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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官司在现代是什么意思 古代打官司上哪打官

导语:古代的官司指的是在古代社会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或争议,并通过司法机构解决。古代人们打官司通常需要前往当地的官府或法院,向官吏或法官提起诉讼。

目录导航:

  1. 古代的官司在现代是什么意思
  2. 吏部,户部,工部,兵部,礼部,刑部都是管什么的
  3. 无事不登三堂指哪三堂
  4. 古代替人写诉称的人叫什么
  5. 古代对骗假工程的处罚
  6. 官司榜文在古代意思
  7. 信访和打官司有什么区别
  8. 灋字的由来与解释
  9. 古代的讼师是干什么的
  10. 古代最高审判机构
古代的官司在现代是什么意思

官司的现代意义是指法院诉讼

打官司”用现代法律术语表示就叫“诉讼”。

在古代,“官”和“司”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

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告状,请求其裁决是非,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到处罚说成是“吃官司”。

古代的官司在现代有多种含义。一种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基本阶段。另一种是指政府的主管部门,如官府。此外,“官司”一词还可以引申为不同意见的争论。在古代,官司还有处理国家事务的人的意思,专指诉讼之事。

吏部,户部,工部,兵部,礼部,刑部都是管什么的

吏部:管理官员的升迁调度

户部:管理朝廷的财务

工部:管理宫里宫殿建造

兵部:管理军务

礼部:负责宫中各种祭祀活动

刑部:最高司法衙门,管理刑讯等案件

六部制,是我们最熟悉的古代官制,尤其有很多明清电视剧,让我知道这个是吏部尚书,那个是工部侍郎,那这六部都是管什么的呢?

六部制源自隋唐的三省六部制。

秦始皇成为第一个皇帝之后,他要管理整个天下,就需要大量的官员。

开始这些官员是通过察举制,也就是各郡推选一些人才,或者由官府去寻找一些人才进行任用,而到了魏晋的时候,就使用了九品中正制的门阀制,主要由士族来担任。

后来到了隋唐,就出现了科举制,分科取士。

三省六部的三省是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尚书省下有六部,分别为吏部,户部,工部,工部,兵部,礼部,刑部。

这三省,简单来说,门下省负责写诏书的,中书省负责审诏书的,写得不好,可以退回门下省,尚书省,就是负责执行诏书的具体行政部门。

而到了明代的时候,三省合一,只有中书省,而朱元璋认为中书省的丞相管得有点多了,就将这个丞相给废除了,顺便也就没有了中书省,六部就直归皇帝管了。

六部都管些什么呢?

吏部,就管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

户部,就负责土地,户口,赋税。

兵部,负责军队的训练,管理,战争,还有相关的军用物资。

礼部,负责科举,外交,祭祀等与礼仪有关的东西。

工部,负责建造与水利工程。

刑部,负责律法。

◆导语:

谈起古代的“吏户礼兵刑工”制度和职能,我们首先便会将其归于“六部”;其次,我们便会联想到三省六部制;最后,我们会将其往上追溯,那便就是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制度最早起源于战国末期,官僚制度这条侧线两千多年的发展轨迹大都是同封建专制制度这条主线一并走向近代的。

◆封建社会官僚制度的基本变化

①秦朝:确立了三公九卿制

②汉朝:汉承秦制,在三公九卿制以上确立了刺史制度(地方监察)

③隋唐:确立并发展了三省六部制(唐中后期确立了节度使制度)

③宋元:继承发展三省六部制(宋朝实行二府制、元朝另设行中书省制)

④明清:废除丞相制,六部集权于帝王一身(明朝设内阁、清朝设军机处)

通过以上我所罗列出来的关于官僚制度的基本变化不难得出:

它的变化始终是围绕着“君权和相权”的矛盾而展开的,而从表面来看,官僚制度越来越精简,但从内部来看,则尤为凸现出官僚机构的“臃肿”,这点在宋朝体现的最为淋漓尽致。

其次,直到明洪武年间,朱元璋对于“丞相制”废除,致使封建社会的官僚制度基本定型,六部的权力看似直接归为皇帝一身,但繁琐的工作却使得后来的历任皇帝不得不另想办法来缓解,这就是“内阁制”和“军机处”的诞生背景,由此接着又引发了一系列政治问题。

