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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汉化组 北魏孝文帝是如何“以法治国”的

导语:北魏孝文帝是如何“法治”的?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执掌亲政后,进行了汉化改革。他首先整顿吏治,颁布俸禄制度,制定三长法,实行均田制;参照南朝的法律法规,修改北魏的政治制度,严厉镇压反对改革的旧贵族,处死太子姚远。汉化改革极大地发展了鲜卑的经济、文化、社

北魏孝文帝是如何“法治”的?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整理出版。让我们快速看看他们!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执掌亲政后,进行了汉化改革。他首先整顿吏治,颁布俸禄制度,制定三长法,实行均田制;参照南朝的法律法规,修改北魏的政治制度,严厉镇压反对改革的旧贵族,处死太子姚远。汉化改革极大地发展了鲜卑的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和军事,缓解了民族隔阂,史称“孝文帝复壮”。

孝文帝太和年间的法制改革,规定了北朝法制的发展方向,都体现了重礼、重教、慎刑的大政方针。儒家德刑结合、以礼为刑的理论付诸实践,既是对新中国成立后百年北魏法制的反思和总结的结果,也为北魏后期、北齐、北周时期的法制建设定下了方向。北朝法律在内容、结构和精神上提高了礼法结合的水平,北朝法律制度的格局和风格基本确定。

拓跋宏是杰出的少数民族政治家、军事家和改革家。他倡导中华文化,实行汉化,封禁胡夫、胡语,改度量衡,推行教育,改姓禁葬,提高鲜卑人的文化水平,是西北民族陆续进入中原后民族融合的总结。北魏太和时期,孝文帝进行改革,制定了以儒家思想为主线的北魏法律,实现了汉文化主导下的各民族文化更大范围的融合,实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伟大复兴。

鲜卑族“以刑代刑”的习惯法

“孝文帝变法前,北魏大致处于国家形态的初始阶段,原始部落组织的传统和奴隶制残余顽强存在。”河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玉洁说:“起源于早期游牧文明的鲜卑习惯法,在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是北魏法制建设的起点,也是北魏前期法制建设的直接源头。同时,北魏政权还模仿十六国学习封建法制的经验,吸收和改革汉、魏、金三代封建法制,胡汉结合形成了北魏前期独特的法制二元特征。虽然零散不系统,但恰好是北魏孝文帝变法的历史依据。”

鲜卑族是中国的一个古老民族,最初分为“北方鲜卑”和“东方鲜卑”。经过两次迁徙,在东汉末年占领了匈奴故地,形成了强大的军事联盟。这种游牧文明孕育的早期民族法律文化构成了鲜卑法律制度的原始形态,对保障氏族发展和和谐的集体生活有着无形的约束,其中包含着氏族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某些行为规则。违反者将受到领导和人民的惩罚。这是北魏法制建设的特殊起点。

咸康四年,拓跋氏建立了早期游牧政权——戴。他修建了官房,汉族学者冯岩和徐谦奉命制定法律,而《鲜卑刑法》最早在世界上公布:

死者生前,听其家人捐钱赎回;犯了大罪的,要被亲戚男女斩首;男女无礼而死;人们互相残杀,听死者家人的牛马,和丧葬用具讲和;坐而不交流,捉而不捉;盗窃公物,一为五,私为十。

鲜卑的亲戚中有“大谋反”的罪犯,“无论男女都不缺长度”。除了战斗机的“拖延军事时期”外,惩罚是严厉的,和“大叛乱”一样,“后期的都被部里屠杀了”。鲜卑族在逐渐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君国合一”的观念,体现在其成文刑法中,如“违大人言者必死”。至于杀人,鲜卑习惯法区分了杀其他部落的人和杀本部落的人。杀害其他部落的人,“杀人,使人互相报告,互相报告是绰绰有余的,有罪的人会把他们的牛羊给他们赎回他们的厄运,这就是支票”。在杀害这个部落的人时,受害者和加害者属于同一个氏族部落,因此无法报复,而“带着死去的家人,49匹马和牛,以及丧葬用具”,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这与生产力低下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原始平等观念是一致的,但与封建法律对宗法伦理的推崇是不相容的。这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刑代刑”特征的体现。

公元376年,代国被前秦的傅坚所灭。公元386年,时夷归之孙拓跋趁前秦解体之机,被封为王,重建国家。同年,国号改为魏,史称北魏,是邓年。公元398年,拓跋珪以平城为都城,置皇帝之位,成为魏道武帝。北魏建立后,建立屯田,发展农业,到处招贤纳士,帮助制定政治、礼仪和法律制度,逐渐巩固和加强了北魏。经过多年的领土扩张,北魏最终统一了中国北方,在江东与刘宋对峙,形成了中国南北朝的局面。

承认过去,改革法律制度

“立国之本,伦理至上”。伦理是儒家经典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包含了修身和治国的一切行为准则。礼和伦理是封建社会的道德伦理,没有“礼”就没有“理”也没有德性。孝文帝知道天下已定,待人以礼为上。他主动调整执政方针,主张“治国之本,以德为先”,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明礼、立制、移风易俗运动,服务“启迪万亿人,赐之以礼”。

