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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高陵 邺人张承基之乱与曹操高陵被毁事件

导语: 曹操高陵发现之后,笔者在文物部门及曹操高陵考古队的帮助下,曾多次赴安阳对其进行考察。从清理结果看,其中有两个盗洞穿入墓室,它们分别被考古队编为1号盗洞与2号盗洞。据曹操高陵考古队分析,2号盗洞为现代盗洞;1号盗洞为古代盗洞,在清理1号盗洞时,

曹操高陵发现之后,笔者在文物部门及曹操高陵考古队的帮助下,曾多次赴安阳对其进行考察。从清理结果看,其中有两个盗洞穿入墓室,它们分别被考古队编为1号盗洞与2号盗洞。据曹操高陵考古队分析,2号盗洞为现代盗洞;1号盗洞为古代盗洞,在清理1号盗洞时,距地表5米处存在有随葬的画像石残块等被盗文物。由于盗洞上层被人取土所扰动,形成时间难以判断。

那么曹操高陵早期被盗究竟发生于何时?笔者兹就此问题进行考察,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学术界及关心曹操高陵的社会人士对于曹操高陵发表了许多好意见。许多人都关注到一个细节,即1998年发现的十六国时期后赵纪年《鲁潜墓志》,对曹操高陵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学者对墓志的释读存在分歧,亦有人对墓志的真伪提出质疑。鉴于鲁潜墓志与曹操高陵的密切关系,我们的讨论想从这方墓志开始。为研究方便,现将学者发表的《鲁潜墓志》释文移录如下:

赵建武十一年,大岁在乙巳,十一月丁卯朔,故大仆卿驸马都尉渤海赵安县鲁潜,年七十五,字世甫,以其年九月廿一日戊子卒,七日癸酉葬。墓在高决桥陌西行一千四百廿步,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故魏武帝陵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北回至墓名堂二百五十步。上党解建字子泰所安,墓入四丈神道南向。

墓志释文中,大多学者引用而未释、以“”字符号替代之字,部首为“阝”,即从“阜”,为一隶书的“师”字,关于该字,宋人洪适已有释,见氏之名著《隶释》。笔者想对上述墓志释文标点稍做调整,以期合于原义。主要是将“故魏武帝陵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一句,自“故魏武帝陵”五字断开,上属。“西北角西行”下属。理由是,通常所见墓志大多以本墓所在为中心描述其四至方位,鲁潜墓亦应如此。而依上引断句,“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属“故魏武帝陵”,则“故魏武帝陵”成为墓志所述之中心,而以魏武帝陵为中心来步测鲁潜墓明堂不仅与常见不合,亦要先南后北往返绕道。调整后墓志释文标点如下:

赵建武十一年,大岁在乙巳,十一月丁卯朔。故大仆卿、驸马都尉、渤海赵安县鲁潜,年七十五,字世甫,以其年九月廿一日戊子卒。七日癸酉葬。墓在高决桥陌西行一千四百廿步。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故魏武帝陵,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北回至墓名堂二百五十步。师上党解建字子泰所安,墓入四丈,神道南向。

建武为十六国时期后赵石虎的年号,赵建武十一年即东晋穆帝永和元年,岁在乙巳,为公元345年。考之历日,其年正月甲戌朔。排历谱,墓志所言“十一月丁卯朔”、“九月廿一日戊子”、“七日癸酉”皆合朔,证墓志无误。据墓志,墓主人鲁潜当卒于后赵建武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葬于其年十一月七日。太仆卿,秦汉以来为九卿之一,掌皇帝车马即官营畜牧业生产。《汉书》卷19《百官表》:“太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又车府、路軨、骑马、骏马四令丞。又龙马、闲驹、槖泉、騊駼、承华五监长丞。”魏、西晋时,太仆职任与汉大略相同。《晋书》卷24《职官志》:“太仆,统典农、典虞都尉,典虞丞,左右中典牧都尉,车府、典牧、乘黄厩、龙马厩等令。典牧又别置羊牧丞。”《宋书》卷39《百官志》亦曰:“太仆,掌舆马。”驸马都尉则无职掌,魏晋以来多为加官授予亲、近之臣,亦为贵族子弟起家官,以示荣宠。渤海、上党皆郡名。渤海赵安县则待考。安葬鲁潜的上党人解建,自称为“师”。当为鲁潜之属吏。太仆掌畜牧业,其辖有将牧公马牛的机构“牧师苑”。《汉书》卷19《百官表》:太仆“又边郡六牧师苑令,各三丞。”师古注曰:“《汉官仪》云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分养马三十万头。”《续汉书·百官志》:“太仆,卿一人,中二千石。……有牧师苑,皆令官主养马。”牧师苑,由牧师主养马。安葬鲁潜的、自称“师”的上党人解建,应该是主管养马的牧师、鲁潜的属吏。汉碑中常见掾属安葬官长、立碑记事的铭刻。如《巴郡太守张纳碑》碑阴附刻参与安葬张纳的巴郡属吏,如仓曹掾,功曹史等称掾与称史者七十余人, 《隶释》收录汉魏碑碣189种,其中187种为墓主之门生故吏所立,2种为墓主的察举同年所立。

正如洪适所言:“汉碑多门生故吏所立,至于同舍为之者,唯武斑及柳敏两碑。”由属吏来安葬长吏、铭志记事,符合汉晋葬俗。

鲁潜墓志的内容,主要是以本墓为中心来描述鲁潜的四至及与这些标志性建筑的关系。据墓志,鲁潜墓的位置“在高决桥陌西行一千四百廿步”,即鲁潜墓向东1420步是高决桥;向南,“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是“故魏武帝陵”;鲁潜墓之“西北角西行四十三步,北回至墓明堂二百五十步”。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确,鲁潜墓的东面是高决桥,南面是曹操高陵,北面是墓的明堂。据墓志所描述,高决桥陌应该是一条东西向的陌道,鲁潜墓、曹操墓二者分别处于高决桥陌的北、南两侧。鲁潜墓“南下去陌一百七十步”为曹操墓,因此曹操墓应该在陌南170步。而鲁潜墓居陌北,因为其“墓道南向”,离陌道应该还要留有一定的步距。也就是说,鲁潜墓与曹操墓的实际距离应该在170步以上,从墓志的形制、字体、志文内容等综合来看,鲁潜墓志的真实性应无疑问。

