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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冤案 清代的麻城冤案:为何当时刑讯逼供蔚然成风

导语:清朝雍正年间,湖北麻城县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冤案——“凶手”即将被绳之以法,但被指控杀人的对象却突然回来了。详见清代袁枚《麻城狱》一书。先是当地的涂不同意妻子杨的说法,有一天杨突然失踪了。他的弟弟杨怀疑是屠杀了他,到处找他。流氓赵说,他听说屠杀了他的妻子,杨然后去县政府投诉,但没有证据,案件不能蓬勃发展。此时,杨实际上隐藏在当地学

清朝雍正年间,湖北麻城县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冤案——“凶手”即将被绳之以法,但被指控杀人的对象却突然回来了。详见清代袁枚《麻城狱》一书。

先是当地的涂不同意妻子杨的说法,有一天杨突然失踪了。他的弟弟杨怀疑是屠杀了他,到处找他。流氓赵说,他听说屠杀了他的妻子,杨然后去县政府投诉,但没有证据,案件不能蓬勃发展。此时,杨实际上隐藏在当地学生杨的家中,他是这起案件的幕后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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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一个村民被埋在河边的一个死去的男孩体内。因为土壤浅,他的身体暴露在外,被一只狗啃了。当地保险应该要求检查。突然,电闪雷鸣,他半路返回。杨闻知时机已到,遂与杨商议,视其尸为杨所有。性别不对怎么办?没关系,贿赂验尸员,直接报女尸。没过几天,尸体腐烂的越来越无法分辨。之后,杨、杨引数十人大闹,诬画杀其妻。这件事惊动了当时湖广总督麦铸,使广济下令高重审此案。

于是屠·如松因作恶被捕并受折磨。“当你看到你的脚踝时,你仍然没有话。是铁让你觉得别扭,肉烟升起,你焦虑,发声。虽然你忍不住要,你赢不了,但你被错误地说服了。”但是尸体是一个没有头发,没有脚,没有指骨,没有血的人。我该怎么办?强迫它被涂成松散的。屠如松此时已经半死不活,只好胡乱辨认。当初挖坟,得到几十根烂木头;再挖个坟,擅长胡子和巨靴,不知道是什么人;最后,坟墓里有一具尸体,足够穿弓鞋了。是个女人!这位官员喜出望外,但突然他看到头骨是白发的,显然年龄不对,他惊讶地放弃了它。

麻城前后发掘的墓葬不少于100座,但仍未获得。每次挖一个都找不到尸体,然后就折磨屠如松。屠如松的母亲徐时,哀悼她的儿子的死亡,所以她切断了她的头发,删除了她的白发,只留下黑色的头发作为一个束;还找到了同乡李显宗的妻子,手臂出血,染了一条裤子和一条裙子;然后打开他死去儿子的棺材,拿脚和指骨去凑;把上面的东西埋在河滩上,然后带领头领去挖。

郭德,监狱设备。然而,黄州知府姜建年打电话给他的县验尸员重新检查,说这是一具男尸,高借口说他的骨头已经被替换,要求进一步的资料。只是一场山洪,冲走了尸体,不能再检查了。太守麦竹同屠杀妻,众官皆赃,遂欲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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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屠呦呦杀死妻子似乎是一个铁案,但它扭转了局面。屠呦呦的妻子师洋意外撞上了杨的邻居,县长陈丁得知阿托快儿进入了杨的家,找到了。成千上万的人在麻城欢呼,走向法庭。知府叫屠如松认了妻。一看到丈夫的样子,杨忍不住上前抱住他的脖子哭了起来:“我害了你!我害了你!”大厅里的人在雨中哭泣。杨、、杨等。一声不吭地磕头求饶。屠如松被判无罪。当时他已经被拘留了很多年。如果他被反复用锅里的煎饼惩罚,他就不再是人,也没有得到任何国家赔偿。