◆古代六部基本职能范围

古代六部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是在魏晋南北朝晚期、隋朝早期,最终由隋朝统一全国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确立,六部在隋唐宋元时期,归为“三省六部制”,虽然宋元时期有所改善,但总的框架并没有改变。三省即: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核)和尚书省(执行),其中六部就隶属于尚书省,负责之后的具体行动。

明朝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六部转归帝王,清承明制,也都遵循此法。但不管朝代如何更迭变换,总得来说,六部的职能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只不过随着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历朝历代也会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因而后世朝代也会对之职能作出相应改变。

★吏部掌管官吏任命等一系列问题,是六部之首,其职能相当于如今的中央人事部门;

★户部掌管户口土地、财政收支,其职能相当于如今的中央财政部门;

★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考试、接待外客,其职能相当于如今的外交部门和教育部门;

★兵部掌管武官选用、军事行政、军械制造,其职能相当于如今的国防部门;

★刑部掌管司法事务,对官员任命有一定权力,其职能相当于如今的司法部门;

★工部掌管水里农田、交通桥梁,其职能相当于如今的水利部和交通部门。

◆结语:

通过古代六部职能和如今的政府部门的古今对比,我们不难看出,其实古代的六部已经可以说是相当于如今政府部门的古代雏形了。古代封建社会以“人治”为主要特征,这是同近现代以来政治体制完全不同的。通过对六部制度的探索,我们知道了中国古代封建制度步步完善的过程。

六部是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于唐代,归属尚书省管理。宋代沿用,元朝时改为中书省管理,到了明朝朱元璋时期,为了加强皇权,先后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归皇帝管理,清朝则基本沿袭明朝的制度。

那么六部分别管理什么呢?在这里我就简单例出六部各自所执行的职能。

1.吏部

吏部负责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验封封爵、世职、恩荫,为官员办理丁忧守制手续,为新科举子,进士分配官职,为退休官员办理退休手续等。

2.户部

户部则掌管全国户籍管理,土地测量,流民管理,赋税、钱粮等财政事宜。

3.礼部

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等事,负责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和科举考试,负责和藩属国,或者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4.兵部

兵部掌管全国武装力量,包括武官的任免、征兵、武器的采购和后勤的保障、发布军令等事宜。

5.刑部

刑部掌管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和各种法令的颁布,还经常亲自审理全国和地方性的大案要案,维护社会安定。

6.工部

工部负责管理全国各种工程的修建和维护,还有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甚至还负责为皇帝修建陵墓等事宜。

总的来说,六部属于朝廷中央的政务枢纽,由尚书省管理,属于执行机构。六部的长官都直接听命于尚书省,其职务称呼都在后面加上尚书二字,比如,吏部尚书,户部尚书,兵部尚书等。

六部品阶在各个朝代都有所变化,比如在清朝时均为从一品,光绪年间,由于推行新法,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并且增设巡警部,商部,将兵部改为陆军部,刑部改为法部等,至此,六部在清朝逐渐被废除。

吏部:是管当官的,相当于现在的中央组织部等。

户部:是管理国家财政的,相当于现在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

兵部:是管理国家军队的,相当于现在的中央军委和国防部等。

礼部:是管理国家外交礼仪的部门,大体上相当于现在的外交部。

刑部:是管理国家司法方面的部门。大体上相当于现在的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等。

工部:是管理国家一些工业部门的,大体上相当于现在的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

以上所说,统称为“六部”,其实在周朝时期就有设立这些行政机构,隋唐时期发展为了三省六部,三省中的尚书省的职责是统领六部,从隋唐开始到宋朝,六部一直是最高的机构,而六部也是各有各的职责,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每部之下还设有四司。

我们先来说吏部,吏部是文职官员,其职责非常重要,在很多朝代吏部都是排第一的。其下有四司,分别为考功司、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工作内容是绩效考核,吏部司是四司之首,负责文官的一切赏赐、晋升、官爵。归根结底,吏部就是对天下文官的掌管,相当于如今的人事部。

户部周代时称为民曹;三国置左民尚书负责财政;东晋时期又设左户尚书,管户籍;隋朝初期称之为度支部,后改为民部;唐太宗时期,因名讳改为户部。其主要职责是掌管户籍、财政,明清时期,户部掌管着全国上下所有的财政事宜,相当于民政、财政部。