在鲁潜安葬的时候,安葬鲁潜并为鲁潜写墓志的人,为何知道曹操高陵的准确位置?答案只能有一个,即此时曹操高陵业已被盗并暴露,成为尽人皆知的所在。

曹操生前规划自己的丧事,遗令要求薄葬。薄葬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陵上“不封不树”;二是墓室内“敛以时服”、“勿葬金玉”。而薄葬的意义,除却扭转奢侈、厚葬的世风,惜爱民力,惜爱社会财富之外,还有一深意,即企求墓主人的安宁。对于曹操的心思,曹丕理解得最为深刻、准确。曹丕追随其父,生前亦遗诏薄葬。黄初4年,他预为终制,对臣下说:“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国,亦无不掘之墓也。丧乱以来,汉氏诸陵无不发掘,至乃烧取玉匣金缕,骸骨并尽,是焚如之刑,岂不重痛哉!祸由乎厚葬封树。”

正是在汉末社会激烈的战乱、动荡中,耳闻目睹汉代皇陵遭受盗掘、焚毁的惨状,使曹操、曹丕父子萌生了死后陵寝安危的忧虑。曹丕要求自己的陵墓也要像父亲的一样,不要封树,甚至也不立寝殿,不造园邑,以消除一切陵墓识别性标志。曹丕诏告臣下:“封树之制,非上古也,吾无取焉。寿陵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骨无痛痒之知,冢非栖神之宅,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为棺椁足以朽骨,衣衾足以朽肉而已。故吾营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后不知其处。”曹丕在此揭示了其反复要求死后薄葬的一个最根本的目的,即希望在其死后发生**、改朝换代、社会动荡之时,他的墓葬能够因为不为人所知而留存下来,保护其死后的安宁。因此,他告诫臣下,薄葬就是忠于他,有功于他;厚葬就是害他,有罪于他:“汉文帝之不发,霸陵无求也,光武之掘,原陵封树也。霸陵之完,功在释之,原陵之掘,罪在明帝。是释之忠以利君,明帝爱以害亲也。”

从鲁潜墓志对曹操高陵地理位置的准确描述,可知当时曹操高陵已经暴露。对于建都于邺,贪求财富,疯狂盗墓,“囊代帝王及先贤陵墓靡不发掘”的石勒、石虎来说,不光顾已知的曹操高陵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判断后赵时期曹操高陵业已被盗,当无疑问,那么石勒、石虎是否是最早盗掘曹操高陵的人?曹操高陵最早被盗究竟在何时?

由文献考察,曹操高陵最早被盗时间应该在西晋。具体来讲,是在西晋八王之乱中成都王司马颖镇邺期间。西晋宗室、成都王司马颖于晋惠帝元康九年正月,“为镇北大将军,镇邺”。晋惠帝永兴元年八月,被西晋将领王浚所败,逃离邺城。在邺时间前后六年。正是在此期间,曹操高陵被盗。时任司马颖属吏、镇北大将军府司马的陆云,在与其兄陆机的书信往来中,曾披露曹操高陵被盗的信息。

陆机,字士衡;陆云,字士龙,兄弟二人是三国吴时名将陆逊之孙、陆抗之子,是西晋著名的、在中国文学史上据有一席之地的文学家。陆氏兄弟在吴亡之后归晋,他们虽出身于先后与魏、晋相对的敌国,却对曹操甚为敬佩。晋惠帝元康八年,陆机身在秘书,料检省中秘籍时,发现曹操薄葬遗令,读后不禁为之动容,写下名篇《吊魏武帝文》,抒发自己的伤感之情。机、云兄弟同好文学,常书信往返,讨论诗文。陆机的《吊魏武帝文》,引起陆云的共鸣及对曹操故事的关注。因此,陆云在邺城任司马颖的大将军司马时,以公务巡察邺城,发现有关曹操遗事、遗物、遗迹,常以书信告知陆机。文渊阁《四库全书》所收陆云文集《陆士龙集》,保留有数十封陆云与其兄陆机往来书信,其中一封谈到他在视察邺城时所见曹操之遗物:

一日案行,并视曹公器物。床荐、席具、寒夏被七枚。介帻如吴帻。平天冠、远游冠具在。严器方七八寸,高四寸余,中无鬲,如吴小人严具状,刷腻处尚可识。疏枇、剔齿纤綎皆在。拭目黄絮二在,垢,垢黑,目泪所沾污。手衣、卧笼、挽蒲棋局、书籍亦在。奏案大小五枚,书车又作岐案,以卧视书。扇如吴扇,要扇亦在。书箱,想兄识彦高书籍,甚似之。笔亦如吴笔,砚亦尔。书刀五枚。琉璃笔一枚所希闻。景初三年七月,刘婕妤折之……见此期复使人怅然有感处。器物皆素,今送邺宫。大尺间数,前已白。其繐帐及望墓田处,是清河时……台上诸奇变无方,常欲问曹公,使贼得上台,而公但以变谲,因旋避之,若焚台,当云何?此公似亦不能止。文昌殿北有阁道,去殿文,内中在东,殿东便属陈留王内,不可得见也。

在书信中,陆云首先详细介绍了其所见曹操遗物,有床荐、席具、寒被、夏被、介帻、平天冠、远游冠、严器、疏、枇、剔齿纤綎、拭目黄絮、手衣、卧笼、挽蒲棋局、书箱、奏案、书车、扇、要扇、笔、琉璃笔、砚、书刀等。

