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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历史遗留

导语:以下建设部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字资料,是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大家快来看看吧!一是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兰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细则近年来,兰州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

以下建设部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字资料,是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是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兰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细则近年来,兰州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城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税费拖欠、未申请规划验收、违规行为等各种原因,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购房人户籍和子女就学。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对此,公众以各种方式反映了办理房产证的困难。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房产管理部门把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民生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为了认真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提出了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并采取以下措施重点解决。一、解决的原则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遵纪守法,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坚持违法违规处理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旧账多还旧账,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验收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建筑及带有住宅建筑的综合建筑。平房、简易居民楼不接受。

三、处理时限从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4.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内,不再办理更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手续,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违反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成本的10%罚款,支付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对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场规划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已竣工验收备案,并停留一年的,由城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虽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城管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法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房产部门按第二款、第三款进行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市内投资的其他项目一律关闭审批;在停止所涉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企业的许可证和资质在年度审查中不予受理和审核,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同时,企业法人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在媒体曝光。

经济适用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已备案竣工验收且居住满一年的,不再办理更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手续,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直接办理产权登记。2、违反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停留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成本的5%罚款,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

虽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进行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3、户型面积超标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一年,超标部分按购买当年省政府颁发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上缴市财政,凭完税证明,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由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自建房屋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内,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手续,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2、违反审批的建设工作计划,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停留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成本的5%罚款,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

虽违反建设项目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进行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3.单位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存量房屋已随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收取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让登记。

房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对于未经单位初步登记的房屋,将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提交单位。

第二,国家设立什么样的部门来解决开发商房地产纠纷历史遗留的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2月1日关于解决广州历史遗留房产证处理问题的意见。按照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解决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和合并等问题。或者因欠缴税费、未申请规划验收、未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等造成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为有效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对遗留问题进行领导、研究、协调和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办公室,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审理机制,统一开展工作。二、解决我市所辖10个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对象和范围:房改购买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买协议已依法在市房改办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支付房改购房款;商品房买受人依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付清商品房价款;对于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已依法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因生产、生活需要,在本单位原有自有土地上兴建的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营业场所和职工宿舍;领导小组认为有合法权属来源,可以依法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其他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1。房改房购买者应提交身份证件、市房改办备案的公有住房购买协议、房改房付清房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计量报告等材料。

2.商品房购买者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价款清偿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调查结果报告等材料。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依法支付了购房款。买受人应提交身份证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

4.被拆迁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5.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交土地用途、建设申请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调查结果报告等材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居民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者个人集体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申请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的房改房购买者、商品房购买者、购房人、拆迁户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属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原件。不能提交的,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建设批准文件,由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建设的房屋,除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外,还应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已被取消且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共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考试、注册、认证。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登记发证,由市国土房管局按以下原则办理: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相结合,直接核发房地产证:权属来源明确;边界清晰;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在批准的建设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建设用途等文件。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存在权属争议;房地产权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依法查封的形式限制;。

3.国家设立什么样的部门来解决开发商房地产纠纷历史遗留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2月1日关于解决广州历史遗留房产证处理问题的意见。按照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解决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和合并等问题。或者因欠缴税费、未申请规划验收、未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等造成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为有效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对遗留问题进行领导、研究、协调和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办公室,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审理机制,统一开展工作。二、解决我市所辖10个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对象和范围:房改购买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买协议已依法在市房改办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支付房改购房款;商品房买受人依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付清商品房价款;对于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已依法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因生产、生活需要,在本单位原有自有土地上兴建的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营业场所和职工宿舍;领导小组认为有合法权属来源,可以依法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其他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1。房改房购买者应提交身份证件、市房改办备案的公有住房购买协议、房改房付清房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计量报告等材料。

2.商品房购买者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价款清偿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调查结果报告等材料。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依法支付了购房款。买受人应提交身份证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

4.被拆迁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5.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交土地用途、建设申请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调查结果报告等材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居民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者个人集体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申请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的房改房购买者、商品房购买者、购房人、拆迁户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属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原件。不能提交的,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建设批准文件,由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建设的房屋,除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外,还应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已被取消且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共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考试、注册、认证。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登记发证,由市国土房管局按以下原则办理: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相结合,直接核发房地产证:权属来源明确;边界清晰;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在批准的建设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建设用途等文件。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存在权属争议;房地产权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依法查封的形式限制;沈。

4.什么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经营违法建筑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施工超过使用寿命。

非法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进行建设的。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无照房屋和证件不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律师在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无证房屋或者证件不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的房屋,基本都是证件不全的。此类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往往面临非法拆迁的威胁。那么,这样的房子能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免费拆迁?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施工时的法律规定是确定是否为违法建筑的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设、房屋拆迁等事实行为而确立或者消灭产权的,自事实行为实现时生效”,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产权,并规定只有违反建筑物的法律依据时,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我国的计划部门从1974年开始存在,到90年代逐步完善。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只有城市房屋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只要村委会批准即可。

所以,几十年前建的房子,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单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到目前为止,故宫和人民大会堂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但显然不能算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建典[2003]42号),对于因历史原因拆迁范围内手续不全的房屋,应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政策不明确但又是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政策,限期处理;如果一时难以解决,就要耐心细致地解释,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照房屋和证件不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也不能无偿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成因是什么?违章建筑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章建筑的主要原因,商业需求早已取代生活需求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不利监管。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是其建筑是否违反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和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和罚款。三种处罚方式似乎都属于行政裁量。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对于存在时间长,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考虑罚款和补办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国发[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解决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加快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问题工作方案》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重要改革方案,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和公安机关办的学校向地方转移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办的医院向地方转移或改制。然而,全国仍有大量国有企业经营社会事业单位。历史遗留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厂集体改革等问题更加突出,人事管理和运营成本负担沉重,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剥离履行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强化主业,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是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的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公共服务的专业化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国有企业将不再承担与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要因地制宜,分类对待,不搞“一刀切”,采取分离交接、改制重组、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经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应该被用来剥离社会功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坚持多渠道融资,合理分摊成本。

建立政府与国有企业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企业的层级监督关系、历史沿革等因素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统筹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需要国有企业职工家庭领域“三供一业”分离转移的。对企业职工家庭区域的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等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按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企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从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转移,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计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同一地区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

分离转移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中央企业分离转移费用由中央财政补贴50%。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转移费用由中央全额承担,由中央对原中央分散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的分离转移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立、转让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3.分工。

SASAC和财政部牵头。SASAC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庭领域“三供一业”分离转移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负责制定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庭领域“三供一业”分离转移的具体补贴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庭领域“三用品一产业”的分离和转移。剥离国企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国有企业开办的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转让、合并、改制或专业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剥离。1.时间安排。

2016年,出台了剥离国有企业经营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截至2017年底,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员工家庭区域的社区管理职能转移到当地,企业经营的消防机构分类。到2018年底,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转制、改制或集中管理完成。2.政策措施。

企业办的分类医疗教育机构。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接受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撤销经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于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的医疗教育机构改制。按照消防法规要求,保留企业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原则上应当撤销企业举办的市级消防机构。符合当地城市消防规划布局且不能撤销的消防队,应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和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给当地政府。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的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和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搬迁安置费用补贴50%,对原中央分散的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行业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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