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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经济简介 财政,土地和赋税的制度是什么样的

导语:唐代经济是指7世纪至10世纪初唐帝国统治的中原、江南、四川、岭南地区的经济发展。一般认为,这一时期是中国经济从古代逐渐向中世纪转变的关键时期。唐朝是一个繁荣强大的朝代,经济发展和规模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唐代经济是指7世纪至10世纪初唐帝国统治的中原、江南、四川、岭南地区的经济发展。一般认为,这一时期是中国经济从古代逐渐向中世纪转变的关键时期。

唐朝是一个繁荣强大的朝代,经济发展和规模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隋末,由于战争,产生了大量无主土地,使土地均分制度得以持续,对稳定农业有很大帮助。然而,从孙吴、东晋等六朝发展而来的江南经济不断得到改善,并呈现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唐朝掌握了南北经济,使得经济非常强大。即使在安史之乱后,虽然华北一片废墟,但唐朝政府仍然可以依靠江南的经济持续复苏。隋唐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金融系统

唐初户沿袭隋朝制,武德初实行三等户制。武德七年四月,唐朝颁布《田军令》、《任勇调》。

唐朝时,一些官田被指定为赐田、公田、驿站田、屯田,其余田则通过均田制分配给民众。土地平权令规定政府按户籍授予土地,授予的土地分为公有和私有两个领域,是一种公私兼顾的制度。人口三岁以下偏黄,四岁以上偏小,十六岁以上偏中,二十一岁以上偏小,六十岁以上偏老。丁楠和18岁以上的中年男性授予一公顷土地,老年男性和残疾人授予40亩土地。丧偶的妻子赠予30英亩土地。和尚和和尚各出30亩地,尼姑出20亩冠。奴婢、女人、牛不准登陆。贵族、官员、功臣,根据亲疏、等级、功德,分配适当的私人领域。与隋朝相比,唐朝的土地买卖宽松得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均田制不仅有助于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满足上层贵族官僚对房地产的需求,而且对初唐生产力的恢复起着关键作用。

唐代的阶级役有徭役和正面役两种。正面役只征丁南,徭役也征中公。徭役有两种:徭役和彩徭役。大多数恶棍为当地建筑的临时修理工作。色彩奴役大多是各种工匠的工作。现役包括税役和兵役。纳税服务有两种辅助税,即定期税、地方税和家庭税。租平是一种与土地均等化制度相匹配的税收和服务制度。租平庸是按丁征收的。每年交小米石,叫“租”。根据各地生产的不同,每年交两丈绢、三两锦、五尺布、三斤麻。叫做“调”。每年要服20天徭役,闰月加两天。不想当徭役,每天折三尺绢或三尺七寸五分布。就叫“勇”。政府有额外服务的,免调整十五天;30号,房租调整免费。额外服务最多不能超过30天。这种制度的精神在于,政府为人民购买财产,并为其财产纳税,即不存在重新征收累民的问题,能够防止兼并的趋势。自然是好系统。但实行这一制度,必须满足特殊条件,社会秩序要稳定,人口不能大规模流动,户籍和土地登记要非常明确。家庭税根据家庭中男女人数分为九个等级。唐前期,户税逐年增加,高宗朝征收的户税达15万余元,在宣宗朝达到200余元。由于税负重,偷税漏税现象普遍。隋朝以来,益仓遍布全国,每年每亩收当地玉米两升,以备不时之需。到天宝年间,户田税已经占据了唐朝税收的很大一部分。

吴末,年平均地制开始名存实亡,政治逐渐过时。此外,突厥、契丹连年入侵,百姓逃离徭役,逃亡者逐渐增多,大庄园制经济日益发达。安史之乱后,庄园制的形成导致土地兼并严重,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地主的佃户。这种情况导致纳税人短缺。据统计,苏宗商元元年,国家控制人口为1699.0386万,其中纳税人口仅为237.0799万。逃离户籍的人越多,旧户籍就越不能用。唐朝财政崩溃;租庸比制度不能继续实行。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柳岩开始改革税制,用“病足”来偿还各地的经济风光,从而稳定物价,优化税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德宗建中元年,唐朝的财政制度由租佃制变为两税法。两部税法沿用了过去地方税和家庭税的形式,按照耕地数量征收地方税,按照家庭等级提取家庭税,以实物征收为主,以货币为二次,以实物价值折算金额。另外,因为简单公平,所以会在后代继续使用。但两部税法都有一些弊端,如钱重不重,只能暂时缓解唐朝的财政收入,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官僚、地主、大商人依然用特权手段减税、避税、逃税。随着晚唐物价上涨,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越来越严重。晚唐时期,为了解决财政短缺,实行盐铁专卖制度。政府设立了盐铁使来管理各地的垄断局面。结果价格暴涨,到处都有人投诉,卖私盐的也不在少数。盐铁专卖制度也是黄巢乱象的直接原因之一。

土地和税收制度

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采用三等户制度。早期的赋税制度承袭自隋朝,624年制定了均田制和租佃制。土地均分制是政府将土地赠予人民并征收租金,分为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人死后,公有土地归还政府重新分配,剩下的可以传承的私有土地称为“永业地”。由于隋末产生了大量的无主土地,唐初有大量的土地可供实施。除了人民,政府官员和贵族也有自己的额定永久领域。与隋朝相比,唐朝的土地买卖宽松得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在租佃调节制度方面,租佃是每年给田公一定量的栗子或大米,庸人是每年报效国家,庸人是根据当地特产按丁支付丝胶和麻。如果不生产丝胶和亚麻,可以用银代替,也可以用一定量的丝胶免除平庸和调整服役。唐前期,户税逐年增加。在唐高宗,家庭税约为15万元,在唐玄宗,高达200元。

土地均分制和租到租制不会对人民产生很大的经济压力,但人口流动性不能太大,户籍和土地登记要完整清晰。如果政治腐败,田地过度兼并,闲置的田地太少,人们过度避税,这两种制度就会崩溃。到了吴末,一年一度的均田制开始名存实亡,政治也逐渐过时。再加上突厥、契丹相继入侵,百姓逃离徭役,逃亡人数增多。唐玄宗天宝后期,非计税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三分之一;非服务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6,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安史之乱后,户口流窜者增多,租平庸制无法继续实行,于是晚唐出现了两部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制定了两部税法,废除了其他名目的税收。两部税法,就是根据当地现有的人和田的数量,政府对税收进行分类,规定夏秋季分两次纳税。商人按其所在县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纳税。税款最初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到达唐穆宗后被布代替。这样官僚贵族地主商人都必须合理纳税,减轻了平民的负担,增加了政府的收入。虽然两部税法简化了计税方法,但土地出让制度被废除了。户籍陷入混乱,土地兼并问题没有解决。此后,我国税收制度一直遵循两税法原则,没有恢复土地出让制度。

两部税法未能阻止官僚、地主、大商人以特权手段减税、免税、偷税。随着晚唐物价上涨,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越来越严重。晚唐时期,为了解决财政短缺,对盐、铁、酒、矿产实行专卖制度,并征收茶税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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