太和时期,北魏再现祭祀仪式,创设名宅、经营祠堂,有意识地强调祭祀仪式是宗族融合的精神支柱。违反哀悼制度是犯罪行为。朝廷三次、五次嘉奖、褒扬孝道,提倡尊老、养老,千方百计强化人们的礼教道德观念。太和圣旨颁布七年后,同姓的人之间不允许结婚,“罪犯无话可说”。婚姻法由北朝首创,因为婚礼仪式是通过仿古重新定义的,并遵循法律,“犯罪者违反了制度”。这时,德治和礼治成为法律制度的规则。

仪式进入法律,创造和解释仪式。礼是儒家处理家庭宗法关系的准则,孝文帝以法律解释礼,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加大对不孝犯罪的惩罚力度。在孝文帝之前,由于北魏仍然保留部落习惯法,没有把家庭伦理放在很高的位置,北魏法律对不孝罪从轻处罚。孝文帝时期,为了稳定家庭关系,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刑罚。孝文帝的这一改革,说明汉儒的伦理思想对北魏统治者的影响更大。这一时期,“不孝罪”的外延扩大,死而哀求官的人也受到了惩罚。延昌二年,偏将军胡飞哭着“三年丧”,“依法被判五年”。这些作为“十大重罪”和“十大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后的不孝行为起到了重要的铺垫作用。

建立了养亲制度。孝文帝时期规定:“犯死罪,父母祖父母年老,无成年后人,又无亲属,翻案后即被列报。”亲属存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即当犯死罪的人还活着,没有人供养他时,允许他供养他,直到他尊敬的亲属去世,然后执行刑罚。养亲养亲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满足“养老,终有所得”的孝道意蕴,既不否认罪犯有罪,又表现出对犯人缺仆的同情,关心原因,吸纳足够的新思想,宣扬帝王之恩,与礼作为法律的宗旨深为契合。经过后人的精心补充,更加完整,可以使用几千年。

处罚从轻从简,以求从宽。北魏前期,尚武君主潜心重刑,轻刑阻碍,刑难改。孝文帝将刑罚的目的从“以刑治民”转变为“以刑禁民”,并将刑罚作为法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此后,北魏的法律制度由严苛变为宽松。

整个礼宾部。北魏世祖时期的汉族地主崔浩,因国书牵连五大家族,极大地震动了汉族地主阶级。孝文帝即位后,为了加强统治,需要不断与汉族地主融合,消除汉族地主的戒备心理;同时,他也意识到盲目残忍的杀戮只能激起人民的反抗和中国人民的耻辱;而且,一人之罪牵连他人“违反周树父子异质性”,所以在燕兴四年六月,他在一封信中说:”......百姓凶暴,不顾亲人,一人为恶,害人上门。我深深地哀悼我的父母。从此不是谋反,不是大谋反,不是管教,不是外奔,犯罪止其身。”北魏特有的门房刑最终被废除。从此,门房之刑虽然在北朝史籍中偶有出现,但在法律上已不再是常规的刑罚。夷五、夷三的刑罚从此消失。

流浪包含在五刑系列中。汉景帝文婧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促进了刑罚文明,但也产生了“死刑重,而生刑轻,人易犯”的弊端。因此,自汉晋以来,关于体罚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事实上,体罚并没有完全废除。直到南北朝时期,阉割仍然适用,甚至作为刑罚代替死刑,试图解决刑罚过重带来的社会矛盾。北魏建立后,鲜卑使用刑罚的习惯得到了扩大和发扬,对以死为先、特别轻判徒刑的犯罪,采用流放刑处理。此后,其作为介于出生刑和死刑之间的中间刑的优越性日益凸显,地位逐渐上升。

然而,在这个时候,流放并不是一种恰当的惩罚,虽然适用,但并不常见。太和十一年,孝文帝试图改革死刑法律,大量死刑罪行化为乌有。太和十六年修改刑法,孝文帝亲自决定监禁流放的适用范围,流放成为一种积极的刑罚。从此建立了以死、贬、囚、鞭、杖为内容的封建五刑制度,经后世发展完善,影响千年。将浮动刑纳入主刑体系,有利于严格衡量犯罪轻重的差异,克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轻罪重罚、罪刑严重失衡的现象,从刑罚制度改革上保证死刑适用的减少,遏制体罚的恶性发展,是对封建刑罚制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重大举措。

废除赤裸裸的斩首规定。很长一段时间,北魏在砍头的时候,犯人都要赤身裸体。虽然有“勒死死者”的规定,但斩首仍然是一种常见的惩罚。孝文帝认为:“刑法禁止暴力、强奸,其命非裸。”又下诏:“以穆改民,不可重罚。虽然很难预防,但很难被抓住。今天犯法致死,用砍头、脱光衣服,男女用看。与法律平等并以礼示之的人。这就是制度。”这样,被屠戮的人不羞于裸骨,同时也不被污染和风化。

“孝文帝的变法继承了以德治民功能为基础的儒家传统,对北魏前期的法制进行了改革和总结,为北魏后期和北齐北周时期的法制建设定下了方向。”李玉洁分析说:“北朝封建法制的儒学化运动,遵循太和变法的思路,深入全面。可以说,太和时期的改革对北朝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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