工部最初设立于西魏,起源于周代的冬官,冬官掌管的是工程,通俗点就是包工头。隋朝时期的工部掌管的就比之前的多了,比如屯田、水利、工程、交通等等。清朝时期,工部则管理了全国的的所有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机器工程、金融货币等等,光绪时期,工部被划入了商部,称为农工商部。

兵部涉及了军事,其主要职责是任免武官,以及掌管军中事宜,比如军令、士兵、兵籍、武器等等。其实兵部一开始并不涉及军事,直到曹魏的时候才设立五兵,唐朝时兵部又改名为武部,明朝之初,兵部掌军政,清朝时期所有军权回归到皇帝手中,兵部也改为陆军部后增加海军部。其实说白了,古代的兵部就相当于现在的国防部。

礼部是在北魏时设立的,在六部之中,礼部属于比较鸡肋的一种。它负责的是文化方面,比如礼仪、乐器、宗教信仰、民族、学校等。当然,礼部还有另一种职能就是外交,接待外国使者。礼部相当于教育部、外交部。

刑部呢相当于现在的公安、法院、检察院,也就是一个司法部门。古代时,每个朝代刑部职责相差都很大,管的事务也比较多,比如制订刑罚、受理案件等等。在刑部之下还有十七清吏司,这都是按省区任命的,掌管不同地区的刑名案件。此外还有提牢厅、督捕司、赎罪处等等,职责不一。

隋代时期,中央设置了吏、民、礼、兵、刑、工六个部门,六个部门都隶属于尚书省。到了唐代,因为要避讳唐太宗李世民的“民”字,把民部改为户部。从此以后,六部制度作为中央行政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就基本定型了。

吏部——掌管官吏的考核、升降、任免等。

户部——掌管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

礼部——掌管典礼、学校、科举等。

兵部——掌管全国的军政。

刑部——掌管刑法、狱讼等。

工部——掌管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

六个部门中,每个部的首长,都叫尚书,副首长叫侍郎。在六部的下面设置有司,司的首长叫郎中,副首长叫员外郎。

三省六部制的特点是分工明确,提高效率;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了部门机构的运转,集中了皇权。

吏部管官的相当于今天的组织部丶人事部,负责官员的升丶降丶贬、调配丶候补等。

户部管钱、粮、户口的相当于今天的财政部丶农业部丶税务局。

工部负责管工程丶皇宫、庙宇丶楼台丶陵寝、运河、水利丶造船、造车等。

兵部负责征兵、练兵、带兵及兵器制造丶武器研发丶军队调派相当于今天的国防部、军委、兵器制造、国防科工委。

礼部负责管理接待外国使臣丶出使外蕃、皇家礼仪、朝堂规矩、皇帝祭天法祖的礼仪、宗教理法规矩、大形活动的程序等相当于今天的外交部。

刑部负责司法的制定与监督执行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与人大法工委。

明太祖攻取南京之后,立江南行中书省,号令四方。又于江南行中书省内设四部,分理钱谷、礼仪、刑名、营造诸务,相当于后来的户、礼、刑、工而缺吏、兵二曹。用王世贞的话说,是战事紧迫,“势不遑设”。而实际上,是明太祖亲自掌握官员任免权和军事指挥权。

建元洪武后,国家已成规模,设官也需完备,遂按隋唐宋元以来的旧制,于洪武元年(1368)八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正三品衙门,仍属中书省。各部均设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主事(正七品)等官。

洪武十一年,明太祖在设立通政司以沟通和内外诸司的直接联系之后,命六部奏事毋关白中书省,实际上已开始越过中书省直接向六部发号施令。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罢丞相,同时升六部为正二品衙门,直接对皇帝负责。于是,原中书省之政既分于六部,又总于皇帝。

洪武十三年四月,罢御史台及各道按察使;十五年十月,置都察院及十二道监察御史,十七年正月,升都察院为正二品衙门。以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合称“七卿”。加上通政司、大理寺,遂为“九卿”。在废中书省的当天,又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这也就是明太祖所设计的既“分理天下庶务”又“彼此颉颃、不敢相压”的“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