其次,陆云以类比、联想的方法,向陆机描述了所见器物的形态。例,“介帻如吴帻”。严器,“如吴小人严具状”,“扇如吴扇”。“书籍,想兄识彦高书籍,甚似之”。“笔亦如吴笔,砚亦尔”。接下来,“琉璃笔一枚所希闻。景初三年七月,刘婕妤折之……”一句,有漏简,颇费解琉璃笔,应该是以琉璃为笔杆所做成的笔。王羲之《笔经》:“昔人或以琉璃、象牙为笔管,丽饰则有之。然笔须轻便,重则踬矣。”而景初是魏明帝的年号,刘婕妤当为魏明帝之婕好,本与曹操遗物琉璃笔无涉。然以文意理解,此句当承上。即陆云在向其兄陆机类比、联想描述“书籍,想兄识彦高书籍,甚似之。笔亦如吴笔,砚亦尔”之后,接着应该讲琉璃笔似什么,但“琉璃笔一枚所希闻”,时为罕见,想来其兄陆机亦未曾见过。不好类比。然“希闻”,不是“未闻”,史籍中有“琉璃笔”之记载。故陆云转而征引史籍,言魏明帝时,刘婕妤折过一支琉璃笔,以提起联想,因此,此句补全,似为“景初三年七月,刘婕妤折之”。即陆云告诉陆机,琉璃笔虽“所希闻”,但史乘有之。

再次,陆云告诉陆机,这些曹操遗物,在他检视之后的归宿——“今送邺宫。”即陆云在检视完这些曹操遗物之后,将这些曹操遗物已送往曹操后人、曹魏逊帝——陈留王的王宫。

最后尚有几处文字需补释。第一,“大尺间数”之“大”,疑为“丈”,字之形讹。“大尺”,当作“丈尺”。“丈尺”为汉魏两晋时度量常用语。《汉旧仪》:“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有丈尺之度,不可欺以长短。”又《晋书》卷88《孝友传》:“修壁坞,树藩障,考功庸,计丈尺,均劳逸。”“丈尺、间数”,疑为陆云言及度量三台及三台上之建筑时语。郦道元《水经注》漳水过邺县西注:“城之西北有三台,皆因城为之基,巍然崇举,其高若山,建安十五年魏武所起。”又曰:“中曰铜雀台,高十丈,有屋百一间……南侧金虎台,高八丈,有屋百九间。北曰冰井台,亦高八丈,有屋百四五十间,上有冰室,室有数井,井深十五丈,藏冰及石墨焉。石墨可书,又燃之难尽,亦谓之石炭、又有栗窖及盐窖,以备不虞。”而陆云“丈尺、间数”之语,正与《水经注》言及三台及三台上建筑之语合。第二,“其繐帐及望墓田处,是清河时……”一句,不可卒读。疑为陆云告知陆机,《吊魏武帝文》中所提到之铜雀台上的“设繐帐处”及眺望曹操高陵的“望墓田处”,是他在任清河内史时曾到过的地方。陆机《吊魏武帝文》引曹操遗令有:“吾婕妤妓人,皆著铜爵台。于台堂上施八尺床,繐帐,朝晡上脯糒之属,月朝十五,辄向帐作妓,汝等时时登铜爵台,望吾西陵墓田”之语。陆云在任成都王颖镇北大将军司马之前,任职清河内史,清河时亦属司马颖所辖,陆云以清河内史的身份,到邺城拜见成都王颖,可能凭吊过曹操遗迹,故有“其繐帐及望墓田处,是清河时……”之语。第三,“文昌殿北有阁道,去殿文”句,“去殿文”之“文”字,亦当作“丈”即文昌殿北有阁道,阁道离文昌殿有丈间之距离。

在疏通陆云与其兄陆机的书信之后,我们来讨论本文所涉的一个重要问题,即陆云书信中谈到的曹操遗物来自何方?从陆云书信可见、曹操的这些遗物大多为日常生活及文房所用品,除“琉璃笔一枚所希闻”之外,余无可宝,符合“常所用”之谓。

曹操死后,其遗物所存,最有可能之处应该有二:一是曹魏宫室,二是曹操高陵墓葬,曹魏宫室之遗物,应该是魏晋禅让,曹奂由洛阳退居邺之后,归于邺宫,因此,陆云所捡视之曹操遗物,最有可能来自两个地方,即邺城的陈留王邺宫或邺西的曹操高陵。

我们推测,曹操遗物自邺宫盗出,并非没有可能,但上述物品自邺宫盗出之可能则极小,一是陈留王宫戒备森严,曹奂被迫禅让,退居邺城之后,被晋武帝降封为陈留王,陈留王表面上接受晋朝礼遇,但实际上受到晋朝软禁,被监视居住,不得与民间交通,为防范曹魏宗室作乱、复辟,西晋在邺设有“监邺城诸军事”一要职,终西晋一朝,自泰始元年至永嘉之乱。“监邺城诸军事”职虽有更替,除泰始六年至泰始八年间,由山涛担任外,均在西晋宗王们中替换,不假外姓。先后担任这一职务的有:济南王遂、高阳王珪、彭城王权、高密王泰、赵王伦、河间王颙、南阳王模、范阳王虓、新蔡王腾等10位宗王,其中任职最久的是赵王伦,在职15年。由西晋宗王统领重兵,负责对陈留王的监禁,可见西晋对陈留王监禁的重视,陈留王等被软禁的曹魏宗室,不得擅离邺宫,不得与民间联系;晋王朝的官民也不得因私进人邺宫,与陈留王等被软禁曹魏宗室交往。如陆云自己虽身为“监邺城诸军事”、大将军、成都王司马颖的重要臂膀———右司马,亦称文昌殿“殿东便属陈留王内,不可得见也。”因此,一般人要进入防范森严的邺宫,盗出曹操遗物的可能性极小,二是上述物品多为普通常见之生活、文房用品。而盗贼最基本的目的是求财,对于冒着生命危险,能够进入戒备森严邺宫的盗贼来说,不盗取有价值的金玉珠宝,而盗取这些自曹操没世至此已八十多年的、没有财富价值的、草织的“床荐”、竹编的“席具”、垢迹斑斑的“拭目黄絮”,甚至是剔牙的竹签“剔齿纤”,未免不可思议。而搬着“揍案”、“书籍”、“书车”等大件物品,要在戒备森严的邺城招摇过市、翻墙越城,又掩人耳目,谈何容易!因此,我们推测,陆云所检视的这些曹操遗物,应当来自被盗的曹操高陵。

