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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导语:试论经济法的历史必然性。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经济法从产生到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然而,法学界仍在争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否定者认为,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没有

试论经济法的历史必然性。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经济法从产生到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然而,法学界仍在争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否定者认为,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肯定性学派主要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尤其是克服市场失灵。从表现上看,两种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似乎仅限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从更深的层面来说,他们对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其实有截然相反的看法。本文旨在修正和完善传统经济法理论中关于经济法产生必然性的研究,进一步论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一、市场失灵现象分析

市场上有失败

市场,在最初的意义上,是指人们交换商品的地方,然后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机制。伟大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将其比作

“看不见的手”,认为在没有任何外部干预的情况下,这只手可以引导人们最大化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利益。这就是所谓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虽然市场是人类社会迄今发现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并不是看不见的手理论所描述的万能的。以庇古等人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通过规范分析得出结论。因为垄断、外部性、社会不平等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市场有缺陷,看不见的手会失灵。市场失灵,即市场失灵,一般是指市场机制在一定情况下会导致资源配置不当,使自由市场均衡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市场失灵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事物的两面性和发展变化的原则表明,市场不可能总是完美的。当市场运行环境发生变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本身的缺陷必然暴露,市场就会失灵;现代经济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也证明,在现代经济环境下,由于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完全和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单一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无法完成构建良性市场秩序的任务。现代市场失灵主要有以下表现:(1)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负面影响

;(3)竞争失败,形成市场垄断;(4)失业;⑸区域经济不和谐;[6]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⑺过渡使用公共资源等。这些表现都是市场内部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市场失灵也是客观经济规律之一。

市场失灵是一个抽象的表达

市场失灵是对市场不能完成所有社会资源配置这一经济现象的抽象语言概括。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但其各自的内容往往相对具体。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阶段的市场失灵程度与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市场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当市场的运行环境对市场本身的要求越来越高时,市场的相对缺陷就越暴露出来,市场就越来越无效甚至完全瘫痪。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进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当西方资本主义刚刚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时,对当时的经济运行环境要求相对较低。市场几乎可以完成所有社会资源的配置。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就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诞生的,它发源于整个古典经济学时代。好景不长。随着商品经济由低到高的发展,市场失灵日益严重。比如交易规则薄弱导致欺诈泛滥,不规范的商业行为导致交易成本大幅上升,直到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其次,市场失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是不同的。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市场失灵也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市场失灵已经到了政府公权必须光明正大介入的地步。目前,世界经济相对发达。但有些国家或地区仍处于自由市场配置的最后阶段,一般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小国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市场失灵的具体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它往往以个性为特征。研究市场失灵的相对特殊性,对于我们界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产生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说明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具体时间是不同的,关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笼统结论是不科学的。

市场失灵作为社会经济现象的抽象表达,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发现与否来改变其存在。人们可以认识到,市场失灵的意义在于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创造条件,逐步改变市场失灵的存在形式,逐步减少其对社会的二次冲击。然而,人类无法完全消除市场失灵。除非人类社会没有商品交换,否则承认和肯定市场失灵的客观性对于我们研究经济法的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我国传统的经济法理论普遍将公益理论的“市场失灵”理论作为经济法必然性的最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传统经济法理论基本明确阐述了经济法的必然性,但其表述和推理逻辑需要部分修正和完善,以避免学科间不必要的争议。

二、经济法的必然性

市场失灵导致相应法律部门的出现

市场失灵是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反应,往往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副作用。因此,当市场秩序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时,政府必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进行干预,制定相应的法律是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不同时期针对市场失灵的立法是不同的。有学者做了一定的归纳和总结。他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交易成本逐渐增加,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产生。其产生的具体轨迹是:一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因欺诈、违约等行为而增加,非特定的强制性交易规则演变为强制性的民法规范,以确保交易规则得到遵守。”其次,市场主体规模扩大,内部交易成本增加,不统一、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商法产生,独立于民法;再者,交易成本不断增加,市场经济秩序崩溃,政府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交易行为,间接调整空宏观经济规律应运而生。“根据以上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场失灵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大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独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通过前面的分析,市场失灵理论充分证明了相关法律部门出现的必然性。目前,虽然法学界对民商法的关系仍有一些争议,但总的来说,不如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激烈。肯定和否定针锋相对,各持己见。从争论的结果来看,如果从纯粹的传统理论来分析,否定有很大的优势;如果看社会实践,肯定派占了上风。这场争论的实质反映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回顾,并试图找到新的理论来证明经济法部门的存在。笔者认为,既然市场失灵理论已经证明了相关法律部门出现的必然性,我们就应该从社会现实出发来探讨经济法的存在。所谓法律部门,不是坚持和应用传统理论,本质上是学者根据大量已有的法律规范所做的抽象归纳和表述,所以讨论一个法律部门是否存在,最直观、最有力的依据是看是否存在大量相关的法律规范;如果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大量的某种法律规范,那么法律部门是独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两个法律部门的形成和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此为准绳,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相对发达的国家,现实中都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理论源于实践。既然社会实践中有客观的经济法部门,那么理论上可以证明。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失灵必然导致大量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从而必然导致新老法律部门的分离和新兴法律部门的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虽然不是一夜之间产生的,但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然而,正是在这些过程中,法律部门制度逐渐发生了巨大的演变。从各种法律的结合到刑事与民间的分离,以及民商事的分离...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发展,注定了法律部门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社会发展到传统法务部无法容忍的地步,新的法务部就应该诞生了。民法和经济法也是如此。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现有法律越来越无法调节和控制现实。社会现实要求出现新型法律,以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和不足。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1933年的美国经济大危机中,罗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证明。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政府颁布了大量不同于传统立法风格的法律。学者们一般将这些法律与政府干预经济法的共同内容称为经济法。经济法的内容,无论是形式上还是本身,都是民法、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所不能容忍的。许多中国学者对这一点进行了大量的比较和讨论。这里就不赘述了,关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还是值得补充的。在讨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时,我国出现了经济行政法理论。笔者认为,这一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根源。行政法的根源和刑法一样,主要是建立在显示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然而,经济法的出现是基于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行为与基于国家主权的政府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是政府和市场的博弈。后者是政府对公民的统治。因此,不能因为主动主体的竞争与合作而否定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否定其他消极的法律部门。正如科斯指出的,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有许多降低交易成本的法律方法。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因市场失灵而诞生的法律部门,有着各自独立的存在价值。

经济法产生的绝对必然性和相对偶然性

市场客观上是会失灵的,市场失灵需要大量的法律来纠正,但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传统法律部门无法覆盖的,这些法律被很多学者称为经济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的出现是客观的、必然的。而且,是绝对的。它是市场失灵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现和必然结果。只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失灵达到一定程度,经济法就必然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认识市场失灵和经济法的绝对必然性,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的先进立法并不意味着市场失灵导致的经济法的理论否定,因为经济法先进立法的目的是规制市场失灵。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绝对必然和相对偶然性是有机统一的。肯定经济法的绝对必要性并不否认其相对偶然性。所谓经济法的相对偶然性,是指由于各种具体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法的时间和方式往往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市场失灵相对特殊性的表现和必然结果。认识到经济法的相对偶然性,对于我们解决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济法的相对偶然性说明一般讨论经济法的时间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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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经济法独立性之争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了。适度的理论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忽视现实和进行过度的理论争议会适得其反。客观规律和现代社会实践证明了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此,从理论研究的社会目的来看,有必要为经济法的独立性画上一个相对完善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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