虽然说是“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但这些衙门之间的地位及事权却仍是畸轻畸重。

六部之中,有高下尊卑之分,吏、户、兵三部或因权重,或因事繁,地位在礼、刑、工三部之上,被称为“上三部”。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所属清吏司各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事务较繁的一些清吏司增设一人);另设首领官司务厅司务(从九品)、照磨所照磨(正八品)及检校(正九品)等。建文时改革官制,六部尚书均为正一品,增设左右侍中各一人,正二品,位在侍郎之上。永乐时恢复旧制。各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如下:

吏部

掌全国官吏的选授、封勋、考课等政令,被视为“古冢宰之职”,故地位较其他五部为尊。下有文选(始称总部、选部)、验封(始称司封)、稽勋(始称司勋)、考功四清吏司。文选司掌官吏班秩的迁升及改调等事,故事权特重;验封司掌官员及其亲属的封爵、袭荫、褒赠及吏算等事;稽勋司掌官吏的勋级、名籍、丧养等事;考功司掌官吏的考课、黜陟等事,是吏部中又一个有实权的部门。

《明史·职官志》说,自中书省废除后,“吏部尚书表率百僚,进退庶官,铨衡重地,其礼数殊异,无与并者”。可见吏部在当时的崇高地位,在内阁成为国家决策权力机关之后,外廷各衙门唯一能与其抗衡的,也只有吏部。

户部

掌全国户口、田赋等政令,具有民政管理和财政管理两个方面的职能,事权最为繁重,其下属机构的设置也与其他各部不同。

洪武六年充实六部机构时,吏、兵二部之下各设三个属部,礼、刑、工三部之下各设四个属部,唯户部下设一、二、三、四科及总科,五个属部。洪武二十三年,为了适应部务浩繁的实际情况,与地方十二个布政司相对应,在户部设十二个部,后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宣德时定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广西、贵州、云南,共十三个清吏司。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以及各仓场、盐司、钞关等。吏、兵等部每清吏司按例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但户部却较其他五部更多:山西司设郎中四人,陕西、贵州、云南三司各设三人,山东司设二人;云南司设主事九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福建、河南、山西诸司各设四人,山东、贵州、四川诸司各设三人。

礼部

掌礼仪、祭祀、宴飨、贡举等政令,下设仪制(始称仪部)、祠祭(始称祠部)、主客、精膳(始称膳部)四司。仪制司掌各种礼文及宗封、贡举、学校之事,祠祭司掌各类祀典及天文、国恤、庙讳之事,主客司掌国内各少数民族及外国朝贡接待给赐之事,精膳司掌宴飨、品料、酒膳之事。

明太祖一再声称以礼治天下,而礼部兼有礼乐教化的职责;世宗崇鬼神、重祭祀,举凡天文、地理、医药、卜筮、音乐、僧道,皆掌于礼部,礼部尚书、侍郎都是撰写青词的高手,每每由此入阁。故礼部虽为清要衙门,却是拜相的台阶,自然令人侧目。

兵部

掌全国军官的选授考察、军队的训练调遣等政令,下设武选(始称总部、司马部)、职方、车驾(始称驾部)、武库(始称库部)四清吏司。武选司掌卫所军官及土官的选授、升调、袭替、功赏之事,凡除授出自中旨即未经兵部而直接由内官宣称出自皇帝简选者,该司得复奏请旨而后行,在四清吏司中地位特重,与吏部文选司相仿;职方司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简练、征讨之事,故该司官员对天下地里的险易远近、边腹疆界的古今变化、各处军队的强弱配备等等最为熟悉;车驾司掌卤簿、仪仗、禁卫、驿传、厩牧之事,负有巡警、宿卫的职责;武库司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负有后勤供给及兵源输送的职责。

明初由都督府和兵部共掌军政,其后都督府渐成闲曹,兵部权势更重。而太仆寺因掌全国草场和马匹,其事辖于兵部。

刑部

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户部一样,下设浙江、江西等十三清吏司,既分掌各分省刑名,也带管在京各衙门事务。由于东厂和锦衣卫参与缉捕,司礼监又主持“廷鞫”,而大理寺专理复审,故刑部的事务受到各方面的牵制,但也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司法的重视。