陆云与其兄陆机书信,理应谈到这些曹操遗物的来历,信中既有“大尺闻数,前已白”之句,说明在此封书信之前,陆云已与陆机有过言及曹操相关的书信,可惜这些 “前已白”的书信已散佚,具体内容不可得知。

《陆士龙集》尚收有陆云致其兄陆机其他书信片段。其一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数十万片,云烧此消复可用,燃烟中人。不知兄颇见之不?今送二螺。”《初学记》、《太平御览》等引,与此大略相同。石墨,古一称石碳,即今煤炭。“数十万片”,二书则均作“数十万斤”,《初学记》:“陆云《与兄书》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数十万片,云烧此消复可用,然不,兄颇见之不,今送二螺。”《太平御览》:“陆云《与兄机书》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数十万斤,云烧此消复可用,然不知兄颇见之不?今送二螺。”今从《初学记》、《御览》,当作“数十万斤”,邺城三台藏有石炭,与《水经注》所言和,前揭《水经注》卷10《浊漳水注》,言邺城三台,“北曰冰井台,亦高八丈,有屋百四十五间,上有冰室,室有数井,井深十五丈,藏冰及石墨焉,石墨可书,又燃之难尽,亦谓之石炭,” 《太平御览》卷714《服用部》引陆云与其兄陆机书的又一段曰:“陆云《与兄书》曰:一日行,曹公器物,有剔齿纎,今以一枚寄兄。”又明梅鼎祚编《西晋文纪》卷17辑陆云与兄陆机书片段有:“今日复案行曹公器物,取其剔齿籖一个,今以送兄。”梅氏自言,陆云“与兄平原书三十八首,中多讹脱。”按,“纤”即“签”。清吴景旭《历代诗话》卷65:“《蓉塘诗话》曰:赵松雪《老态诗》老态年来日日添,墨花飞眼雪生髯。扶衰每藉过头杖,食肉先寻剔齿籖。……陆云《与兄机书》云:‘今日复案行曹公器物,取其剔齿籖一个,今送兄。’一本赵诗,籖作纎,按,即籖字也。”又《实物纪原》卷3引陆云《与兄机书》亦作“签”:“陆云《与兄机书》曰:按行曹公旧物,有刷泥处尚识,又别有剔齿籖,疑自秦汉已来也。”

陆云与其兄陆机书信中所列之曹操遗物,与曹操高陵出土名物石牌所载之物名额有相应者,据曹操高陵考古队介绍,曹操高陵出土刻铭石牌有六十余块,这些石牌大多是随葬器物的说明牌,二者相对应,如:石牌有“四幅被一”,陆云与其兄陆机书有“寒夏被”;石牌有“樗蒲牀一”,陆云与其兄陆机书有“挽蒲棋局”;石牌有“寻莱茵二”,陆云与其兄陆机书有“床荐席具”。茵即辱。《汉书》卷27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成帝鸿嘉、永始之间,好为微行出游,选从期门郎有材力者及私奴客,多至十余,少五六人,皆白衣袒帻,带持刀剑,或乘小车,御者在茵上。”师古曰:“袒,不加上冠。”苏林曰:“茵,车上蓐也,御者错乱,更在菌上坐也。”师古曰:“车小,故御者不得回避,而在天子茵上也,茵,音因。”

陆云与其兄陆机书有“书车”。陆云解释:“书车,又作岐案,以卧视书。”岐通歧,歧案,当有别于常见的“一”字形机案,而为一种自“一”字形机案两边歧出的“Ⅱ”字形机案,这种机案的优点在于,使用者在读书时可以将简帛,纸张等铺陈于面前之机案,侧身替换依凭左右歧出的侧案,“以卧视书”,减轻疲劳。可以对应的,出土石牌有“木軵机一”,“軵”,《玉篇·车部》:“軵,轼也。”轼为车箱上正面及左右共三面环绕的,拱乘人依凭的横木。《说文》:“轼,车前也。”段注:“此当作车舆前也。……戴先生曰:‘轼与较皆车阑上之木,周于舆外,非横在舆中,较有两,在两旁,轼有三面,故《说文》概言之曰车前,轼卑于较者,以便车前射御执兵,亦因之伏以式敬。’”又《释名》:“轼,式也。所伏以式敬者也。”毕沅注曰:“《御览》引作‘式所敬者’。案当云‘伏以式所敬者也’。”“木軵机”者,之所以以“軵”名机,当以机似“軵”状而得名,而陆云所言“书车”、“岐案”者,也恰为“Ⅱ”字形岐案缘自车“軵”之一证,概言之,陆云所言之“书车”、“岐案”,即汉代之“軵机”,由此可见汉魏至西晋百年间名物语词之流变,其差别不可小觑。按早期“机”、“案”本相区别,二者造型略同,细辨之,则“机”窄“案”宽。如“食案”不作“食机”,以其宽大,摆放食品、食具多。然东汉以来至魏晋,机案已渐次混用,文献互训。“案”,《说文》:“案,几属。从木,安声。”段注:“戴先生云,案者,棜禁之属。……后世谓所凭之几为案,古今之变也。”一训“机”为“案”,《文选·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又不喜作书,而人间多事,堆案盈机,不相酬答,则犯教伤义。”吕延济注:“机,案也”陆云与其兄陆机书有“奏案大小五枚”。出土石牌有“八寸机一”、“五尺漆薄机一”、“书案一”。“八寸”、“五尺”,皆言机之宽度,以东汉尺一,当今24厘米换算,“八寸”当今19.2厘米,“五尺”当今120厘米,“五尺机”谓大,“八寸机”谓小,正当陆云所言之大、小奏案。