涂的冤案,参见《清光绪八年麻城县志》,与袁枚的记载不同。好像冤屈里有冤屈,案件里有案件。但是,屠对的冤屈和受刑经历大致相似,本文不作详述。

麻城冤案只是清代刑讯逼供导致冤狱的冰山一角。到了清朝,刑讯逼供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晚清重要大臣刘坤一、张之洞在一篇变法纪念文章中说,陈奇很酷:“敲了呼号,血肉横飞...反复折磨,折磨的可怕,很多人拖下去,那就有尴尬。”绍兴王惠祖,干家一代的著名幕布,曾多次评论他的作品。他说对于小偷来说,“一旦到了案,一定要看事实,找出真正的小偷证,才能定案。我们不应该轻易使用酷刑,这会造成不公正和镇压。”他还说:“贼不一定会想尽办法诬告人,或者把自己分死,或者怕惩罚很难,自由地伸出手指的,缓口气的,大概是六七分之十。”可见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极高。

针对刑讯逼供,钱钟书曾分析说:“信‘反真理’逼犯人招供,知‘反真理’逼犯人坐下,殊途同归。如果你想达到你的目的,你必须以一句话结束。不研究情况,就要从不处罚开始。”几句话,说出重点。《旧唐书》上发表的所谓“反现实”,是残暴的官员赖军臣发明的十大枷之七,意思是一旦戴上,就要承认自己的叛乱是真实的,就要认九族。在这里,钱钟书是一语双关。

如果进一步讨论,刑讯逼供在清代盛行的原因如下:

第一,清朝(甚至整个古代)没有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和原则,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必须证明自己的倒置状态,而官员通常预设自己“有权有罪”。除此之外,沿着明朝的法律,清朝规定“人在臀腿受处分的地方,要依法挨打,遇死自杀的,无论如何”,它还规定“抢劫犯、杀人犯,证据要清楚,被告人不吐真言,要用剪辑资料”。清朝的附则也规定:“因公犯罪,依法审问,误杀,或者受处分后因病死亡,都要遵循误杀的规律。”这等于立法支持刑讯逼供。

第二,清代地方司法制度没有划分为现代治安检查法。事实上,从执行逮捕到立案侦查,再到庭审,都是在州县官员“一人政府”的领导下,由同一个团队进行的。律师辩护制度就更奢侈了。所谓的诉讼律师从来没有资格在法庭上辩论,其合法性令人担忧。因此,犯罪嫌疑人很难获得能够帮助其避免刑讯逼供的程序正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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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清代州县官员的审问技巧,和原始社会一样简单。李周的所谓“五声听狱”,至今仍被大多数人视为教条,即“五声听狱官司,求民情”。听一个人辞职;二、听色;听三天空气;听耳朵四遍;五眼听。”这种方法带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明显缺乏严格的法律逻辑。但是,在依靠“五音监狱听证会”得不到满意口供的情况下,无论是当官还是浊官,都可能要求助于“给我大打一架!”

第四,清代郡县官员刑讯逼供,也有自己的“苦衷”。清代公务员严重短缺,这一点已有不少学者指出。清朝时期,试行期极其严格,使得本来就人手不足的地方官员,尤其猝不及防。清朝《刑法志》规定,普通杀人案限于6月,其中州县必须在3月破案,1月破案分工,1月破案总督,1月请教皇帝;抢劫,特大杀人案,秦埠事件,盗掘坟墓,都是杂七杂八的案件。时限较短,仅在4月份,其中各县必须在2个月内解决福州,福州在20天内,师在20天内,巡抚在20天内。重大案件结案时限比一般案件短。

官员违反审调时限,将直接面临“罚款”、“降职”等行政处罚。如果他们被弹劾,有时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此,官员,特别是地方基层官员,不得不将压力转化为暴力,并给嫌疑人戴上手铐。

另外,清代吏治的贪腐也是众所周知的。因利益或权力冲突而打造不公正的监狱并不少见。在每一个不公正的监狱里,刑讯逼供的幽灵不可避免地挥之不去。毕竟清代刑讯逼供的本质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不承认和保护。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他天生的人权,刑讯逼供挑战甚至践踏这种天生的人权。这既是老百姓的悲剧,也是王朝的悲哀;它既反映了土人们的渺小和卑微,也反映了官僚机器的冷血力量;不仅留下了焚烧民权的痕迹,还拍下了滥用公权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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