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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满清十大刑罚分别有哪些?

导语:清代十大刑指的是用来惩罚犯人的十大主刑。其实古代只有五刑,古代以肉刑为主,如“墨、术、术、宫、大改”,然后继续改革,隋唐以后形成了“术、杖、狱、流、死”五大主刑,满清所谓十大主刑,仍主要围绕五大主刑进行细分。所谓的“十大刑罚”其实只是一个名字,

清代十大刑指的是用来惩罚犯人的十大主刑。其实古代只有五刑,古代以肉刑为主,如“墨、术、术、宫、大改”,然后继续改革,隋唐以后形成了“术、杖、狱、流、死”五大主刑,满清所谓十大主刑,仍主要围绕五大主刑进行细分。

所谓的“十大刑罚”其实只是一个名字,实际上有十多种酷刑。此外,这些刑罚并不都是满族发明的,很多在满族之前就有了,但使用频率最高的是满族,所以“十大刑罚”前加了“满族”二字。

死刑:绞刑,斩首,减半,剥皮,并通过

又称死刑、无期徒刑,是结束一个人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死刑作为权利刑被切割、扭曲,也有剥皮、腰斩、迟到等更为残酷的刑罚。

1.上吊。绞刑是各种死刑中较轻的一种。毕竟死人能留下一个全尸。与国外不同,我国使用的绞刑通常是弓弦杀人,即把弓套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弓弦朝前,刽子手在后面开始旋转弓。弓越拉越紧,受害者的气息越来越少,最后死亡。

2.减少惩罚。又称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作出决定和作出决定两类。作出决定,是经州长无故审查记录后当天执行,由法务部审核分配,讨论决定。判决未决的,不立即执行,应暂予拘留,秋审或庭审后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除了谋反中的“不要等时间”,一般死刑犯都采用“秋冬行刑”制度,即必须在秋季初霜后冬至前执行,也叫“秋决”。

3.削皮。顾名思义,剥犯人的皮是一种极其残忍的惩罚。最早的剥皮是死后做的,后来发展成活剥皮。剥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锋利的刀片剥下人的皮肤;另一种说法是把人埋在地下,然后打开头,往里面倒水银,然后把皮肤和肌肉分开。去皮后做成两个鼓,挂在衙门口,表示警告。

4,减半。也就是说,用重斧将犯人从腰部砍成两段。因为男的是中间切开的,犯人不会瞬间死亡,而是会保持一段时间的清醒,一段时间后就会死亡。所以,这是比砍头更残忍的死刑。

5.凌迟。又称“千块”,但年内执行无固定手法,而是根据罪犯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轻的只有“劈肢”,重的“千片”,少的十刀以上,其余的多达3000刀。据说刽子手的手法极其高明。如果不把刀砍满,就必须保证犯人不死,否则刽子手就要受到惩罚,所以犯人死前经常遭受酷刑。

流浪惩罚:流放、驱逐、迁徙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流放,通常涉及到犯人被流放到偏远地区。宋代与墨刑并用,明代发明充军,清代发刑。

1.迁移。也是清朝的独创,即罪犯被迫迁离原籍安置,未经政府许可,绝不能回到原籍。最适合打打杀杀案件。

2.流放。原来流放刑是按规定的里程从巡抚衙门送到每一个荒芜的州县。清乾隆八年,刑部开始编纂《三道表》,即按照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的里程分为三等流放刑,三等流放刑该由哪个省、哪个政府征收,由哪个政府安排,按里程限定地址。这样有利于防止各省处罚不均,随意发配。和明朝一样,犯人在被流放前往往要被判100次。

3.送惩罚。这本来是清朝创造的,就是把把罪犯送去驻防八旗官兵当奴隶的刑罚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这是一种比放逐更重的惩罚,大多适用于政治犯。比如一些文字狱案件,罪人被送到伊犁、新疆等地。

监禁:监禁或鞭笞

监禁自隋唐以来成为五刑之一,与我们现代的有期徒刑有些相似,即限制犯人人身自由。根据罪犯犯罪的严重程度,量刑也是有区别的。

1.监禁。隋唐时期,刑期以半年为一级,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年,一直使用到清末。罪犯通常被关押在当地监狱,但明朝以后,他们也被送往外省关押,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炼铁或制盐等艰苦劳动。“学徒制以年数为基础,从到达分配办公室之日开始。送盐场的,每天会炒三斤盐;炼铁厂每天炸三斤铁,又上完一节课。”

2、枷刑。也是唐代以来的一种刑罚,通常用于短期徒刑或作为附加刑。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专门的大枷,站在规定的地方向公众展示。虽然是较轻的刑罚,但枷的重量极重,犯人经常被拷打,所以被重枷压死的人不在少数。从清朝开始,主要是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对不配儿孙、违背宗教秩序、或犯有强奸、“光棍”等罪行的人,往往公开示众。

杖刑

也就是说,隋代废除鞭刑以来,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折磨犯人的背部、臀部和腿部的刑罚,已被手杖所取代,这是一种比鞭刑更为严重的刑罚。通常十次是第一节课,分为五节课,分别是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同时,宋、明、清三代规定,女子强奸时,必须“穿衣接杖”,既造成了骨肉之痛,又达到了屈辱的效果。

鞭打:鞭打和鞭笞

1.鞭打。用竹、木板或鞭子抽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为轻罪设计的,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十倍也作为第一类,分为五类,即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2.鞭子。即鞭笞和着墨同时使用,主要用于逃跑或偷盗罪犯的奴隶。但与古代墨刑不同的是,在康熙四年后的一段时间内,纹身的部分被改为小臂,但由于逃亡者数量不断增加,又开始恢复到脸上。

除上述之外,插入针头、梳理毛发、骑木驴等刑罚通常作为刑讯逼供的手段,或者作为辅助刑罚,但不作为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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