工部

掌全国百工营造及山川采捕之政令,下设营缮(始称营部)、虞衡(始称虞部)、都水(始称水部)、屯田四清吏司,及宝源局、抽分局等机构。营缮司主经营兴作之事,故三年一役的轮班工匠、月役一旬的住坐工匠,以及各色工役人员均由其管理,一应工料均由其筹办;虞衡司主山泽采捕及陶冶之事,故山货土产的征税,制陶冶炼的费用,以及山场、园林的收入,均由其负责;都水司主川泽、陂地、桥梁、舟车、织造、券契、量衡之事与此有关的力役和费用由其筹措;屯田司主屯种、抽分、薪炭、夫役、陵墓之事,组织垦殖及工商管理的职能非常明显。

六部掌管的工作,大体上已经包括了当时国家的基本政务。六部的分工,虽说是仿效《周礼》六卿的制度,但实际上是唐宋以来六部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所不同的是,唐宋以及元代的六部归属尚书省或中书省,而明代废中书省后,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在名义上是最高一级的行政官员,其地位远非前代六部可比。另外,六部内的机构设置和分工,也打破了前代各部下辖四司的所谓“六部二十四司”的传统模式,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进步。

六部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吏、户、礼、兵、刑、工”,它是隋唐以来中央行政机构中的重要一极,在古代封建社会对于全国行政事务的执行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隋唐之前六部的主要沿袭

隋唐开创的三省六部制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但史料对此记载颇少,当时相应的中央行政机构所管辖的职能远远没有后世开创的六部职能完善。秦朝开创了三公九卿制,汉承秦制,汉朝在继承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也有了很大的完善,其中六部就是秦汉时期九卿机构的简化,而三省六部制就是东汉以来长期发展、不断演进的产物。

东汉时期,尚书台(尚书省)最先出现,汉光武帝刘秀首次设置了三公六曹制,这其中的“六曹”便就是隋唐“六部”的最早前身。东汉末年(三国时期),中书省和门下省登上政治舞台,尚书台权力遭到分割和制衡。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六部制的雏形已经形成且不断完善。直至隋朝初年,三省六部制确立,但当时的六部之中,户部叫度支、刑部为都官。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吏户礼兵刑工”这六部才是如今我们眼中所熟知的六部。

六部的主要职能所在

老话说得好:“吏部贵、户部富、礼部穷、兵部武、刑部严、工部贱”,字数虽少,但却十分精简现意。六部之中,尽管各部职能单位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品阶官次都处于同等地位。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六部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制度,虽然我们的六部之间也体现相互牵制的现象,但从根本上来看,六部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会产生制衡作用的,六大部门都是各家管理各家的事务。正因为如此,古代官员贪污腐化和官员独大的现象与此脱离不了关系。

①吏部:

六部之中,吏部可当选为六部之首,不论从职能或是品阶来看,吏部的“含金量”都是响当当的第一。在我个人看来,这种现象主要和古代封建社会“人治”为核心的君主专制制度颇具联系。正是因为注重“人治”,因故吏部的职能所在相较于其他五个部门来看就显得尤为突出了。对于吏部的具体职能,史料有载:“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

吏部在不同时期的职能也有所不同,在此主要体现两个阶段:一为两宋时期、二为明清时期。两宋时期在三省六部制的基础上又添置了“二府制”,“重文轻武”和“文官任知州”的政策被宋朝统治者推崇开来,进而“冗官”现象极为严重,故这个时期吏部的主要职能便被弱化。明清以来,伴随着明太祖朱元璋“丞相制”的废除,六部先是直接归于皇帝,但繁苛的工作量催使了“明内阁”和“清军机处”的出现,因为吏部掌管全国各地所有文职官员的任免等事务(任免、考课、升降、调动、封勋),再加之重文轻武传统治国思想的影响,吏部不仅要高出其他部门一大截,而且还出现了压制内阁和军机处的现象。

②户部:

户部的职能相当于如今的财政部,因为户部在古代主要掌管国家的一切财政事务,就连皇上办事花钱都要经过户部的手在支取银票。户部的职能主要包括:赋税俸禄、田地户籍等财政事务,隋唐、宋元时期关于的户部的体系内容没有多大改变。明清时期,根据国家新的事故的频频出现,明朝于户部之下设十三司;清承明制,清朝买继承保留十三司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江南司。

③礼部:

