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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共同影响 古罗马依法治国吗

导语:古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共同影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古罗马在司法制度方面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依法治国的理念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目录导航:

  1. 古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共同影响
  2. 罗马遗嘱逆伦诉讼制度反映了什么
  3. 初中历史罗马法律的启示
  4. 新法典是谁编制的
  5. 古罗马形式主义表现及原因
古代中西方司法制度共同影响

古代东西方法制都对世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古代东方法制倡导依法治国,但是因为儒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法家与儒家思想结合,是古代东方国家治理的主要方法,这在今天的中国也有很大的体现,虽然极力倡导依法治国,但是也继承了儒家思想,实行以德治国和以仁治国,以此来完善法制,而不是一味地盲目遵从法律。

古代西方的法治在今天的欧洲许多国家仍有体现,古罗马维护私有财产,法律体系发展相对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文明国家都比较完善,罗马法对欧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都从罗马法中吸取思想反驳封建主义。当今的西方国家大多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在国家统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罗马遗嘱逆伦诉讼制度反映了什么

在《十二铜表法》时代,古罗马已确立遗嘱自由原则,遗嘱继承成为普遍的继承形式。家长虽可依遗嘱自由剥夺子女的继承权,但基于当时的风俗,家长还是会给未立为继承人的子女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以尽养育之责。
罗马法中的遗嘱最初以公开的方式做出。在公开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非议。
但到了共和国末期,随着私式遗嘱的出现,家长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些家父往往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部分子女,甚至留给情妇或与之无关的人,致使年幼子女无法得到养育。为此,裁判官设置了遗嘱逆伦诉制度,对不将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立为继承人的遗嘱,视为有悖善良风俗和人伦道义的行为,该诉讼又被称为“疏忽的遗嘱之诉”。
享有特留的继承人对违背人伦道义的遗嘱,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官撤销该遗嘱,以保护近亲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官可推定该遗嘱为遗嘱人精神错乱之时所立,应属无效。遗嘱人的遗产仍由法定继承人分享。
提起此诉需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即须为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须无正当理由被剥夺继承;须遗嘱人未留给适当的遗产;须无其他救济手段。此诉的效力仅及于诉讼当事人,如果原告败诉,不但丧失特留份,而且会被没收一切遗嘱利益(如遗赠等)。如果原告胜诉,则涉及原告的那一部分遗嘱无效,其他未提起诉讼的继承人不能因此而得到利益。这一制度要求遗嘱人在以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其近亲继承人,以尽养老抚幼的义务,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对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限制。
该制度是现代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起源。继承法从本质上说应该属于财产法,由继承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而非身份法律关系,但这并不等于否认继承制度与身份的联系,特别是就法定继承人中的血亲而言,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天伦”关系。所谓天伦关系,就是天然存在,自然人无法选择、无法改变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维护,是人之本性,也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出发点,同时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是人所应承担的天然义务。
虽然,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关注以个人为中心的自由保护,但这种适当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不仅并未丧失其合理性,反而在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和谐的努力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一些特殊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利益的维护,也会有助于遗嘱继承人现实的享有遗产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这样可能更有利于被继承人意志的实现,既体现了意思自治,又维护了公平,达到双赢的效果。

罗马的遗嘱逆伦诉讼制度反映了罗马法对家庭关系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罗马法对于道德和法律的严格区分。

这种制度允许亲属或朋友在遗嘱人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获得遗嘱人的遗产。

这有助于保护那些可能被遗漏或忽视的个体,并确保遗产能够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分配。

此外,逆伦诉讼制度还强调了罗马法对于家庭关系的重视,因为家庭关系被认为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础。

初中历史罗马法律的启示

我们也要向依法治国的道路迈进,我们要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 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法学方面的成就是罗马人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特别是《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制建设的第一步 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

我们要树立法律意识。

新法典是谁编制的

1. 新法典是由法律专家和立法机构共同编制的。
2. 编制新法典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同时需要立法机构的支持和协助。
3. 新法典的编制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新法典的实施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古罗马形式主义表现及原因

表现:罗马古法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原因:在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形成过程中,战争和宗教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后期变化: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至衰的过程。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又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

形式主义是早期罗马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形式主义反映了罗马法在内容与形式上的相互限制与融合,它标志着早期罗马法的行为主义模式。在市民社会中,法律形式主义的作用在于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但是,当僵化、封闭的法律形式对日益活跃的法律内容的发展构成障碍时,形式主义的弊端就日趋明显。因而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减轻形式主义的束缚就成为必然,并且随着国家公权的强大及其对私人纠纷干预的加强,罗马法律形式主义的衰退也就在所难免了。

不知题主的形式主义确有所指?我理解的是其中的程序正义,这一点可以说是部分承袭与古希腊的形式民主,部分来源于发扬理性的人文精神,部分传承自罗马的司法实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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