陆云与其兄陆机书:“拭目黄絮二在,垢,垢黑,目泪所沾污。”承蒙潘伟斌先生见示,出土石牌有“绒手巾一”一块。陆云所言这看起来沾污有泪水垢痕的“拭目黄絮”,当即“绒手巾”。“绒”即熟丝。《正通字·糸部》:“绒,熟练丝。” “絮”亦为粗丝绵、熟练丝。《说文》“絮,敝锦也。”段注:“敝锦,熟锦也,是之谓絮。凡絮必丝为之,古无今之木绵也。”而“绒手巾”,当为熟练丝所织之手巾,以手巾拭目,当其功用。《太平御览》卷716《服用部·手巾》引《汉明臣奏》曰:“王莽斥出王闳,太后怜之,闳伏泣失声,太后亲自以手巾拭闳泣。”又引《江表传》曰:“孙权克荆州,将吏悉皆归附,而潘浚渧泣交横。慰劳与语,使亲近手巾拭其面。”絮为织物之丝,不是丝织品,不能直接用以拭目,且留下目测可以辨认的泪垢。“拭目黄絮二在”,或作“拭目黄絮巾在”。“二”为“巾”字之讹。“絮巾”,汉亦有之。《太平御览》引《汉书仪》曰:“皇后亲蚕、丝絮,织室做祭服。皇后得以作絮巾,”又引《魏略》曰:“赵岐避难至北海,着絮巾,市卖饼。”

陆云与其兄陆机书中所言曹操遗物,未见为出土石牌对应,但可推断为曹操随葬物者尚有“帻”、“手衣”等。“帻”为曹操日常所著并在遗令中明确要求随葬的物品。《太平预览》:“魏武遗令曰:‘吾有头病,自先着帻,帻乃大服,如存时勿遗。’陆云与兄书曰:‘一日案行,视曹公器物,有一介帻,如吴帻。’”“手衣”为丧服所着服物之一。《通典》叙皇帝大殓之礼:“嗣皇帝复位,执服者陈袭衣十二称,实以箱筐,承以席,去巾,加面衣。讫,设充耳,著握手及手衣,纳舄。乃袭,既袭,覆以大脸之衾。”又《大唐开元礼》卷146《凶礼》:“充耳用白纩,面衣用玄,方尺,纁里组系手衣一具,执服者陈袭衣于席,袭者去巾,加面衣、设充耳、著手衣、纳履。”可见“手衣”为重要的葬服之一。

又陆云与其兄陆机书中所言之“剔齿纎”即“剔齿签”,当即出土石牌之“竹簪”。出土石牌有“竹簪五千枚”一块,簪形似箴,箴即针。《荀子·赋篇》:“簪以为父。”王念孙《读书杂志》:“杨注曰,簪形似箴而大,故曰为父”。“簪”有插、惯穿之意。《汉书》卷63《昌邑王贺传》:“簪笔持牍趋谒。”师古注曰:“簪笔,插笔于首也。牍,木简也。”又《续汉书·五行志》:“灵帝时,江夏黄氏之母,浴而化为鼋,入于深渊,其后时出见,初浴簪一银钗,及见,犹在其首。”又《晋书》卷25《舆服志》:“笏者,有事则书之,故常簪笔,今之白笔是其遗象。三台五省二品文官簪之,王、公、候、伯、子、男、卿尹及武馆不簪,加内侍位者乃簪之,手版即古笏矣。”此“簪”即为插之意。又《续汉书·舆服志》言太皇太后、皇太后入庙服有簪珥,并释之:“簪珥。珥,珥珰垂珠也。簪以瑇瑁为擿,长一尺,端为华胜,上为凤皇爵,以翡翠为毛羽,下有白珠,垂黄金镊。左右一横簪之,以安蔮结,诸簪珥皆同制,其擿有等级焉。”此“横簪之”,即横贯穿之意。作为头饰的“簪”,汉代的正式名称为“笄”,为此,段玉载《说文解字注》特意纠正,改“簪”为“笄”,并为之注:“笄,旡也。旡,各本作簪。今正,旡下曰:‘首笄也。’俗做簪。戴氏曰:‘无冠笄而冕弁有笄,笄所以贯之于其左右,是以冠无之。”因此,出土石牌 “竹簪五千牧”之“簪”,不能简单理解为是簪发之簪。汉魏之时,簪发之笄有玳瑁、玉、骨、木、竹之属,簪何种笄,有身份等级,如上所引《续汉书·舆服志》言:“其擿有等级焉”。以曹操之身份,其虽提倡节俭,但也不可能像贫民一样笄以“竹簪”,且需五千多枚之多。以陆云与其兄陆机书中所言之“剔齿签”对照,我们可知,“竹簪”是用来簪牙,即剔齿的物品。曹操生前已年逾六十,齿已松动,日常肉食、洁齿保健离不开剔齿,“竹簪”即剔齿签。有剔齿需要者皆知。牙签属“常所用”且日常消耗较大的物品,故以“竹簪五千枚”随葬,不足为奇。也正是因为其随葬量大,不足为贵,所以陆云在察视曹操遗物之时,可以随手拿取“剔齿签”一枚,送与其兄陆机。

在考察曹操墓遗物之后,我们接着探讨曹操墓被盗的时间。曹操墓被盗的时间,当在陆云见到这些被盗遗物之前,且距被盗时间不远。那么,陆云看到这些曹操遗物是在何时?从陆云与其兄陆机书信叙述中,我们可知陆云是在“案行”即巡察邺城的过程中看到这些曹操遗物的,案行邺城当是陆云的职务行为。