真不知道礼部为什么能够排到六部之中的第三的位置,如果说六部各有特色的话,那么礼部的特色就是“穷”,虽然古代重视礼教传统,但这个工作确实是没有丝毫油水可言,简直就是“清水衙门”。不过即便礼部比较穷,但是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看来,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就是儒家学派,而儒家对于礼教传统的推崇则是思想核心,因故国家要“教化民众”,礼部必然不可或缺。除此以外,礼部还掌管典礼外交、学校科举(礼部只掌管科举考试,对于人员任命还是吏部的任务)。明清时期,统治者于礼部下设四司。

④兵部:

兵部和吏部相对,兵部掌武官,吏部掌文官,但一兵部不可同吏部同日而语;二兵部权限并不大。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古代的兵部只是掌握着军事行政,即武官任免、军械制造等事宜,关于统兵作战、把握兵权的这一事项,并不在兵部的职责范围之内。抛开三省六部制来看,其实最早从秦始皇确立三公九卿制开始以来,当时掌握兵权的太尉一职就是个虚职假衔,后世朝代的统治者对于兵权更才是始终秉持着“皇帝独大”的思想,兵权是绝对不会动辄交付于政府部门来掌管的。

⑤刑部:

顾名思义,刑部就是掌管刑罚政令、审核罪责和制定法律的部门,但并不是全国所有的大小犯罪事宜都需要托交刑部审核处置。根据历朝历代的地方行政部署来看,一般都遵循“按省设司”,一些小的案子交由当地相关处理即可。这里的刑部是相对于某些重大案件(京畿地区待罪及以上案件)需要进行复审和最终的审核、裁判。明清有所谓的“三司会审”,“三司”所指即为刑部和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明朝设十三司,清朝设十七司(增设直隶、奉天、江苏、安徽四司)。

⑥工部:

古代大多能人巧匠都出自工部,工部的职能主要所系于土木器物、农事水利等建筑制造工程。此外,关于古代国有制官方企业,在开矿、冶炼这些范围之内的,工部都管辖在内。除此以外,工部还同户部共同掌管着印钱机构和金融货币、统一度量衡的部分职务。明清工部之下主要设四司。

无事不登三堂指哪三堂

是指公堂,学堂,祠堂

公堂,有的地方也叫朝堂,古时候打官司的地方,事非之地。这三堂都是有事的人去的地方,无事的人不会去三堂的,所以“无事不入三堂”这句俗话流传至今。

古代替人写诉称的人叫什么

古代帮人打官司的专业人员,称为“讼师”,代打官司同时又代写诉状的,称为“状师”。在古代,讼师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有点像现在的律师。

他们在诉讼中有时能独当一面,常常起到以一词一句而定乾坤的作用,当然这与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而轻调查,缺乏庭辩程序有很大关系。讼师的刀笔之功,不仅在文辞之犀利,更是在于其对于事理的剖析有过人之处。

古代对骗假工程的处罚

古代对于骗假工程的处罚因时代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古代对骗假工程的可能处罚方式:

1. 取消工程并罚款:如果一个工程被认定是骗假工程,古代社会可能会取消该工程的施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罚款的数额可能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受损程度而有所不同。

2. 责令补救修复:在工程被发现是骗假工程之后,相关当局可能会要求责任方对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3. 正式起诉和审判:骗假工程可能被视为一种欺诈行为,当时的司法体系可能会对责任方提起诉讼,进行正式的审判和判决。

4. 社会名誉损失:在古代社会,骗假工程的责任方往往会受到严重的社会名誉损害,这可能导致他们在社会中受到排斥或失去信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处罚方式,具体的情况可能因时代、地区和当时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古代社会的处罚方式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惩罚方式有很大的差异。

对于不合格的砖,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则会令承建人重做,还得接受鞭打;如果再不合格的话就要按名字杀头了。

城墙砖刻字一种非常严厉的责任制度,从知府到县吏各级部门官员均不得遗漏。这种严格的制度之下,建造的砖也异常的坚实,南京城墙历经几百年的风吹雨打也能屹立不倒。而北京的故宫也由朱棣迁都后,沿用这种制度延续下来建造的。

财产惩罚:宋朝法律曾经规定,骗假工程,骗取他人财物的,会责令商铺整改,或者将财物归还原主,情节较重的会没收其财产。

刑事处罚:财产惩罚不会震慑某些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了严惩,宋朝法律规定了刑罚:杖杀和弃市。杖杀就是将诈骗犯乱棍活活打死。弃市就是将诈骗犯在闹市区处死。

