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产生历史 全国人大产生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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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成立于1949年,选举中央政府,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全国“两会”成立于1959年。第三次CPPCC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天,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同时召开,CPPCC委员到NPC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此后,第四个CPPCC相当于第三个NPC,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至两天召开。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停止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复会。所以从1978年开始,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会议就完全同步了。
三月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始于1985年。此前,会议时间从年初到年中到年底不等。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CPPCC为例。一届在2月,二届在6月,三届在8月,四五届安排在11月。
从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召开至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3月3日和5日开幕。人大议事规则写为“第一节”。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中心主任蔡解释说,原因之一是有两个假期:元旦和春节,通常在一月或二月。
自1998年以来,会期一直相对固定。除了涉及大选的会议通常持续两周之外,历年的“两会”会期一般控制在10至12天左右。
NPC议员是如何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得超过3000名,具体分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在工作程序上,上届全国人大普遍通过了下一个《关于NPC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确定了NPC代表总人数、城乡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比例、港澳台、军队和归侨代表人数;此外,还需要规定每个选举单位完成选举的时间。各选举单位应当按照分配的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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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历史背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背景: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适合中国国情,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这是由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决定的。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能是资产阶级专政,也不能是无产阶级的一个阶级专政,只能是一切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所说的“人民民主专政”。适应这种政权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用旧的民主议会制,也不能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制度,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中各革命阶级和各方面的代表一起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党派的意志和要求,才能极大地调动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革命热情,才有最大的力量完成革命和建设的任务。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和56个民族的国家。
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就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国抵御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期稳定的可靠保证。
各级人大代表是怎么选举出来的?如何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种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发表意见;依法联合提出议案、质询、罢免案件;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获得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所需的信息和各种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执行宪法和法律;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种议案、报告等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工作;积极参与统一组织的巡查、专项调查、执法检查等履约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选民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明,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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