考陆云行年。《晋书·陆云传》曰:云“入为尚书郎、侍御史、太子中舍人、中书侍郎,成都王颖表为清河内史。颖将讨齐王冏,以云为前锋都督。会冏诛,转大将军右司马。……机之败也,并收云。……孟玖扶颖入,催令杀云,时年四十二。”陆云所历尚书郎、侍御史、太子中舍人、中书侍郎等官为西晋朝延台、省及东宫之职,清河内史,职掌清河国,当郡守。以上皆与邺城关联不大。而案行邺城,则应该是陆云任大将军右司马时的职务行为。此时,成都王颖为大将军,陆云为成都王颖的大将军府右司马。云之本传虽无系年,但其任大将军右司马及卒,皆涉重大事件,时间可考,依本传“会冏诛,转大将军右司马”所言,陆云任大将军右司马是在齐王冏被杀之后,而齐王冏被长沙王乂所杀,时在晋惠帝太安元年十二月、由此推,陆云任大将军右司马之时,最早不过太安元年十二月。陆云卒年则与其兄陆机同。太安二年八月,陆机被成都王颖任命为大都督,率军二十万,伐长沙王乂,十月兵败,为成都王颖所责杀,陆云同时受连坐被杀。即陆云卒年为太安二年十月。以此屈指算来,陆云任大将军右司马的时间为太安元年十二月至太安二年十月,不足一年。换言之,陆云看到被盗曹操遗物的准确时间,在晋惠帝太安元年十二月至太安二年十月之间。

然而,《陆士龙集》收有陆云《登台赋》一篇,其赋序曰:“永宁中,参大府之佐于邺都,以时,事巡行邺宫三台,登高有感,因以言崇替,乃作赋云”。“永宁”乃晋惠帝年号,行之二年,当公元301—302年。一般言之,永宁初即永宁元年,揆之,“永宁中”当即永宁二年。永宁二年十二月丁卯,长沙王乂攻杀齐王冏,执掌朝政,当月即改永宁二年为太安元年。因之,《晋书·惠帝纪》无永宁二年,太安元年即永宁二年。司马是大将军的佐史,陆云所说自己“参大府之佐”,即言自己为大将军右司马一事。

以《登台赋?序》与前揭陆云与兄陆机书相佐证,陆云在书信中,数次言案行及登邺三台之事,如“大尺间数,前已白,其繐帐及望墓田处,是清河时……台上诸奇变无方,常欲问曹公,使贼得上台,而公但以变谲,因旋避之,若焚台,当云何?”又《太平御览》卷605:“陆云《与兄机书》曰:一日上三台,曹公藏石墨数十万斤,云烧此消复可用,然不知兄颇见之不?今送二螺。”书信可见,陆云在巡视三台时,拿取曹操储藏于三台的煤炭,送其兄以取暖。此数事,正与陆云任大将军右司马之身份合。

然陆云《岁暮赋?序》中,提及其任大将军右司马的时间却与《晋书》陆云本传相左。《岁暮赋?序》曰:“余抵役京邑,载离永久,永宁二年春,忝宠北郡。其夏又转大将军右司马于邺都。”此言任大将军右司马为永宁二年,于前揭《登台赋??序》所言,“永宁中”合,但永宁二年“其夏又转大将军右司马与邺都”,却与《晋书》陆云本传所言“会囧诛、转大将军右司马”不合。如前所述,齐王冏被长沙王 乂所诛在晋惠帝永宁二年十二月,而以“其夏”当四、五、六月所计,则陆云《岁暮赋?序》与《晋书》陆云本传相较,陆云任大将军右司马要早六至九月。考虑到《岁暮赋?序》为陆云本人所作,《晋书?陆云传》为后人所述,二者相权,当以本人所言为是。故我们取陆云任大将军右司马的时间为晋惠帝永宁二年夏,即晋惠帝永宁二年四至六月之间。细览《登台赋?序》作者述眼前景物又有“中原方华、绿叶振翘”之语,揆其节令,其实或为初夏。

要言之,陆云看到被盗曹操遗物的时候,应在晋惠帝永宁二年四至六月之间,而曹操高陵被盗的时间则应在此之前。

考察中,我们观察到曹操墓是一座被毁严重的墓葬。首先,古代盗洞形成宽阔,这反映出盗墓行为决非鸡鸣狗盗之徒蹑手蹑脚所为,而呈现出毁墓者所具有的明火执仗,公然开掘的气势,表明毁墓者无需隐蔽自己的行为。其二,疑似曹操的男性头盖骨,被打破状况明显。现存位置并非原葬位置,人为扰动状态显然。其三,目前所发现的凡具有“魏武王”字样的刻铭石牌,全遭打击断裂,而未有“魏武王”字样的刻铭石牌则大多完整保留下来。其中刻有“魏武王常所用慰项石”字样的石枕,由于石质坚厚,未能打破。但“魏武王”三字之上亦有硬物多次击打的显著遗痕,石枕边缘有击打破损痕,这说明盗墓者对墓葬及陪葬品进行了选择性破坏。

种种迹象表明,这绝非简单的盗墓。因为一般盗墓者的目的是求财、在盗取墓主人的财务之后,由于封闭的墓葬中存在有害气体,所以他们不会在墓葬中长期停留、去从容地、有选择地损毁墓主人的尸骨,去有选择地破坏损葬品的说明牌石牌。那么,这种公然的、无需顾忌邺城政治、军事存在的毁墓行为得以进行,只能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毁墓行为得到当时邺城统治者的允许或者由其组织;二是当时邺城统治失控。

从现有史料来看,自魏晋禅让,曹奂退居邺宫,至晋惠帝太安元年左右,陆云看到曹操墓葬遗物,在这近四十年中,西晋王朝一直在邺城驻有重兵,保留着强大的军事存在。邺城驻军的数量,史书虽然没有明显记载,但成都王颖与太安二年起兵伐长沙王乂,以陆云之兄陆机为都督,陆机统帅的军队即有20万人。西晋一直用重兵牢固控制着邺城,邺城秩序没有出现过失控。因此,第二种可能性,即邺城出现统治失控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毁墓的嫌疑,只能来自于镇守邺城的成都王司马颖。