官司榜文在古代意思

古代咱有什么重大的事件,关釜都会在显眼的地方发布榜文,高中了,要发榜,判了官司也要发榜,以证明官服的业绩

古时候官司榜文指古代用于晓谕、征召、声讨等的文书,旧时官府张贴的文告,特指声讨敌人或叛逆的文书;而且官司榜文出自《朱子语类》,释义榜上的名文或告示。

官司通常意义上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所谓打官司的全部内容。

信访和打官司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信访程序,一个是诉讼程序。信访程序是依靠上级领导关注处理解决,而诉讼程序是打官司依据法律途径解决。

信访和涉法涉诉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信访反映的违法事实并未经过证实,而涉法涉诉是指对依据宣判的案件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和打官司当然有区别了。

信访是通过政府部门,逐级或越级通过行政流程向领导反应基层和你经历的不公平,或者诉说基层的敝政。和古代的拦官轿很类似。是一种非正常的途径。

打官司是通过司法系统,通过法律的手段,提供对方违法事实的证据,到法院请求法官开庭解决你的问题。类似于古代到衙门打官司。

灋字的由来与解释

在我国古汉语中,“法”字写作“灋”,至战国时代,才出现了“灋”的简体字——“法”。

汉代以后,“灋”字逐渐消失,为“法”字所取代。如果从文字学的角度对“法”字进行考察,东汉文字学家许慎的解释无疑最值得人们注意。他在《说文解字》中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 去。”“廌”,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水”旁在“法”中的意义是“平之如水”的象征,这一解释高度凝聚了秦汉时期人们的传统认识,并深深影响后代中国人的理解。

您好,“灋”字是一个古代汉字,现已经被淘汰,不属于现代汉语字库。这个字的发音并没有明确的记录,但是它的形状和结构可以揣测出其大致的含义。

根据古代汉字学家的研究,灋字是由“火”和“水”组成的,火在上面,水在下面。这个组合象征着火和水相对,但又不相互排斥,相互辅助的关系。因此,灋字的含义是指两种看似相反的力量能够和谐共存,相互促进。

在古代,灋字被广泛应用于道德教育和治国理政方面。它代表了一种理念,即在管理社会和个人行为时,需要平衡和整合各种不同的力量,以实现和谐、稳定和持久的发展。

“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鹿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

说起检察机关,无论是“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国家司法机关”,总离不开一个“法”字,也离不开一只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灋(fǎ)。

灋,也称獬豸或解廌(xiè zhì),其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汉代学者杨孚在其专著《异物志》中描述:“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咬不正者”。

“灋”是法的古字,是一个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其中氵,喻示着法像水一样平;廌,指神兽,是神圣、权威的象征;去,意味着法能够去除不公。这个字颇具智慧和神话色彩,它代表了人们心底的向往——法应当对任何人公平如水,如遇不平,就应该坚决除去。

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先生认为,“灋”字源自一个历史传说:春秋战国时期,齐庄公有个叫壬里国的臣子,与另一位叫中里缴的臣子打了三年官司。因为案情难以判断,齐庄公就让“廌”,即神兽獬豸,来听他二人自读诉状。结果壬里国的诉状读完,獬豸没有什么表示,而中里缴的诉状还没有读到一半,獬豸就用角顶翻了他。于是,齐庄公判决壬里国胜诉。因此,獬豸也象征着公平正义,惩恶扬善。

由于獬豸是“法”的化身这一特性,从先秦到明清,“獬豸”都被当成监察、审计和司法官员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象征,在各种场合被经常使用并作为监察御史和司法官员等的重要标志。

后来,出于便于书写和记忆的需要,“廌”字从“灋”中被隐去,简化为“法”,然而它所象征的中国法律传统文化并没有随之消失。直到今天,无论在法学院校的校内,还是司法机关的门口,我们常常能看到它代表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身影。

灋,是一个古汉字,指的是一种与刑法有关的神兽,出自《说文解字》。

简介

“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灋”是一种与刑法有关的神兽

古代的讼师是干什么的

是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

主要职能:主要业务是代写书状,这些书状包括遗嘱、各种契约、呈状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请,更多的是谋写诉状。

出处:明代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他本是儒家之女,精通文墨,不必假借讼师,就自己写了一纸诉状。

