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员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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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周实行长子继承制,而封建王侯则遵循等级制和世袭制。
就是周把土地和权力让给了他的亲戚,这些亲戚就在这块有栅栏的土地上任职,掌管这里的人民和财富,用军队的力量控制着地区的稳定。
他成了一个国家的附庸。
而诸侯把土地和权力给了亲人和英雄,他们又成了卿大夫。
卿大夫将土地和权力分包给客或英雄,形成了周、王侯、卿大夫和士人的网络结构,维护了周国的政治。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实行变法,传统旧贵族逐渐衰落,延续数百年的“石清”“实录”制度崩溃。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先后从“敬官尊官”制度过渡到官僚制度。官僚体制是建立在“卖官卖贵,卖臣卖智”的个人依附和雇佣关系之上的。君主使用礼仪、刑罚、奖惩、尊官、杀官。
虽然王侯仍按等级划分,特权不同,但不再作为贵族行使权力,而是作为君主的仆人执政。因此,必须对官员的管理制度进行一些改变。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些与石清实录不同的封号和封号制度。
例如,在晋文公的重耳,“敬慕他们,作出贡献的人,大的是封建的,小的是光荣的”。
赵阳、赵简子还奖励战士们“能战胜敌人的,去看病的服从县里,去看病的服从县里,去外地的服从十万,去庶人工商的免除”,激励各界人士立下功勋。
战国时期,建立了只用粮食和税收封君的制度。据统计,战国时有101人,其中秦22人,齐4人,楚18人,赵26人,魏19人,汉7人,燕5人。
从以上封君理由来看,主要是“臣可求国名,伐土封之;我可以以战车的进退,斩土封土而扬名。”。
当时,虽然冯军主要是立功的,但“你的父亲和兄弟都可以受到尊敬”。
这说明通过血缘关系加入君主行列的人不在少数,两者并存。
扩展数据:
西周时期的首领,春秋时叫正卿或津轻,又叫项。
郑清还有一两个副手,叫“解清”。
郑博在东周执政。隐居八年,郑博、郭公当政。郑博是主官,郭公是右官。
到桓公五年,齐王带走了郑国的郑波,但郑伯没有。王与群臣伐郑,王为,郭父为右军,黑肩为左军。
从《左传》的写法来看,你的地位大概比左青石高。
从那时起,郭和周掌管。
Xi公五年,郭国灭,郭公丑跑到京师。从此,郭公也失去了政治。
下一阶段,石舟的统治者是周公。
后来,周公等于王虎子和王叔桓。
直到春秋末期,周政权才落入单于和刘二世之手。
这两人也是王时期的左右大臣。
本地系统:
春秋时期,中原和后州的地方政权组织基本上是国有制。
所谓“乡下”,是指靠近首都的地区,“野”是指农村。郊区和农村的居民按照15级制度组织起来,各级官员负责管理。
据《国语齐语》记载,春秋初年,管仲在齐国实行“参国轻国”制度,五轨在国,长轨在内,十轨在内,师在内,连在四里,连长一个,连为乡,乡爱人一个,医生一个。
这个国家有21个城镇。
径赛领队、连长、乡爱人是国家四级官制。
在野外,有30个城市,包括有师的城市,十城为卒,卒帅,十卒为乡,乡帅,三乡为县,县帅,十县为属,一医一魁。
全国分为五个属。
市有司,卒帅,乡帅,县帅,属大夫,是长或野的五级官制。
国家制度是西周实行的。
春秋以后,各侯国相继设郡;到春秋末期,金又增设郡县隶属县。
春秋时期郡比郡小,与战国以后郡的地方制度不同。
春秋中后期,许多县成为国家。
地方政权组织。
比如晋朝灭齐、扬二家后,其田分十郡,各郡受君治,称郡医。
郡大夫之下,有郡师、司马、司寇。
郡县最初设置在一国边境,目的是为了加强防御。
到春秋中后期,大陆也有郡县。比如晋国曾经在旧都江设立了一个县,叫江县。
它逐渐取代了国家制度,县官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到了战国时期,国家制度已经不存在了。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春秋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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