目前史料中,没有发现西晋盗毁曹操高陵的记载。盗毁曹操高陵者如果是成都王颖,那么他为何要盗毁曹操高陵?这确实令人费解。但史料中之蛛丝马迹,或许能够说明问题。成都王司马颖出镇邺城的当年,邺城曾发生过一次反对西晋政权的叛乱。关于这次叛乱,史料记载十分简略。《晋书》卷4《惠帝纪》:元康九年正月,以“成都王颖为镇北大将军,镇邺。夏四月,邺人张承基等妖言署置,聚党数千,郡县逮捕,皆伏诛”。这是一条值得注意的史料。因为这是自魏晋禅让至陆云看到曹操墓中遗物的近40年间,正史中唯一一条有关邺城发动过动乱的记载。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妖的言论,与‘妖’字在汉代的常见含义相合。”其言甚是。魏晋时期的“妖言”与秦汉时期的“妖言”一脉相承,它亦往往依托鬼神,借助怪异,以“蛊惑”人心的言论,倡言“**”或变革时政。如西晋太安二年所发生的张昌叛乱。这次叛乱与元康九年的邺人张承基叛乱相距仅四年,西晋晚期,“自天下多难,数术者云当有帝王兴于江左”,于是,张昌“造妖言云:‘当有圣人出’。山都县吏丘沉遇于江夏,昌名之为圣人,盛车服出迎之,立为天子,置百官。”张昌所造之妖言,即利用数术者的神秘言论。所以,它是历代统治者的大忌与心腹之患。张承基所制造的“妖言”,当属此类颠覆西晋政权的政治言论。

“署置”即叛乱者建立官署、封官置吏,组织与建立了权力机构。这个以伪造神秘的政治言论为号召,建立权力组织,反叛西晋朝廷的张承基能够名留史册,说明其在西晋晚期的历史上具有相当的分量。我们看《晋书?惠帝纪》,叙事相当简略。有的年份往往仅叙三四条事。如元康三年,仅记有“夏四月,荥阳雨雹,六月,弘农郡雨雹,深三尺。冬十月,太原王泓薨”三条事。元康七、八两年,仅各记有四条事,如“八年春正月丙辰,地震。诏发仓廪,振雍州饥人。三月壬戌,大赦。夏五月,郊禖石破二。秋九月,荆、豫、杨、徐、冀等五洲大水,雍州有年”。而邺城张承基的叛乱能够为晋史所载,足见西晋政府对其相当重视。

张承基所制造的“妖言”的具体内容为何,因史料简缺,不得而知,但我们略知秦汉时期的“妖言”,如秦末农民暴动,陈胜、吴广以篝火孤鸣制造的“妖言”,是“大楚兴,陈胜王”。那么,张承基所制造“妖言”是否与陈胜吴广类似?陈胜吴广暴动,在历史上有示范意义,陈胜吴广在楚地揭竿而起,所以他们所制造的“妖言”以“复楚”为号召,便于动员当地的民众。而张承基的暴动发生于邺,邺曾是曹操为魏王时的国都、是曹操的根基所在,利用曹操的亡灵则有利于动员邺城当地的民众。张承基的“妖言”极可能利用曹操的亡灵,与曹操的亡灵有关。这一推测的依据,是在曹操墓被毁的同时,邺城三台上与曹操有关的建筑亦遭毁坏。

陆云致其兄陆机书其中有一封曰:“省曹公遗事,天下多意长才乃当尔。作弊屋向百年,于今正平夷塘乃不可得坏,便以斧斫之耳。尔定以知史称其职,民安其业也。”《陆士龙集》所收这段书信内容,当与前引几段陆云与其兄陆机书相承、相关,陆云赞赏曹操“长才乃当尔”之外,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作弊屋向百年,于今正平夷塘乃不可得坏,便以斧斫之耳。”

按曹操修三台始于汉献帝建安十五年,至陆云视察三台之时已九十余年,故陆云有“作弊屋向百年”之语。“正”作“只有”、“仅”解,乃魏晋时人常所用语。《世说新语》第15《自新》篇言:周处“乃自吴寻二陆,平原不在,正见清河”。即周处前往江南拜访陆机、陆云兄弟,适逢陆机不在,只见到陆云。又第四《文学》篇:“许便问主人:‘有《庄子》不?’正得《渔父》一篇。”即仅得到《渔父》一篇。“塘”通“堂”。《庄子·逍遥游》:“覆杯水于坳堂之上,则芥为之舟。”“坳堂”,王叔岷《庄子校诠》:“案《一切经音义》卷四九引‘坳堂’作‘坳塘’,塘,俗唐字。堂、塘同音通用。《广弘明集》一九《梁都讲法彪发般若经题论议》:‘譬坳塘之水,随百川而入巨海。’宋人《北山录》一0《外信第一六》:‘夫坳塘不足以隘于江湖’。‘坳塘’一词并本此。”又唐宋诗人用典“坳堂”亦多作“坳塘”。《全唐诗》卷883李涉《却归巴陵途中走笔奇唐知言》;“后辈无劳续出头,坳塘不合窥溟渤。”

坳塘,用典亦本此。

平夷塘,即平夷堂。夷乃华夏对周边部族之通称。《尚书·大禹谟》:“无怠无荒,四夷来王。”平乃平定、镇平。堂以“平夷”为名,盖取其镇平夷狄之意。此“夷”乃指汉末威胁华北的“乌丸”。乌丸乃东胡的一支,又称“乌桓”。东汉末年,天下大乱,乌丸乘机崛起,掠夺北方,并与袁绍父子相依托,与曹操为敌。曹操破袁绍之后,袁绍之子袁尚北依乌丸,曹操“将被征三郡乌丸,诸将皆曰:‘袁尚,亡虏耳,夷狄贪而无亲,岂能为尚用?’诸将口中的“夷狄”,即乌丸。曹操又称乌丸为“虏”。“三郡乌丸承天下乱,破幽州,略有汉民合十余万户。……公将征之,凿渠,自呼沲人泒水,名平虏渠。”曹操取渠名“平虏”、与堂名取“平夷”异曲同工。“平夷”、“平虏”,同即平定乌丸之意。曹操率军,经数次苦战,歼灭乌丸二十余万,收编乌丸骑兵数万,最终平定乌丸,解除了北边威胁。平定乌丸,是曹操一生中最重要的战功之一,故建安十八年,汉献帝册封曹操为魏公诏书,历数曹操功勋就有:“乌丸三种,崇乱二世,袁尚因之,逼据塞北。束马县车,一征而灭,此又军之功也。”建安十五年,曹操在平定乌丸之后,为加强邺城防御而筑铜雀台,台上建平夷堂,有镇平、平定乌丸的意义。后来曹魏王朝在都城洛阳亦建有“剪吴堂”、大概是仿效曹操、亦有要剪灭孙吴的意义。