译文:他本来是儒家思想熏染的寻常女子,精通文墨,不用借助那些假讼师,自己就写了一份诉纸。

扩展资料:

古代讼师的存在的意义影响:

古代讼师的定义:古代的讼师通常指具有一定的法律辨识能力和诉讼知识,擅长在诉讼文字上下功夫,通过帮助贫民百姓撰写诉状、出谋划策、参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能满足传统社会民众打官司和申冤诉求的人。古代的讼师主要从事民商的诉讼并代写诉状。

古代最高审判机构

大理寺,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当时最高的审判机构。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看重大理寺的作用

大理寺,古时的官署名,它的作用类似于如今的最高法院,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以职能性质来说,它早在秦汉时期便已出现,不过当时叫做“廷尉”。北齐时期,该机构称名为“大理寺”,并沿用至今。那么,大理寺为什么叫“寺”?

“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本来就有古代官署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唐时,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明代时,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清代时,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并沿袭至民国时期。

回顾近代史,大理寺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当时最高的审判机构。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看重大理寺的作用,并且,于洪武十四年,任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官居正五品,少卿为从五品。担任左右寺丞的官员,则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明朝又对大理寺任职官员进行升阶,大理寺卿由原本的正五品升至正三品,少卿升至正四品,左右寺丞则为正五品。此举背后,恰好说明朱元璋对于大理寺作用的肯定。

他曾如此说道:“大理寺卿,就如同古时的廷尉。唯有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才能口耳相传,流芳百世。今时,朕命你们担任大理寺职,应该推情定法,务必明允,使刑必当罪,才能不辜负朕的期望。”显然,朱元璋看重大理寺的原因,就是因为其属于国家最后一道审判关口,万不可出现冤假错案。

对于大理寺来说,公平公正审理办案,这是本职之举。“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不过,“推情定法”与“刑必当罪”并不是那么简单做到的。除此之外,“狱以无冤”对于审判官员来说,亦是极大的挑战。由此,朱元璋的选人十分重要,若非能力突出者,是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的。

《梦余录》记载称:吏部尚书蹇义曾担忧大理寺任职人选。他在向宣宗的上书中称:“凡是担任大理寺职务的人,必然需要能力卓著者,挑选官员时,首先,从堂上官精加考。平庸顽劣之辈不可录用,贪婪苛刻者应当按罪论处,其中,若有徇私枉法之人,应鼓励相互纠错举报,以正法纪。”尽管该上书内容,可有效解决大理寺当时的问题,但是,最终并未落实施行。

尤其是在明代中期,大理寺的控制权落入平庸之辈手中,导致冤案错案频出,刑狱不清。这种即属于选人不当,庸官当道,更为严重的是,这类庸官往往对于法律一窍不通,判案审罪全凭主观猜想。许多无辜百姓时常被屈打成招,囚入狱中。其外,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更是数不胜数。当然,并非所有大理寺卿是非不分,期间还是有不少执法严明、公正为民的好官。

如:在仁宗时期,当时的大理寺卿为虞谦,吕升为少卿。两人在任职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凡是法司及四方提交的案件,虞谦都会多次复审,以防出现错案冤案。明代还有一位明辨是非的大理寺卿,名为马森。在任期间,他曾多次碰到存疑案件,选择不予定罪。由于,他的这种执法必严,在百姓心中有着极高的口碑,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

综合来看,大理寺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成太祖朱元璋的嘱托,最主要还是在于领导者。其外,部分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到大理寺的判罚。如:在万历时期,大理寺就曾受到朝中权臣的干预。当时,王用汲是大理寺少卿,在任期间,恰好遇到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法司选择把二人流放,然而,王用汲对于此判罚,存有异议。

他觉得:“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犯了这样的罪行,却仅是流放之罪,这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而且,按照大明法律,二人依罪当斩,妻子为奴,财产充公。神宗觉得王用汲说的很有道理,正欲采纳,却受到阁臣申时行的打断。申时行觉得仕期自毙、宜减等,最终,还是按照流放之罪处置。

可见,当时的刚正官员是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在明代中期后,逐渐失势,执法权利则逐渐被另外两司瓜分,平日职能仅剩核阅案卷罢了。清光绪二十四年,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

大理寺,古时的官署名,是古代最高审判机构,它的作用类似于如今的最高法院,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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