动辞去官职,才能和女子在一起而不受到惩罚。 处罚方法:依照官员职位大小,杖责80到100下不等。等官员被打得半死不活之后,娶来了民女还要被强迫离婚。如果给了彩礼之类的,全部都要充公。 第二种女子是乐人。乐人总的来说就是那些以弹唱取乐他人的青楼女子。这项规定就比前面那项更好理解一点了,对于这种卖艺或者卖身的女子,人们对其一直有着放荡、羞耻、败坏风俗等印象。若是一个官员要娶这样一个女子,必然会造成该官员沉溺女色、不知廉耻的形象。 民众对于这样的官员也会产生不信任,这样一来就不能更好地管理地方了。因此,清朝法律明令禁止这种情况发生。其实不止是清朝,宋朝、明朝等朝代都有类似的规定。 处罚方法:先打60大板,再强制离婚。不止官员本身,他们的子孙辈如果娶了乐人,也要遭受同样的刑罚。有爵位的官员犯了这条禁令的话,还要降爵。 最后一种女子则是贱民。其实不只是官员不能娶贱民,正常的平民也不能娶贱民。贱民只能和贱民之间通婚。贱民是哪类人呢,总的来说就是那些罪官的亲属和做着低等下贱的职业的人,例如奴婢、娼妓、皂隶、倡优、乐户、丐户、堕民、疍民。 古代不仅身份区分很严格,阶级区分也很严格。官员一旦娶贱民,首先名声传出来就很不好听,而且还会遭到周围人的嗤笑和冷眼。 处罚方法:娶贱民的人,不论是否是官员,都要处以杖刑,打80下到90下之间。如果不知道对方是贱民的话,可以免除责罚。但是不管知不知道,都要强迫离婚。 以上就是《大清律例》规定的官员不能娶的3种女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这些法律早已废除不用,但我们可以研究这些条例,去探寻古代的婚姻和阶级,也是一种有趣的体验。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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