在这段书信中,陆云告知其兄陆机,曹操在三台上所建之蔽屋已近百年,至今只有“平夷堂”没有破败,得以保留。但是,这座保存近百年的平夷堂,到如今却被以“斧砍之”所毁。

平夷堂这座在三台上保存近百年的建筑,最后究竟毁于何人之手?三台是邺城重要的城防建筑,是邺城防御体系之重要一环,邺城地势平坦,五险可守。故筑三台,居高临下以加防御。郦道元《水经注》卷10《漳水》注:邺“城之西北有三台,皆因城为之基。巍然崇举,其高若山,建安十五年魏武所起”。以魏晋邺城战事为鉴可知,历来守邺者必与三台共存亡,三台在则邺存,三台失则邺亡,如西晋末王浚伐成都王颖。

那么,在邺城驻有重兵,三台未遭攻击、成都王颖稳坐于邺之时,谁人可能登上三台?从容“斧砍”平夷堂,将其破坏之?深思之,其实毁坏“平夷堂”的方式也有历史信息在焉,“以斧砍之”而不是常见的火烧之。表露出“平夷堂”毁坏者的从容,具有毁坏目标的选择性。我们假想,倘若是盗寇攻城,则利在速决,火攻为便。正如前揭陆云与其兄陆机书中所言,三台最怕火攻,“若焚台、当云何?”盗寇一般不会放弃威慑巨大、运用便利的火攻,而采取有选择的,有目的、从容的、斧砍的方式来毁坏三台上的“平夷堂”,却不去顾及三台上的其他物品。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是邺城的统治者自己来毁坏平夷堂,疑惑即可迎刃而解。三台为军事要地,驻有重兵,每台之上,皆有一百多间房屋建筑。火烧“平夷堂”必延及其余,斧砍之则能保全其他。在顾忌三台驻军及其他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斧砍之”是既毁坏“平夷堂”又维护三台安全的最佳方式。毁坏平夷堂的嫌疑,非成都王莫属。如果我们将“平夷堂”被毁与曹操高陵被毁这两件事情放在一起来看,就会感到这绝非巧合。这两件事情只有成都王颖可为、能为、有必要为。这一时期,邺城统治秩序稳固,没有受到过外来军事威胁,更无三台失守的记录。在排除外来因素的前提下,大张旗鼓的毁曹操高陵,毁三台上的曹操纪念性建筑平夷堂。就只能是成都王颖可为与能为的行为。历史上,统治者为了清除旧王朝的影响,毁坏旧王朝的陵寝及庙堂建筑,以为厌胜之术,早已有之,如王莽篡汉,忧刘氏反抗,“又感汉高庙神灵,遣虎贲武士入高庙,拔剑四面提击,斧坏户牖,桃汤赭鞭鞭洒屋壁。令轻车校尉居其中,又令中军北垒居高寝。”“及事迫急,亶为厌胜。遣使坏渭陵,延陵园门罘罳,曰:‘毋使民复思也。’又以墨洿色其周垣。”邺人张承基的“妖言”很可能效仿陈胜吴广的方式,假借曹操的亡灵,以复兴曹魏为号召,因而引起成都王颖的惊恐,那么,毁“平夷堂”以破“妖言”,毁曹操高陵以泄“妖气”,就成为成都王司马颖的厌胜工具。

在进行上述考证之后,我们可以将残缺的历史记录碎片连缀起来,试着复原一下西晋晚期邺城发生的政治事件及曹操高陵被毁的联系:晋惠帝元康九年正月,成都王颖受命,以镇北大将军、监邺城诸军事的身份,出镇邺城,负责监制曹魏逊帝—陈留王曹奂。四月,邺人张承基等以曹操亡灵为号召,建立权力组织,“妖言署置,聚党数千”,图谋叛乱。叛乱图谋平息后,为破除“妖言”,震慑叛乱者、铲除叛乱者的精神寄托,成都王颖派人毁曹操高陵,并毁三台上的曹操纪念性建筑平夷堂。晋惠帝永宁二年、即太安元年夏,陆云由清河内史转任镇北大将军右司马,到邺城任职。陆云以司马身份视察邺城时,看到曹操高陵出土曹操遗物,致信其兄陆机,告知其所见曹操遗物概况,并拿取曹操遗物中剔牙签一枚,送与其兄留念。其后,这批遗物被送往邺宫,交曹魏逊帝——陈留王曹奂。同年,曹奂死去,死因不明,《三国志》卷4《魏书·三少帝纪》裴注引《魏世谱》曰:魏晋禅代,“封帝为陈留王。年五十八,太安元年崩。谥曰元皇帝”。

我们将邺人张承基之乱、曹操高陵被毁、平夷堂被毁、陈留王曹奂之死联系在一起,将上述四件事情与西晋晚期的历史联系在一起,历史的雾团稍许会清晰起来,此时,正当西晋宗室混战方兴未艾,“八王之乱”正在逐渐白热化,作为“八王之乱”的主角,成都王司马颖一方面要应对与诸王的争斗,一方面要巩固邺城的根基。二者之中,巩固邺城首当其冲。这不仅在于镇守邺城、监控陈留王及曹魏宗室、防止曹魏死灰复燃,是西晋王朝赋予成都王颖的主要任务,而且只有邺城巩固,他才能够放心逐鹿、问鼎中原,投身于与诸王的皇位争夺。所以他不会容忍邺城萌生动乱,不会宽容曹操及曹魏孑遗的精神影响。一旦有与曹魏相关的风吹草动,将其消灭于萌芽之中,便是他的不二之选。因此,邺人张承基之乱平息之后,毁曹操高陵、毁平夷堂,不仅是成都王司马颖的厌胜之术,也是他巩固邺城的重要举措。而将曹操高陵中遗物送往宫,则含有威慑之意。曹奂是否因此忧惧而死,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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