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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张宗昌 不要神话唐朝反腐 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导语: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现代刑法中没有明确的受贿罪的概念。唐朝也不例外。没有“受贿罪”这回事,《唐律》也没有“受贿罪”的罪名。为此,唐代规定的受贿罪比较宽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均视为受贿罪,相关罪名纳入“六赃”制度。 说到“受贿罪”,不得不提的是,自先秦以来,古代对受贿罪的称谓已经从“墨”、“受贿罪”发展到“受贿罪”,直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现代刑法中没有明确的受贿罪的概念。唐朝也不例外。没有“受贿罪”这回事,《唐律》也没有“受贿罪”的罪名。为此,唐代规定的受贿罪比较宽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均视为受贿罪,相关罪名纳入“六赃”制度。

说到“受贿罪”,不得不提的是,自先秦以来,古代对受贿罪的称谓已经从“墨”、“受贿罪”发展到“受贿罪”,直到唐代受贿罪才被规定在受贿罪中,古代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赃物”是指非法取得的财物。

《唐律》十二篇,分别是:命案、禁卫、职制、家嫁、马厩、库房、擅兴、贼贼、打官司、诈骗、杂法、捕死、越狱。惩治赃物犯罪的立法主要分布在《名例法》、《职业制度法》和《贼贼法》中。

上述“赃物”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唐律》首次将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概括,将所有具有“赃物”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种赃物”,即“赃物、抢匪、盗贼、枉法、不枉法、被监管、坐赃”六种颜色。外面的文章都是讲这六大罪的。"

抢劫犯是指用武力抢劫财产的行为,如举行战斗抢劫。

盗窃是指通过盗窃获得财物,盗窃自己管理的财物,称为“从内部盗窃”。

枉法,即收受钱财,是指官员收受贿赂,为行贿者作出歪曲法律的决定。

不枉法,就是收钱不枉法,意思是官员受贿,但不为行贿者歪曲法律。

被监督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下级官员财物的行为。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县长接受了本县人民的财务,他就要接受他的办公室的监督。

拿赃物是指因为不是监督者或普通人的东西而收受他人财物。因为不存在利用职权枉法的行为,所以处罚较轻。本罪的成立主要针对的是监察人的监察人以外的官员,他们利用自己仅有的权力,或者利用与监察人的监察人职务的关系,或者其他亲友,因感情而收受贿赂、出卖法律。

“六赃”中,除了“强盗”之外,其他“五赃”都与官员腐败有关。

唐律规定的受贿罪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利益,还包括人力、物力、女色等非财产利益。因此,唐律中贿赂的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的范围更广。

同罪,必有刑罚措施。唐朝时,腐败被严惩和量化。《职业制度法》规定:官员被钱挥霍,杖一百尺,马加一等,吊死十五匹;不废法,1尺竿90,1马加一等,到30马;被监管财产,1足人员40人,1匹马加头等,8匹马为一年,8匹马加头等,以50匹马为2000英里;受贿降五级,索要财物者加一级。用权威强行索取的人是准变态;派出去的官员,比如在派出去的地方收饲料乞讨的,用自己监管的财物商量犯罪;那些借监前财物的人被当作战利品对待,即使他们接受了猪羊的供应,借了奴婢、牛马、磨等等,也被当作战利品对待。

唐代的丝织品可以作为货币流通。初唐稳定时期一块布价值约200便士。购买力方面,丰收年能买不到两石粮食。这个购买力现在还不到1000块钱,而一尺布才不到100块钱。100元达不到的贪污数额会被一棍子打死,从唐代贪污的严重程度就可以看出来。

从唐代的一些诏令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立法中不仅有刑事处罚,还有一系列对腐败的附带处罚。武则天的《改元广斋上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明确规定,贪官污吏收受钱财,防备他人偷盗,也不能免罪,就像“十恶不赦”一样。在唐肃宗,为了加强惩治腐败的效果,在“登上王位”中进一步规定,受贿和枉法的官员将受到“蔑视生命”和“绝不使用生命”的惩罚。

唐律除处罚外,严格追缴贿赂赃物。所有“和事佬无罪”的战利品,“乞助”或“乞助”的战利品都要归还给主。“互相犯罪的战利品”没有官方说法。如果战利品已经被消耗掉,除了“死亡和分配不应该被征收”,“其他都应该被征收”。也就是说,只有被判处死刑并实际执行刑罚的人不会被返还,其他人都将被返还。即使剧透遇到特赦被判有罪,收受钱财枉法罪还是要还的。也就是说,“那些会原谅和抛弃、偷窃、欺骗和歪曲法律的人,仍然为此付出代价。”可见唐朝对贪官的经济制裁是极其严厉的。

唐代关于受贿罪的立法严格完善,对贿赂官员的处罚极其严厉。然而,唐代的贿赂腐败仍然存在,甚至在晚唐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这是为什么?原因是封建王朝不能真正“依法治国”。

首先,唐朝的反腐立法和措施是很有特权的,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唐朝法律规定的“八议”、“官职”、“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是充分的证明。这些方式使贵族官僚的特权合法化、制度化,使他们的特权比上一代人更广泛、更系统,体现了唐代反腐法律的特权性质。虽然唐代最新的贪污罪规定不能使用“官为上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治贿赂的法律未能得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官的有效运行。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原因

比如唐太宗严厉打击腐败,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员贪,枉法收钱者不赦”。然而,贞观十二年,宗室江夏王力部官员李道宗犯罪入狱。唐太宗说,臣子说:“我天下富,我如秀才马。如果我想在周宇漫步,我不会在观光中休息,也不会在我独特的领域中享受乐趣。如果我去海外访问真金,会不会不中邪?“如果我对自己的姓氏感到满意,我不会拿走我想要的东西。人心贪得无厌,要理智控制。道宗的材料很高,给了很多宴请,足够多的钱了。但是贪婪太尴尬了,让人尴尬!”发了很多议论,说的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待遇只是“遂罢官,削封地”。宗室太子符合八会特权标准,处理时只能慈悲为怀...

同样,皇帝的私人意见和喜好也会影响对腐败的法律惩罚。再比如唐太宗孙子的舅舅孙顺德受贿,孙顺德枉法收钱,罪不可赦的事件。唐太宗非但不犯罪,反而“赐丝”说:“他是人,被丝羞辱,比受罚还惨;如果不知道,杀一个畜生有什么好处?”唐太宗用儒家和法家的思想来处置赃吏首领孙顺德,让他受辱而不是受罚。这种惩罚赃物收集者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得一些享有特权的赃物收集者逃避法律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到法律对腐败的惩罚,表现出感恩和求涉,使得法律得不到尊重,执法力度被浪费。例如,唐中宗时,姚绍之被留下来为御史服务,坐拥战利品,在魏传恭的监督下,得到五百万战利品而死。侯伟的女哥哥救了她的命,所以她减少了她的死亡,并降低琼山的指挥官。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说情,她可以逃脱被处死的惩罚,只是为了贬官。

而且,封建社会的最高领袖皇帝,不受法律监督。历代对官员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是“清官”。皇帝认为“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包庇纵容。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受贿数额巨大,即使不死,也要撤职。武则天因为炼制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朝在惩治当时的受贿罪时,有法可依,但能否很好地发挥作用,就要看执法了。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反腐败法律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导致腐败官员仍然比比皆是。十八大以来,党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旗帜鲜明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与唐朝的反腐败相比,已经实现了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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