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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为什么加计扣除

导语: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为什么要加扣?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为什么要加扣?以下文字资料由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让我们快速看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

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开发土地、建造新房和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建设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间接开发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搬迁住房支出。

前期建设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指通过外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及自营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基础设施费用,包括发展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泄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项目。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开发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不能有偿转让的费用。

开发间接成本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用、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按本条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总和的20%。"

扩展数据

加扣是2006年发布的文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降低房价,但是没有效果。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计算增值额时,除扣除相关费用外,还可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之和中扣除20%。

普通标准房建造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税增加加上20%的扣除意味着: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允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中扣除20%。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众多,核算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在增加20%的抵扣时。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退还的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价款,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土地转让时政府以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支付的经济利益。

根据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述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上述返还的资金应当用于冲减开发成本。在清理土地增值税时,上述实际缴纳的政府征收费用应从“开发成本”转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扣除20%的收益。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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